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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的法律保障

2017-04-12才项

魅力中国 2016年47期
关键词:协调机制法律保障政府部门

才项

摘要: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一直在持续推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在政府管理方式、政府结构以及行政管理水平方面都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但是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公共事件已经无法由单个部门独立解决,所以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逐渐成为了必然和趋势。诸如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行政改革方面都涉及到了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所以我国在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可以从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借鉴经验。

关键词:政府部门;部门协同;协调机制;法律保障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加速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政府部门间关系的问题逐渐开始成为关注的焦点。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如何建构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成为行政体制改革深度推进的重要维度。但是,长期以来,关于政府部门间关系问题的理论研究还难以有效支撑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的建构,整体理论层次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本文在分析我国政府在部门协调方面出现的问题的基础上,参照发达国家的国家的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案例,提出了构建政府间协调机制法律保障的措施。

一、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案例

1.联邦到地方的美国双层模式。

联邦制是美国的制度,相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联邦政府处于更高地位,但是都受到宪法的管理约束,各州以及地方政府可以在范围之内处理自己的事务,所以美国政府的改革有地方政府和聯邦政府两个层次。欧美国家协同政府是在克服上一轮行政改革所遗留的问题。协同政府要求“确保政策制定的高度协调和具有战略性”。其协同政府的最根本目标是通过正政府部门间构建较为便民的现代服务型政府。尽管相对于欧美的行政改革进程,我国与之存在差异,但是双方都是为了构建高效的现代服务型政府。

2.英国的协同政府模式。

英国政府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协调政府部门。在英国,新工党政府标志性的将协同政府提上日程。英国政府与中国一样都是按照职能进行划分,英国政府在治理的过程当中也存在着“碎片化”的问题。这种职能分工的政府部门结构也带来了政府治理的“碎片化”。因此英国政府一直做着针对不同层面抑制“碎片化”的努力。

上世纪八十年代,英国政府因为公共服务压力的增加导致社会问题的爆发。由此开展协同政府额改革,意味着政府间的横向和纵向之间的协调,从而避免政策互相抵触的情况,并且对稀缺资源进行了有效的利用,使得某一政策领域的不同利益主体团结协作,为公众提供无缝隙的而非互相分离的服务。英国通过横向的“超级部制”强化政府部门间的合作,通过纵向权力运行机制的调整保障政府部门间的协调能够有效地推进。

二、我国政府在部门协调方面出现的问题

尽管政府在深化行政改革的需要之一是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因为政府部门职权交叉,无法区分职责和机构设置,所以需要协调来处理大量的行政事务。但是部门协调在实际应用中并未取得较好的效果,各种矛盾与冲突频繁的出现。

1.政府部门的协调启动太过随意。

一般而言,开展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张是跨领域的公共事务存在,这也是具备协调的必要,因为单一机构无法独立完成,所以需要多个部门互相之间进行合作;第二是在实际协调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协调,所以想要实现合作并且达到共同的目标,协调是最好的班风;第三则是协调合作的要约,主要是部分事务政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独立的完成自身的责任或者目标,进而选择向其他部门邀请协助,由此产生的协调行为。但是从实际角度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存在着非常大的不确定性的。往往是以行政性的方式通过部门间协调解决问题,而不是法律性的,而且这种方式未必能够彻底解决问题,还会出现新的问题。

2.没有明确参与协调的各部门职责。

尽管很多行政事务开启协调工作是通过正当的程序,但是因为协调启动自身存在着很多的随意和偶然因素,导致协调的法律性较低,所以开启协调后,很多部门无视法律和规章的限制,都是采取政府的权威来解决问题,办事较为拖延,导致所使用的协调程序以及内容都不符合政策法规的标准,这也是协调结果不确定性的因素之一。

3.协调过程中没有完善的监督和追责机制。

深化行政改革或,公共服务问题逐渐被深化,政府部门间协调也涉及到了诸多部门和方面,当问题被提出开始就涉及到很多部门,但是实际的情况是,部门内问题快速被解决,但是涉及到跨部门的问题后,很多都被选择性忽略,导致无法及时解决。甚至部分部门选择拒绝参与部门间协调,原本可以被快速解决的问题被一再搁置,整体效率过低,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开启协调工作之前或者进行协调的时候,相关部门缺乏对应的法律监督和追责机制,对弈协调部门间的权限问题,也没有主动去解决。

三、构建政府间协调机制法律保障的措施

在借鉴对比西方发达国家在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的处理方面,针对我国政府部门间协调出现的各种问题,寻找解决措施,并且构建完善我国的政府部门协调机制,使得跨部门事务的处理更加高效。

1.对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的启动制度等进行完善。

对于部门间协调频繁出现的随意性问题,可以专门为之设立管理部门对协调机制的启动进行管理。如果当事人的申请属于有权部门的管理范围,则有权部门需要全权予以处理。当部门需要与其他部门开展协调工作,那么由被申请部门开启协调机制,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惩罚。而且对部门间的协调程度制度要进行万韩,对于协调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需要予以完善,协调程序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协调议决方案的法律效力,协调的执行主体以及协调的依据与标准。

2.对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协作的办法或规定进行完善。

政府需要构建大量的部门间议事协议机制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职责不明确、不清晰、部门职能分工出现冲突。在实践中,针对政府内部职能机构分工不明确的情况,需要对各部门间关系继续梳理,对部门内部的职责进行明确,而且还需要对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协作的办法或者规定,明确规定部门职责分工中的主体、权利义务、程序以及责任等,以求高效应对职责不明确的情况。

3.对部门之间协调的监督和追责制度进行完善。

目前跨部门问题被大量的搁置,其主要的原因就是缺乏足够有效地监督和事后追责制度对协调过程和协调结果进行约束,对于部门间的权限争议,未能及时彻底处理,在协调之后,没有根据各部门在协调中所需要旅行的义务承担责任。在有效监督下,协调制度才能够更好的起效,才能够确保事情被彻底处理。各部门的协作也需要互相监督,可以组建监督小组实现对各部门的监督,确保各部门真正做到共同努力,完成共同的目标。

四、总结

政府间协调离不开法律的约束,法律的存在是确保政府间协调高效进行的基础和措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非常的重要,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清楚认识到,根据不同的利益诉求,所采用的手段也不尽相同。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应当借鉴,但是也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确保实现政府部门间的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陆军.武警五支队与政府部门协同处置“9·18”维稳事件的案例研究[J].电子科技大学.2014(03).

[2] 金佳俊.跨部门协同视域下的地方政府执行力提升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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