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魏则西事件看《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定的实施效果
2017-04-13宋伟锋郭玉强
西部学刊 2017年3期
宋伟锋+郭玉强



摘要:该文从魏则西事件切入,通过对比《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对竞价排名问题的侵权认定,选取部分网络侵权案例进行分析,挖掘横向与纵向网络侵权诉讼结果比对,寻找人身伤害侵权案例缺乏的原因,对《侵权责任法》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论证,剖析网络维权的难点,提出完善《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规定的建议。
关键词:竞价排名;因果关系;共同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为我们生活工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困惑和挑战。这就需要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这种审查义务落实对网络信息安全及网络用户合法权益保护有极大的意义。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从2008年被晒上荧屏,一时间引起社会关注。时隔八年后,魏则西事件让搜索引擎竞价排名问题再次回归人们的视线。在中国知网搜索关于竞价排名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不在少数,然而大多数都在讨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第三人著作权或商标权的侵权,对人身伤害侵权的研究少之又少。《侵权责任法》作为对网络侵权问题的有力回应,却对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缺乏规定,从而使侵权认定困难重重。尽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6条对医疗广告内容做出了明确列举,第7条规定了禁止情形,然而其审查仅仅明确在工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网絡服务商审查义务规定是空白,这也对《刑法修正案九》第28条规定的网络服务商刑事罪名及责任追究造成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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