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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站,慈善组织营利性收入税收减免

2017-04-13袁治军

中国慈善家 2017年3期

袁治军

公益慈善机构的营利性收入是否能减免税收,已经成为当下制约中国公益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

如一辆油门已经踩到底部的跑车,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本该在去年《慈善法》颁布并实施后一路飞驰,然而现实并非如此—究其原因,原来这辆跑车的手刹,并未放下。

手刹的名字叫“慈善组织收入的税收减免”。

“国内目前在慈善税收方面最大的争议在于公益慈善组织的收入方面是否应给予税收的减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开门见山指出了这一问题。

“过去我们曾在企业向慈善组织捐款时是否应减免税收以及股权转赠方面有过争论,前者随着去年《慈善法》的颁布,問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修正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在未来三年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另外,关于股权转赠是否应免税的问题,也在曹德旺股权捐赠事件之后有了定论。”王振耀说,“现在,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针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收入这一块是否应给予税收的减免,这会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公益慈善基金会(组织)是否能长大,公益慈善事业又是否能步入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单纯依靠捐赠无法使慈善机构获得“自我造血的功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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