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费用的财税处理
2017-04-13王树栋秦文娇
税收征纳 2017年7期
关键词:企业
王树栋 秦文娇
跨期费用的财税处理
王树栋 秦文娇
岁末年初,每个单位财务都会催结费用,避免跨期,但总难免力不从心,跨期费用屡见不鲜,如何财税处理纠结于税企之间。现以本人在接触的一个案例作一探讨。
某公司在2014年末暂估了一笔70多万元的技术咨询费,于2015年取得这该笔业务的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费用没有税前扣除,这笔业务该如何处理?
一、税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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