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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困境及对策

2017-04-13王晓艳

山西农经 2017年4期
关键词:在实践中法制市场经济

□王晓艳

(中共阜宁县委党校江苏盐城224400)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困境及对策

□王晓艳

(中共阜宁县委党校江苏盐城224400)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稳定发展,农村的安定和谐,对于社会主义以及社会的建设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三农问题的缓解如果单纯的依赖政策对其进行支持以及调整,与社会的整体发展是不契合的,对此在实践中必须要通过法律的方式对其进行规范。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不仅仅是时代发展的主要内容以及实际需求,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必要保障。对此本文通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的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以及根源进行了探究,基于实践提出了相关推进模式以及对策。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困境;对策

在社会的发展中,党中央对于农业以及农村越来越重视,制定了系列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法制建设以及整体发展。随着普法理念的逐渐深入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以及发展过程中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升,其思想素质也在变化和提高。农民自身的公民意识以及权利意识逐渐的觉醒,这也就使其形成了知法、守法以及用法的观念,但是在实践中农村的法制建设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与弊端的,所以在实践中要不断优化完善,从根本上提升农村的法制建设效果。

1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困境

在我《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群众是法制的主体。也就是说农村法制建设的主体就是农民,其对于法律了解程度、认同程度以及接受程度对于农村法制建设的整体进程有着直接的影响,在现阶段的法制教育领域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农民法律观念的淡薄,这种状况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会影响农村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对此,下面我们就来简单的探讨一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困境与问题:

1.1 法治主体地位缺失

在现阶段的法律中主要强调的就是权利本位,而农民群众作为农村法制主体在法制工作开展中其处于一种被管理的状态,对其履行何种义务以及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其自身的权利并没有进行告知。现阶段存在的法律与政策对于城市相对较为倾斜,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农民的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民并没有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权利以及义务,同时在农村执法过程中对于管理较为重视,缺乏服务观念与意识,并没有充分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农村法制主体地位的缺失等问题的出现。

1.2 农民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

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及权利的行使与其自身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实践中只有充分的了解各种法律知识,才可以真正的知法、守法,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利益。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农村地区因为其经济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农民整体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缺乏必要的文化知识,其获得法律知识的平台以及途径也相对狭窄,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农民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相对较为匮乏。

1.3 农民缺乏法治维权意识

在整体上来说农民缺乏一定的发展意识,没有形成系统的维权观念,这与我国传统的思想影响有着一定的关系。农民自身的法制观念淡薄,在实践中存在着人情至上以及特权思维等不良观念,这种大环境背景直接导致了人们自身缺乏权利意识能力。在农村中农民群众只知道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但是对于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却缺乏一定认知,更谈不上法制建设了。

1.4 农民缺乏法律应用能力

实践中农民的法律应用能力尚待完善,大多数农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不会通过法律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宣传的时候,大部分农民对于法律缺乏正确的认知,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条文,只要自己不违法就与自己的生活没有关系;也有一些农民在自己走投无路的时候,会通过上访、诉讼等方式解决各种纠纷,但是因为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农民无法深入的理解各种法律条文的意义,再加上我国的普法工作开展不深入、司法系统救治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民无法真正的理解各种法律知识与条款,这种状况对于社会主义农村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有着消极的影响,对此在实践中要让农民真正的知法、守法,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才可以从根本上使农民成为法律工作的主体。

2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完善建议

在实践中,要想有效的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在实践中就要追根溯源,探究其成因,进而根据其具体的状况制定科学有效的方式与策略,完善农村现有的法制系统,加强法制教育的普及,加强对新农村法制建设主体的重视、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基层政府要提升自身的执法力度,秉持公正执法理念、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在根本上提升农民的法制意识,构建政府主导、民众合作的法制建设路径,对此,在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制建设过程中,笔者认为可以基于以下几点开展工作:

2.1 加强对新农村法制建设主体的重视

第一,提升农民对于法律的信任程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想充分的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必须让农民相信法律,只有让农民了解法律,对自己的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解决各种生活实际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时候,才可以在根本上让农民信任法律。

第二,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说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对此,在农村法制建设过程中,要充分的凸显市场经济的自主性,使农民摆脱计划经济中的服从模式,让农民自主选择经营相关项目与活动,真实的实现自主经营以及自负盈亏,只有这样才可以在无形之中提升农民自身的自主权利。市场经济在发展中遵循着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买卖双方在合作中要平等、自愿的进行相关合同的订立以及开展,这样可以使农民逐渐的树立一定的竞争意识,在合同的制定以及履行过程中充分的感受到法律的优势,进而使农民逐渐的形成了法律意识。农村经济条件的发展以及其相对封闭的自然环境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制建设的,对此在实践中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在根本上转变传统的生活模式,提升其整体收入,只有提升了农民的经济能力,才可以使农民摒弃传统落后的法律意识与观念,使农民树立现代法律意识。

第三,基层政府要提升自身的执法力度,秉持公正执法理念。在实践中基层政府自身的执法水平对于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在实践中因为相关法律意识的匮乏,同时又因为其受到中分观念的直接影响,导致农民对于法律作用持观望的态度,如果基层政府执法公正公平,农民自然而然的就会提升其对于法律的信赖程度,进而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如果基层政府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就会导致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息。对此在实践中,基层政府必须要做到依法执政,只有这样才可以全面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四,加强法治宣传力度。法制宣传活动的开展,可以让农民在根本上了解法律内涵,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使农民可以灵活的应用法律,通过法律行为对其进行规范与约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的落实法律。在实践中相关政府部门的基层干部要提升对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视,加强对农民的权利以及意识的培育,通过各种法律宣传模式以及手段,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进而全面的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工作。

2.2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一,全面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整体法制,构建系统的市场经济系统。农村自身经济发展能力以及水平对于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有着直接的影响。要想提升农村法制建设工作的有效性,就要提升农村经济建设。对此在实践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加强对农村市场经济中的资本、劳动力以及土地市场的重视。其中对于农村资本市场的培育重点就是对现有的农村金融系统进行优化与改革,对于闲散资金进行筹集,对民间信贷活动进行规范与引导,全面的发展农村合作系统与组织,进而提升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就是要突破城乡结构,提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视,构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发展的条件,进而促进农村的城镇化发展与建设;对于土地市场的培育就是在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之上,促进土地的经营规模化。其二,加强对农业扶持工作的开展,根据农村实际地理气候以及自然环境等地域特征,充分的发挥其特色农业,多角度、多层次的提升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其三,加强对农民经济模式的引导,改变传统的生产模式,基于市场的实际需求以及变化合理安排生产活动,使其受到法律的规范与引导。其四,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模式的,深化农村金融创新,缓解农村发展问题。

第二,打破城乡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在现阶段的农民收入不在单纯的依赖于土地,其自身的非农业收入比例相对较多,甚至已经成为了其主要经济来源,但是受到城乡结构的影响,农民在城市工作中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要想充分的利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提升人口流动率,就要在根本上改变农民的工作环境,提升其法律意识,为农村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2.3 构建政府主导、民众合作的法制建设路径

在我国历史发展中,各种宗法观念根深蒂固,这直接导致了公民自身的权利意识单薄,这在农村中尤为突出。在农村法制建设中政治民主、经济平等以及文化等相关内容与条件都有待完善,这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有着消极的影响,对此要想全面的深入的开展农村法制建设,就要凭借政府的影响,通过目标的制定、计划的开展、全面的推进其整体法制建设。同时也要全面的、积极的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构建基于政府主导、民众推动的法制建设路径,进而在根本上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

第一,要整合相关法制资源,将国家法制资源与本土法制资源进程充分的融合。我国的法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基于西方法制衍生而来,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的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主要就是在改革开发之后发展起来的,在农村中还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实践中要基于农村的实际状况,充分的整合各种法律,有效的实现本土资源以及我国相关法制资源的系统融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第二,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模式。在实践中要基于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不断的优化完善乡镇学校的教育模式,提升农村的素质教育,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同时,要完善农村的医疗合作制度,对乡村医疗卫生条件进而优化完善,进而提升乡村医生的整体素质能力以及医疗水平,有效的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通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应用,在根本上提升农村经济水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结束语

新农村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践中要遵循相关指导思想以及基础原则,通过政府以及社会的共同开展,全面的推动法制建设,通过完善农村现有的法制系统,加强法制教育的普及,加强对新农村法制建设主体的重视、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基层政府要提升自身的执法力度,秉持公正执法理念、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在根本上提升农民的法制意识,构建政府主导、民众合作的法制建设路径,提升农民的法律应用能力,进而全面的优化农村的人文环境,有效的推动农村法治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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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7)04-0001-03

D920.0;D422.6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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