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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进行有效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2017-04-13张雪梅

中文信息 2017年2期
关键词:纪委途径监督

张雪梅

摘 要: 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这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防止权力病变、控制腐败现象的一项重要措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党的一贯方针,而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进行有效监督,正是贯彻这个方针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纪委 监督 途径 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2-0370-01

一、存在问题

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存在偏软的问题,纪委抓监督,往往眼睛盯着下属单位,而对同级的监督主动性不强、方法不多、制度机制不顺畅,造成新的“灯下黑”。

1.监督的机制不畅。按照目前体制机制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使得纪委很难独立负责地行驶监督权。同级纪委的书记只是同级党委的常委会成员,这实际上就使纪委的监督权受制于党委的执行权。各级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和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纪委的领导,实际上主要是业务工作的指导,领导的力度、作用相对较弱。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各级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特别是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

2.监督的权威不足。在现行监督体制下,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书记作为同级党委的一个成员,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就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纪委的双重领导很难落实,同级党委领导往往居于主导地位,由此导致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当纪委与党委的意见不一致时,作出让步的往往是纪委,长此以往,必然削弱纪委实施党内监督的权威性。

3.监督的意识不强。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实践上的扭曲,视纪委为同级党委的一个部门,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党委常委会成员作为党委的重要领导,更是“领导中的领导”,这就造成了纪检干部心存敬畏心理,怕得罪领导,有“老好人”的思想,难以有效地开展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工作,弱化了监督力度。

4.监督的权限受限。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目前监督机构一般没有直接的参与决策权,没有对被监督的同级领导干部直接的考察权,在对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立案审查时,没有独立的行使权。这样的监督体制,难以实现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二、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方法

1.教育预防化——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重视发挥廉政教育的实效性,积极构建常委会领导班子的教育引导机制,从党纪法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业教育和警示教育四个方面入手,把提高党委常委会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定期举办党委常委会成员警示教育培训班,通过学习讨论、辅导讲座、测试答题、观看警示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常委会成员正确认识新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通过多形式的廉政教育,警示党委常委会成员把握权力边界、行为准则和道德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使党委常委会成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当特殊党员,自觉增强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的意识,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来自同级纪委的监督,以支持的态度为纪委提供监督的条件,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

2.监督常态化——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知情才便于实行监督。纪委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是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前提。虽然纪委书记是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但是,在党委常委会上,他也只是常委会成员中的普通一员,其地位在书记、副书记之下,有的甚至排名更后,试想,这种角色怎么可能有效监督其他成员呢?纪委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是指全体纪委委员或纪委常委会成员都列席,以法定的名义和程序参与到监督中来。这就改变了以往纪委书记个体的、势单力薄的、非常有限的监督,实行的是一种组织的监督,法定的监督。现在,纪委委员列席同级党的全委会已成惯例,但是列席党委常委会还未开先河。既然纪委委员可以列席全委会,就应当也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全委会一般一年开一次,纪委委员列席全委会相应地也就一年一次,这对包括党委常委成员在内的监督就有很大的局限性,至少是不能及时进行监督。而党委常委会,一年内就有若干次,对涉及本地区经济、政治、社会、民生等诸多领域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而决策的正确与否,均对当地有重要影响。有人甚至认为,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纪委委员通过列席党委常委会,可以及时掌握常委会及其成员在会上的相关情况,包括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决策,决策的依据是什么;怎样决策,决策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认真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所作出的决定决议是否有违党纪国法等等,为会后有效行使检查、监督职权提供依据。

3.反馈提醒化——及时收集反馈社会舆情。党委常委会成员,在本地区是领导核心成员,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广受关注,尤其是一些不当甚至是负面的言行,如果不及时处理,将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纪委这时的监督,就体现为,及时收集这方面的社会舆情,包括民间的、媒体的、上级的、下级的、党内的、党外的各方面,随时掌握这些动态信息。通过梳理、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形成质量较高的意见或建议,在适当的场合或途径反馈给常委会成员,让他们“照照镜子”,“洗洗澡”,“治治病”,把不当的、负面的影响降到最低。这样,一方面使党委常委成员不犯或少犯错误,或不至于在错误的泥潭中越陷越深,这也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纪委价值,挽救了干部,避免或减少了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这样的监督是多赢的。

4.查处震慑化——协助上级纪委查处违纪。加强与上级纪委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纪委查处违纪的党委常委会成员。这也是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加强监督的重要途径。根据党章的规定,对违犯党纪的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纪委经报同级党委会后报上一级纪委批准就可以进行立案检查。这是一种直接的监督,但是,这样的监督往往有其局限性。因为碍于情面,关系复杂,阻力较大,不好查处。因此,纪委一般不直接查处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而是通过上级纪委来进行。这是一种间接监督。其好处是可以摆脱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容易冲破一些阻力,查处起来会更得心应手,效率也会高些,而且上级纪委也有这个权力。当然,如果纪委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条线垂直领导效果可能会更好。故此,纪委应借助这个渠道,加强与上级纪委的联系和沟通,以积极的姿态协助和配合他們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包括查处在内的监督。通过查处达到震慑的作用。

5.制度实效化——着力提升监督的实效性。一是建立《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工作制度》,明确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明确纪委在职权范围内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职责,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途径。二是建立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初步核查制度。纪委根据相关线索发现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可约谈相关常委会成员,保障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

探索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进行有效监督的途径和方法要做到与时俱进,认真研究腐败滋生蔓延的规律,总结监督工作的经验教训,找准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监督才会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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