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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品”与“加工制造物”
——基于比较法意义上的“产品”范围界定

2017-04-13邵贞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产品

邵 贞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系,江苏 南京210023)

析“产品”与“加工制造物”
——基于比较法意义上的“产品”范围界定

邵 贞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系,江苏 南京210023)

如何理解“加工制造物”直接决定着各国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综观他国规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或制造的物品;二是认为产品不囿于加工制造物。在对产品范围的界定上,我国也采用了概括式立法模式,强调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而将未加工物品明确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而对“加工、制作”的理解则不宜从加工工具或加工方式上作过多限制,不仅限于自动化、工业化的加工制作,包含手工业加工在内的加工、制作才是更加符合国情的界定;而是否必须改变物品的基本特征不应成为区分“加工”与否的界限。

产品;加工制造物;加工;制造

作为产品责任的对象或客体,不仅其称谓不尽相同①,其范围包括哪些,各国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总体来说,各国对“产品”的定义及范围多采用概括方式加以规定,只是有的国家规定的范围宽些,有的国家规定的范围狭窄些。前者以美国最为典型,后者如欧盟一些国家。当然,随着国际性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及国际产品责任严格化趋势的发展,一些学者及判例对“产品”的范围有越来越宽泛解释的倾向。本文仅就各国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是否限于加工制造物以及何为“加工制造物”作一比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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