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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营造女性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2017-04-14吴玲

北方人 2017年3期
关键词:被访者用人单位生育

吴玲

临近三八妇女节,职场女性的就业话题再度受到关注。智联招聘6日发布的一则报告显示,超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性别歧视,其中,超两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性别歧视严重。此外,72%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直属领导为男性,只有28%的受访者表示领导为女性。

“超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性别歧视”这是社会的尴尬。近年来,国家和社会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在劳动力市场得到了基本的贯彻,但是性别歧视现象在就业市场依旧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对职位的要求明确注明只要男性,或者男性优先。此前全国妇联一项调查显示,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 56.7%的被访者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被访者感到用人单位存在性别偏见。按说,社会在进步,男女平等,为什么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女性就业歧视现象依然存在。笔者以为难在以下“三难”。

难在生理差异、传统观念、生育冲突。从女性个人来说,一方面,女性担负生育子女的家庭职能,女性在生理上本身存在一定的弱势,诸如体力、体质相对与男性来说有点弱势,由于生理等原因,请假的机会相对多些,尤其是女性就业后面临着的生育的现实问题,再加上也很难真正触动相应的社会风气、用人惯性乃至根深蒂固的制度偏好,所以女性就业市场所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一直没有从根本上消除。

难在用人单位的利益博弈占了上风。站在在企业角度看来,女性从怀孕到生产至少要经历一年多的时间,这段时间肯定会影响到工作的。企业岗位多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自然不希望因员工怀孕影响到工作。所以女性已婚未育,或是大龄未婚未育的不好找工作是个现实问题。企业讲究效益最大化本身没错,女性从事的岗位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隐形成本负担,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从政府保护女性就业权的角度来说,如何运用政策杠杆来为女性就业保障兜底做出一些政策性调整,为企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难在法律保护疲软不给力。女性的就業权利是女性的基本人权之一,受到法律保护。《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关条款保障女性就业权。在以往的法律政策中,也有类似“不得以性别为由拒聘妇女等方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但是在现实中遭遇尴尬,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一些用人单位设立人为的门槛,对“不适合女性岗位”界定的模糊,或“编个理由”就被“不适合”挡在门外。

因此破解女性就业歧视,非一方之力、一时之功,还需社会各方齐心协力。首先要破除旧观念,消除性别歧视。女性生儿育女天经地义。周总理曾经说过:“歧视妇女就是歧视我们的母亲”。有道是:世界少不了女人。如少了女人,这世界将失去50%的真,70%的善,100%的美。何况女性的就业权利是女性的基本人权之一。作为企业和用人单位来说,应尽社会的“有限责任”,而不是一概不买账。全社会要亮起反歧视的正义之剑,要让那些歧视女性的企业承担相关责任,不然,反就业歧视就会永远停留在字面上,而女性平等就业之路也注定不会平坦。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督查,对就业歧视要给予严厉的惩处,同时,要对年轻女性进行宣传,告诉她们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给女性营造一个更公平、自在、舒适的“无差别”就业环境,迎来女性体面就业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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