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视角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路径
2017-04-13覃光开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制度
覃 光 开
(南宁市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广西 南宁 530001)
审判视角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路径
覃 光 开
(南宁市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广西 南宁 53000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解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一种法律规制,它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高效性及推进市场繁荣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审判实务中存在诉讼当事人身份的不明确、股东责任承担方式立法旨意模糊、对国家利益及社会公益的正当保护缺失、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等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应当明确认定原被告双方的范围、明确股东责任承担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尝试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切实有效解决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公益诉讼
2014年,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施行,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形成了司法实践上的需求与挑战。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旨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确立了该制度,这是我国公司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在成文法中所做的一次大胆尝试[1]6。这在顺应公司纠纷案件司法审判需要的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立法抽象化和原则化、司法适用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立法不足,导致该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伴生诉讼当事人身份存疑、适用范围不明确、股东承担何种连带责任模糊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在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这一大背景下,该制度亟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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