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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涉枪问题研究

2017-04-14黄蕊

现代交际 2016年24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大数据

黄蕊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新型的网络销售模式渐渐融入人们的工作、生活,其身份隐蔽性、信息发布便利性、交易过程快捷虚拟性的特点也为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违禁物品的销售提供了新渠道。本文通过概括目前网络涉及非法销售枪支及其零部件行为的特点,以及网络涉及非法销售枪支及其零部件的类型,分析了目前破获网络涉及非法售枪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利用大数据进行信息碰撞挖掘侦查线索,定期对网店、微店等虚拟店铺进行巡查强化信息监管,以及加快公安网安队伍建设步伐等措施,以此来加强对网络涉枪行为的打击。

[关键词]网络非法售枪 大数据 电子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4-0014-02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尤其是自媒体时代的跟进,衍生并促进了网上购物的发展。“互联网+”正在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网购”快速便捷以及商品的可选择性强,使其占人们消费模式的比重已远远大于传统实体店的消费比重。然而,就在人们徜徉在网络世界中选择物美价廉产品的同时,各种不安定因素也在借助“网购”不断发酵。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互联网的高效便捷和隐蔽性等特点,做出了触犯法律的行为,其中,网络涉枪行为危害大、取证难、影响恶劣,成为各类网络犯罪案件中的老大难。

一、网络涉枪问题的特点及主要类型

(一)网络涉枪行为的特点

1.网络涉枪行为主体身份虚拟化

虚拟化是互联网时代的最大特点,是网络涉枪行为之所以取证难的原因之一,也是网络犯罪之所以消而不灭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管理仍在摸索中,还有待完善,尤其是网络实名认证并未落实,社会主体的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无法做到一一对应,给互联网管理带来了很多不便。这一漏洞为网络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契机,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互联网的这一特性隐藏其真实身份,进而从事不法行为。在近年来查处的涉枪网络案件中,核实涉枪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往往有较大难度。

2.网络涉枪行为碎片化

网络涉枪行为不同于普通涉枪行为,涉枪行为不仅仅包括整支枪支的买卖行为,还包括对枪支零部件的买卖,而在网络涉枪案件中以买卖枪支零部件的行为居多,行为发生时很难判断其目的性。具体来讲,前期买卖双方依托网络隐匿身份,发布销售信息并进行联络,逃避公安侦查,卖方利用网站、淘宝店、微信、QQ及其他通讯方式主动发布销售信息;买方通过朋友介绍、及时聊天工具、搜索引擎(百度、谷歌、好搜等)搜索卖家联系方式,进而和卖家进行交流,约定交易细节和价格。[1]此外,卖家往往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专业贩卖一种枪支配件,以逃避法律责任;而买家通过网络可以在短期内安全、方便地得到所需枪支配件并组装成套,从而非法持有或再次销售枪支。网络涉枪行为的碎片化,给公安工作特别是网络安全保卫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3.网络涉枪交易过程隐秘化

买卖双方依托网络平台提高交易过程的隐秘性,缩短交易时间,买卖双方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虚拟货币(QQ币)支付或其他有价证券完成交易;并借助物流平台使交付方式虚拟化,主要通过快递的方式完成枪支、枪支零部件的运输,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无实际交易地点。

(二)网络涉枪行为的类型

从目前的网络涉枪案件来看,网络涉枪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

1.自行生产,零件销售

涉枪行为人会将完整枪支拆散卖给几个或几十个销售中线;通过互联网发布销售中线的信息,或由销售中线给买家介绍其他中线的联系方式;买家在不同的销售中线手中购买枪支零部件,最后组装成套。

2.购买散件,整件销售

买家自己通过各种渠道购买、制造枪支零部件,组装完成后再在网上销售整件枪支。

二、打击网络涉枪行为的法律依据

尽管现行立法缺少對网络虚拟世界的有效管理,但是,对发生在虚拟世界以及利用互联网作出损害他人、国家、社会利益,有可能带来社会恐慌的行为均有相关法律的规制。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具体针对网络涉枪行为的法律规范,但并不代表对该行为的规制无法可依,应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刑法》修订案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实践中,公安机关就可依此对网络涉枪行为当事人立案侦查。

(2)对于利用网络发布销售信息的,可根据该解释第二条:“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作为犯罪行为定性的处罚依据。

(3)针对部分卖家把整枪拆成零件在网上进行售卖,想以此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该解释第七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

三、依法打击网络涉枪行为面临的问题

(一)买、卖双方销售行为较为隐蔽,交易时间短、无实际交易地点,侦查、落地难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然而,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枪支销售的行为很难通过传统的侦查手段发现,依法查处网络涉枪行为难度大。常规的售枪行为发生地点是现实的生活环境,有利于警方确认犯罪现场和人赃俱获,而网络售枪较为隐蔽,联系、交易都通过互联网完成,买、卖双方在不用见面的情况下很快就完成交易,双方都通过虚拟身份进行交流,支付和收货采用电子银行和快递方式,身份、联系方式较隐蔽,人员易伪装,侦查人员很难发现其交易活动。

(二)网络贩枪线索和涉案资金交易电子化,调查取证难

与实体证据不同,网络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

1.存储方式的虚拟性

电子证据是以虚拟的形态进行存储的,没有现实的物理形态,是按照一定算法通过电子设备把信息转化为磁、电或者光的方式保存在介质上的数据,其内容是人们无法直接感知的。取证人员获取证据时必须借助一定的电子设备才能完成取证任务。

2.数据结果的易破坏性

环境的变化对电子证据也有很大的影响,设备的突然断电、硬件故障、计算机病毒;人为主观的删除、覆盖、修改,客观的误操作,都会导致电子证据的改变和丢失,严重影响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和完整性。某些数据文件即使缺少一个字节,都可能无法被读取、显示,而且使用互联网进行数据交换时,单个文件通常会被分割成若干数据包,一旦出现丢包的情况,数据的完整性就会受到影响。因此电子数据的特殊存储方式及介质物理特性和网络传输的特性决定了其数据具有易破坏性。[2]

3.取证技术和人员的局限性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要想取得证据,取证人员必须借助专用的电子设备和科学、系统的取证方法。然而随着电子产品的不断发展和衍生,目前网络应用技术的发展明显高于和快于我公安队伍取证技术的发展,实际工作时有一些电子设备和隐藏在其元数据中的数据信息,由于取证技术、软件版本和取证人员知识水平的局限无法被发现、读取,很容易造成电子证据取证的失败。

四、依法打击网络涉枪行为的方案

(一)运用技术手段做好数据分析工作

从具体案件入手,利用网络搜索引擎、社工工作及技术手段,对已查出具有涉枪行为的网店或个人的销售记录、支付宝信息、QQ聊天信息、微信聊天信息、银行转账信息及其电子销售信息进行整理,建立非法售枪涉案人员专项数据库,对违法人员及违法网站建立违法管理档案,重点监控有非法售枪、买枪行为人员注册的虚拟身份,建立重点网店关系信息库,通过深挖案件背后的数据资源,进行信息碰撞,做好信息整合,重点抓好其网络涉枪的销售渠道信息、地域信息、人员信息,以线抓面,挖掘新线索扩大案件侦办战果。[3]解决侦查难题。

(二)严格落实网店及时通信软件实名登记监管制度

尽快解决网络主体与现实主体身份的一一对应是目前网络管理过程中应重视的首要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对网络涉枪案件的发现和侦破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就现阶段而言,可以使用动态智能巡查和静态定期巡查制度,防止发生嫌疑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证件进行注册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从信息源头入手打击该违法行为,重点管控其销售信息的发布,并对其网站进行备案建立违法记录黑名单,解决监管难题。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党的十五大确立把依法治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时起到现在,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立法的滞后性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尤其针对互联网规范方面的立法更是严重不足,因此,应尽快出台与网络管理、网络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相关部门能够依法管网、依法治网,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的秩序,严格惩治网络违法和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络安全,使网络虚拟空间有法可依、规范有序。此外,应不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对现有法律法规作出解释,结合已制定的法律条文,把打击网络非法售枪案法制化、常态化。

(四)加强对物流寄递业的管控水平

严格落实“三个必须制度”。一是收寄的物品在寄递之前必须打开箱体查验,通过后方可封箱。二是寄递的物品在收、寄之前必须通过专业的检查设备进行检验。三是寄递物品必须进行实名登记。通过把好物流关,切断网络涉枪案的枪支运、送环节,达到管控目的。

(五)加强媒体宣传力度

近几年,网络犯罪在犯罪行为中所占的比例在逐年增加,尽管媒体已经曝光多起网络犯罪案件,但网民的普遍反应还是比较淡漠的,总认为这些犯罪行为离自己很远,绝大多数网民对什么是网络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的构成有哪些并不知晓。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预防和发现网络犯罪,尤其是网络涉枪犯罪的宣传,使更多的民众了解、认识到网络涉枪是违法行为,破除民众侥幸心理。畅通信息渠道,接受民众的举报,建立奖励制度,对提供破案线索的民众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让网络涉枪在网上无处可藏。

(六)积极加强网安队伍建设、人才建设、装备建设,加强网安业务交流

要贯彻落实好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关键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就破获网络涉枪案件来讲,公安部门应通过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举办网安专业技术及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网安民警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水平和案件办理水平,打造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既懂信息科学又懂案件侦办,既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又熟悉相关法律的高素质网络警察队伍,解决取证难题。

总之,依法打击网络涉枪行为需要公安、电信运营商、银行监管部门、网络服务商等多个单位的密切配合。特别是在当前反恐形势、维稳形势严峻的环境下,公安网安工作应逐渐从简单的数据积累转移到分析数据、应用数据的提前预警网络安全发展的趋势上来,为维护网络治安环境与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维稳大局服务。

【参考文献】

[1]李栋.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侦查与防控探析[J].政法学刊,2014(03):66-69.

[2]罗文华.伪造、变造证件或印章类案件电子数据取证方法研究[J].警察技术,2011(03):41-44.

[3]刘浩阳.网络赌博犯罪分析及证据固定方法[J].警察技术,2008(05):49-51.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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