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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视域下增强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实效性的方法探讨*

2017-04-13胡国宝南京邮电大学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思想品德法治道德

胡国宝(南京邮电大学 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依法治国视域下增强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实效性的方法探讨*

胡国宝
(南京邮电大学 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文章以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的重要性为切入点,结合当前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从心理要素知情信意行层面对当下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实效性不足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在依法治国视域下增强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实效性的方法,如主导性与主体性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配合,建立德育与智育、道德与法律互动和整合的机制,以法律为基础保障道德责任行为者的利益,通过实践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等。

法治;德治;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实效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高校是践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要场域。众所周知,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然而,“法律原本就是从道德的母体中脱胎而来;法治的实行往往就是道德规则外化的过程,在立法、执法、守法等法治运行的关键环节中,始终贯穿着道德的灵魂。”[1]道德的基础是利益,道德选择归根到底乃是利益的选择,道德责任就是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必然结果。相应地,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就是教会大学生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而这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进而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一、 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的重要性

(一)促进大学生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道德责任的产生既是源自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源自个体生存、发展和完善的需要。道德责任是大学生个人自我发展和完善的一种方式、内容和目的。“在很多种情况下,道德不仅与当事人的利益无关,而且刚好相反,往往需要人们做出或多或少的个人牺牲。但也正因为此,人的精神价值得到了升华,在更高的意义上实现了人生的完满。”[2]一个人有无道德,能不能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标志着他是否真正地由生物意义上的人转化为社会意义上的人。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就是不断地在承担责任中实现自我的过程。一切外在规约只有在转化为个人内在的道德责任后,才能得到忠实地履行。在这个意义上,道德责任是最伟大的价值。对每个大学生来说,道德就是要求他们有所承担,在承担责任的过程中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成长为德、智、体等全面协调发展的人才,而不仅仅是充当学习的机器。

(二)奠定社会存在和发展观念的基础

道德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作为人类的一种特殊活动形式,就起着保障社会整体及其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作用。道德责任教育的直接目的是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大学生社会化的目的是成为社会人,履行社会义务,推动社会的发展。从长远眼光看,教育使学生学会承担家庭和学校的责任也是最终为了服务社会的。随着社会发展,道德凸显出它的人际价值,成为社会调整和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遵循各种相应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是对大学生的基本要求,而道德责任教育就是需要教育者将社会的道德要求具体化在教育对象的行为活动中。所以说,道德责任教育归根结底是人类社会本身发展的内在需求。

(三)解决当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着力点

随着我国社会的急剧转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我国带来经济腾飞的同时,也导致道德信仰的危机和道德权威的失落,进而产生了道德怀疑主义。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既标志着公民将享受更多的自由与权利,也意味着公民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的有效践行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主要是由其道德特性决定的。道德运用社会舆论协调人际关系,利用人的内心信念润滑社会刚性管理机制。社会所有成员对道德的普遍遵守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健康运行的保障,只有这样方能实现社会的深入持久发展。

(四)加强、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突破口

尽管当前我国各高校都开设了思想政治理论课,也坚持不懈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但效果不完全尽如人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缺乏有效的道德责任教育是问题的原因之一。因缺乏有效的道德责任教育,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不能潜心地教学,不能做到有效的榜样示范;因缺乏有效的道德责任教育,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结果是培养了较多的知行脱节的“人才”。而强有力的道德责任教育,能提高相关老师对工作负责的意识。这种对工作负责的意识才能让他们善于发现教育中的缺陷和不足,才能产生新的想法并积极地、负责地研究到底,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同时,道德责任教育不仅能够增强学生对思想政治等相关理论的学习,更能养成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行为,而良好行为的养成才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最终归宿。同时,道德责任感也是大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修养的原动力,责任感可以引发大学生关注社会、思考社会、献身社会的行为。

二、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实效性不足的心理要素层面的原因

任何一个人道德的形成和发展,都包括知、情、信、意、行五个心理要素,并且是这五个要素协调发展的过程和结果。部分大学生道德责任品质未达到社会的期待,究其原因是在道德责任教育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解决大学生道德责任的知、情、信、意、行这五个心理要素。

“知,即思想品德认识,是人们对一定社会的思想、政治、道德关系以及处理这种关系的原则、规范的理解和领悟。它包括思想政治品德概念、思想政治品德判断及世界观、人生观、道德理想等。”[3]179知的关键在于理解和领悟,这就需要教育者不仅要让学生“知其然”,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知其所以然”。然而,当前我国所进行的道德教育是比较忽视学生个性,与学生实际需要结合不紧密,不重视学生主体地位和自由的,偏爱灌输和填鸭式的教育。人的思想道德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横向上要受到外部社会生活的各种事物和内部个体心理的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纵向上会有一个或多个由量变到质变的阶段和发展过程。道德责任教育是一种集塑造教育、改造教育和养成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教育,必须顺应人的思想形成发展规律,采取多种方式、结合多种因素,引导受教育者逐渐接受教育内容并吸收转化为自我认识与行为。道德教育的魅力就在于不是将道德知识灌输给学生,而是在于使学生对道德知识“知其所以然”。

“情,即思想品德情感,是人们按照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原则、规范去理解、评价周围的人和事时产生的一种情绪体验。”[3]179由于教学方式和载体的原因,道德责任教育流于机械。这样,不仅使大学生很难深入地理解道德责任的内涵,而且使大学生对道德责任的情感认同很难实现。加之,道德责任教育不注重结果考核,导致道德责任教育不注重关注学生接受与否、接受后的道德行为是否与其接受的道德责任教育相一致。另外,道德责任教育的内容很多是滞后于社会现实的,与学生的实际需要是相脱节的,过多注重对学生抽象的价值化塑造,存在背离道德思维的倾向。重实质、轻形式,重义务、轻权利的倾向,导致学生的道德判断力、鉴别力未能有效提高。这种教而不管的道德责任教育导致大学生基于功利主义的需求也不重视对道德责任知识的学习,更造成学生缺乏对道德责任知识和教育的情绪体验和情感认同。

“信,即思想品德信念,是人们对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原则、规范的内心信仰。信仰的建立依靠科学理论的学习和把握,信仰的坚定取决于理论素质的提高。”[3]179道德教育者只有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才能自如地运用理论武器,对社会各种不践行道德责任的现象进行剖析,对各种问题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担任道德教育的老师不受重视,道德教育者本身就对道德责任教育的意义和重要性信心不足,这样也会潜移默化地对学生产生不良的影响,学生也很难产生对道德责任知识的内心信仰。另外,某些担任道德教育的老师,本身就没有扎实的道德知识理论功底,无法对一些不道德的社会现象进行令人信服的、追本溯源的剖析,因而,也动摇了大学生对道德责任的信仰。

“意,即思想品德意志。思想品德意志是调节思想品德行为并使之持之以恒的精神力量。”[3]179虽然很多时候我们常说“没有精神是万万不行的”,但是我们要知道“精神不是万能的”。物质决定意识,物质比精神更重要。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也告诉我们,人类的需要依次为生理、安全、交往、被尊重、自我价值实现。首先要满足的还是生理需要。因此,物质条件是意识形态(也就是精神)的先决条件。尤其在当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更应该是保持大学生道德责任行为持续精神力量的首选。然而,由于我国传统价值观念中的重义轻利、重集体轻个人、只讲贡献不求索取的道德要求,使我们至今仍信奉着默默奉献不求回报的道德准则,使得道德责任与利益分离。这种道德责任与利益的分离必将使人们的道德责任行为因缺乏诱因而难以产生持之以恒的精神力量。

“行,即思想品德行为。它是人们在思想品德认识、情感、信念和意志的支配和调节下,在实践活动中履行思想品德原则和规范的实际行动。思想品德行为是思想品德形成过程的归宿。”[3]180毛泽东当年在给雷锋同志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后的感言中说道: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只做好事,不做坏事。这也就从另外一个侧面告诉我们,我们的道德责任教育不只是关注学生某一次的道德责任行为,关键是要让大学生的道德责任行为成为一种习惯。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高校道德教育在空间上是分割的(家庭、学校、社会不能协调统一),在时间上是不连续的(平时不在意,只在开课时大讲特讲)。同时,我们的道德教育更倚重自律,缺乏对不道德行为的监督、惩罚机制。这些因素叠加,就很难使大学生的道德责任从认识化成他们的行为习惯。

三、增强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实效性的方法

(一)主导性与主体性相结合,促进大学生对道德责任知识的理解和领悟

教师主导性与学生主体性相结合是教学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教师主导性和学生主体性的结合,其实质就是两个能动性的统一。在教学中只有同时发挥了两个能动性的作用才能达到教学的真正目的。教师主导性与学生主体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我们在道德教育过程中,要做到“以生为本”“目中有学生”,切实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从学生实际出发来确定教育方法;加强目的性教学,让学生建立起学习的“心向”,提高学生学习道德责任知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让学生积极参与到道德责任教育中来,在传输道德责任知识上不搞“满堂灌”和“填鸭式”,给学生留有思考、发言的时间和机会;采用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走,而不牵着学生走,激励学生学而不强迫学生学,启发学生积极思考而不代替学生做出结论。唯有这样的教育才能让大学生因“知其所以然”而更好地理解和领悟道德责任知识。

(二)教育与管理相配合,养成大学生对道德责任知识和教育的情绪体验和情感认同

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是养成教育的一项基本原则,加强管理是为了更好地育人,是要在管理的过程中加强教育管理,尤其是注重加强“养成”教育。大学生对道德责任知识和教育的情绪体验和情感认同的养成,一方面要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它需要我们改进教育方法,丰富教育载体。另一方面必须有一定的管理措施作保证,保证在道德责任教育过程中,我们所教育的内容要与形式相统一,既不能重实质而轻形式,因为良好的道德教育形式能更好地传递教育内容;同时也不能“舍本逐末”,为追求教育形式的新颖而放弃对道德教育内容的把关和丰富,要时刻注意我们的教育内容要源于社会现实,能满足社会需要。管理更是要让道德责任的行为者享受一定的权利,要适时地给予物质和精神的激励,保证义务与权利相一致。只有教育与管理相配合,我们才能培养起学生对道德责任知识和教育的情绪体验和情感认同。

(三)建立德育与智育、道德与法律互动和整合的机制引导大学生对道德责任知识产生内心信仰

德育和智育都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教育实践中缺一不可。一方面,德育和智育既具有不同的特质,主要表现为教育的内容、任务、功能、主要矛盾、教育难点、成效机制等方面的不同;另一方面,两者又具有天然的联系,不可分割,表现为德育主导智育,德育促进智育,智育承载德育,智育融合德育。然而,从目前的学校教育来看,普遍存在着重“智育”而轻视“德育”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小学阶段更为突出。结果是受教育者的文化水平可能得到了提高,但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却滞后甚至下降。为此,我们在教育实践中就要把德育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来抓,把德育贯彻到智育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中去;不仅要努力提高受教育者的科学文化水平,更要把提高教育者的道德素质和道德知识水平放在重要地位。同时,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更要加强法律对道德的强制保障,要为道德立法,逐步提高道德的法律化,促使人们形成道德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习惯。唯有真正建立起德育与智育、道德与法律互动和整合的机制,我们才能期望大学生对道德责任知识产生内心信仰。

(四)以法律为基础保障道德责任行为者的利益,促进大学生对道德责任行为产生持之以恒的精神力量

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因此,在道德实践中不保障道德责任行为者的利益,就无法奢望大学生对道德责任行为产生持之以恒的精神力量。为此,我们必须从大学生的内在需求出发,运用物质和精神相结合的手段对道德责任行为者进行激励,营造褒奖道德责任行为的社会氛围。另外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说,我们知道道德是柔性的自律法律规则的总和,是具体的、微观的、日常的、具体的法律;法律是强制的道德,是强硬的、他律性道德规范的总和。因此,法治要以德治为基础,德治要以法治为准则,法治与德治有着双向互动的作用机制。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共同促进和服务于社会发展、文明进步。

罗国杰先生在《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一书中特别强调:“我们要在实际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中,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互联系起来:在立法中,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并且应当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到法律的规范中;同时,在道德建设特别是在道德教育中,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5]因此,在当下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域下,我们更要努力使法律与道德、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更应通过立法来保障道德责任行为者的利益,避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人们践行道德责任行为时“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惧怕等现象。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6]另外,我们在道德责任教育的过程中,不仅要善于树立和宣传践行道德责任行为的榜样,通过榜样的人格魅力去激励大学生做出道德责任行为选择的愿望和意向,也要善于宣传社会保障道德责任行为者利益的典型事件,努力促进大学生对道德责任行为产生持之以恒的精神力量。

(五)通过实践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养成道德责任行为者的行为一贯性

从人类社会发展看,道德责任直接产生于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的结果,是伴随着社会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是人们协作交际的结果。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道德责任是儿童道德发展的一个重要范畴,经历了他律的客观责任和自律的主观责任两个连续发展的阶段,责任产生于协作[7]。我们也知道道德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互动关系,它产生并存在于实际的人际交往中。就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来说,实践是学生群体相互交往的重要方式,只有通过各种合作与交往活动,才能使大学生亲身体验人与人之间利益相关的现实状况,深刻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的必要性,学会尊重、理解和关心他人、考虑他人的需要和意愿。在相互的协作活动中对照行为,反观自身,提高自我评价的能力和对他人履行道德责任行为的意识,切实感受到自己所担负的道德责任,从而萌生履行道德责任行为的心理动机;并在具体的反复履行道德责任行为的实践中,在法律保障道德责任行为者切身利益的基础上,大学生逐渐将他律的客观责任转化为自律的主观责任,逐渐培养起自觉履行道德责任行为的意识,自发地履行道德责任行为并一以贯之。

[1] 王秋侠,李国荣.论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及其结合机制[J].求是,2007(1):79.

[2] 孙百娥.学生道德责任教育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8:11.

[3] 李莉.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知、情、意、信、行”的定位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08(4):179-180.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7.

[5] 罗国杰.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34.

[6]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4-25.

[7] 皮亚杰.儿童的道德判断[M].傅统先,陆有铨,译.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4:478.

[8] 李灵格.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及其培养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5.

[9] 韩进之,王宪清.德育心理学概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10] 张耀灿,等.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Ways to the Improvement of Effectiveness of Education of Morality and Responsibility for Undergraduates Under the Vision of Rule of Law

HU Guobao
(SchoolofNaturalScience,Nanj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Nanjing210023,China)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importance of education of morality and responsibility for undergraduates and against the current background of vigorous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analyzed the reasons for the inefficiency of current education of moral and responsibility for undergraduates in terms of psychological factors, and proposed some methods to enhance efficiency of the education from the angle of the rule of law, such as combining dominance with subjectivity, and education with management, establishing a mechanism for the interaction and integration between moral education and intellectual education and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actors by taking the law as the basis, and uniting self-discipline and heteronomy through practice.

rule of law;rule by virtue;undergraduates;education of morality and responsibility;effectiveness

*南京邮电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校级规划项目“依法治国视域下增强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实效性的方法探讨”(XC215018)之成果。

2017-02-22

胡国宝(1983-),男,安徽合肥人,南京邮电大学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10.16396/j.cnki.sxgxskxb.2017.04.019

G641

A

1008-6285(2017)04-00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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