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服务中媒体传输平台的侵权责任
2017-04-13陈绍玲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2017年1期
袁 芳 陈绍玲
(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
IPTV服务中媒体传输平台的侵权责任
袁 芳 陈绍玲
(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
IPTV是由内容运营平台与媒体传输平台分工合作、共同提供的多功能媒体服务,媒体传输平台不仅仅为内容运营平台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还是IPTV服务的共同提供方。倘若IPTV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媒体传输平台应与内容运营平台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
IPTV;媒体传输平台;侵权;避风港规则
IPTV(Internet Protocol TV 交互式互联网电视)使得电视机在联网的情况下,能实现电视节目的直播、点播与限时回看*参见王迁:《IPTV限时回看服务性质研究》,载于《中国版权》2015年第1期。。然而由此新技术引发的侵权纠纷问题也接踵而来,IPTV的平台架构主要分为内容运营平台(如百视通)与媒体传输平台(如电信),两者通过分工合作实现节目传输。实践中关于媒体传输平台侵权纠纷的案件已有多起,典型的如乐视网诉中国电信公司重庆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以下简称乐视诉重庆电信案)*参见(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16号。、乐视网与中国电信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以下简称乐视诉深圳电信案)*参见(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28号。,对现有法律规则提出了挑战。
一、同案不同判引发的争议
关于IPTV中媒体传输平台到底该不该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实践中出现了分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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