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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工匠思维”
——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利弊分析

2017-04-13李鹤

财政监督 2017年5期
关键词:思维质量

●李 鹤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工匠思维”
——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利弊分析

●李 鹤

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其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的方式不同,也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事务所未来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近年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迅速,尤其是本土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其组织形式的改变也引起了不小的讨论。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实行的是有限责任制。本文从 “工匠思维”的角度切入,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推行合伙制,特别是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必要性,希望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有所启迪和帮助。

会计师事务所 工匠思维 有限责任制 特殊普通合伙制

一、引言

近年来,为实现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陆续修订了相关准则和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其中,财政部、工商总局在2010年发布了相关暂行规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 2010年 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年 12月 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2015年财政部正式于相关文件中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相关条件做出了明确变更。第一,原制度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必须满足25名合伙人和50名注册会计师,而变更后的制度显著降低了转制条件,只需 10名合伙人和 35名注册会计师;第二,降低了“入伙”或“入股”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准入门槛,放开了境外人员“入伙”的条件,只要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就拥有“入伙”我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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