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贝马斯对权利和法律理论的理性重构
2017-04-13刘光斌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刘光斌
(湖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论哈贝马斯对权利和法律理论的理性重构
刘光斌
(湖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哈贝马斯对主观权利理论进行了民法学说和理性法理论的分析,揭示了主观权利理论与客观法之间的矛盾。他对现代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和福利国家法律范式进行了权利理论反思,指出两者在权利实现问题上的分歧。哈贝马斯采用商谈理论对权利、法律及其关系进行了理性重构,提出用一种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化解权利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哈贝马斯建构了权利与法律关系理论的商谈范式。
哈贝马斯;权利;法律;商谈范式
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指出“我采纳的出发点是权利”[1]103,“其对象是对现代法律秩序的自我理解”[1]103,并依据商谈理论对权利和法律作了一个理性重构,权利与法律关系的重构也进入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视域中。哈贝马斯沿着法律理论史的两条线索分析了主观权利理论的发展逻辑及其与客观法之间的内在矛盾,从权利实现的分析视角出发,他指出了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和福利国家法律范式在合法性问题上的不足。以此为据,哈贝马斯理所当然地用自己的商谈理论重构权利体系和现代法律秩序,并分析了重构后的权利和法律关系。我们认为哈贝马斯为权利和法律理论重构提供了一种商谈重构方案,这种重构方案呈现了三个明显的理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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