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视域下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机制研究
2017-04-13张旭光
税收经济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信息
◆张旭光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不仅对现行民事法律制度适用及分则编纂产生重大影响,对包括税法在内的各单项法律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亦可起到引导作用,其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立论将成为各项法律法规完善信息保障的基准。信息数据化时代下,信息较其他财产具有更大价值,信息泄露亦会对归属者造成不等量的损害。基于落实信息保护职责,《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章节创设信息保护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作为信息的一种,是纳税人收入来源与财富多寡的直接反应,涉税信息的丢失、滥用、泄露会成为社会性信息公害,①张 邹:《行政调查中个人信息保护初探》,《学习与实践》,2011年第7期。理应得到法律合乎情理的保障。
涉税信息不仅对纳税主体具有效用,对整体社会来讲亦是重要的资源。一方面涉税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涉税信息的挖掘和使用,可以凸显企业的商业模式与运转方式,展现个人收入多寡与消费能力高低,在分析利用涉税数据的基础上可带来不可估量的市场交易机会;另一方面涉税信息具有公共价值,国家可将涉税信息作为经济风险识别和税收风险评定的前提,成为政府监管经济运行的手段,为产业政策调整、区域协调发展、经济平稳运营提供信息支撑,有助于社会福祉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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