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2017-04-13吴沁晨赵新龙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吴沁晨,赵新龙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吴沁晨,赵新龙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相比较城市水污染的法律规定,农村水污染在立法上不受重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关于农村水污染的规定立法理念落后、法律条文粗糙、司法实践不强。为此本文提议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对农村水资源污染进行法律规制。同时通过完善监管体制、提高执法能力、保证村民知情权、设立公益诉讼等方式来全方位的提供法律对策遏制日益严重的农村水污染。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公益诉讼
一、农村水污染环境现状
水乃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有限自然资源。对于农村而言,水资源更是关系到农民经济生产生活的重要稀缺资源。2015年中国水资源公告中指出,2015年全国总用水量6103.2亿m3。其中,生活用水占总用水量的13.0%;工业用水占21.9%;农业用水占63.1%;人工生态环境补水(仅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占2.0%。由此可见,农业用水仍然是我国水资源的主要输出对象。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农村经济发展,当前我国农村水资源逐渐形成了生活用水与工业用水交叉污染、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并存的尴尬局面。与此相关的农村水污染事件则层出不穷,如化州饮用水污染事件、湖北宜昌城郊农村水污染事件以及以三江村为代表的“癌症村”事件等等。目前全国70%以上的河流、湖泊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有2.27亿农村人口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1],6300万人的饮用水中氟超标,约200万人的饮用水中砷超标,而这还不包括农业灌溉用水与日常生活用水的污染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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