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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化治理:政府部门的新形态

2017-01-17黄亚男

东方教育 2016年21期
关键词:新形态政府部门

黄亚男

摘要:网络化治理产生于多元化社会结构和治理理论兴起的背景下。网络治理通过政府、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等主体形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治理模式。本文将对网络治理理论的背景、内涵和特征,以及自身存在的优势与挑战等方面进行阐述,并进一步分析网络化治理对政府管理的启示。

关键词:网络化治理;政府部门;新形态

一、网络化治理兴起的背景

(一)对传统官僚制的批判

在官僚制内,自上而下、上下一致的管理模式,导致效率低下和忽视主体的多样性。传统的政府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及时、灵活的处理这些社会问题,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各种纷繁复杂的的时代要求与多样化的公民需求。网络化治理凭借其灵活、影响力等优势,针对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和网络形式,在更为有效地解决传统的官僚模式所不能解决的棘手问题的同时,也能满足公民的多样化需求。

(二)治理理论的兴起为网络治理奠定了理论基础

20 世纪 90 年代,学术界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治理理论。公共治理理论是对传统公共行政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对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进行了整合的理论产物。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新理论,治理理论旨在重新探索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模式。治理理论由单一部门向综合部门的扩展,由技术性的简单管理向技术与社会民主、责任相结合的复杂性管理的进步,治理理论发展的最高形态便是建立在信任与合作基础上的社会各部门、各组织相互协调的网络治理。

(三)网络化的兴起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全球正走进一个网络化时代,网络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网络化的兴起不仅加速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促使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对政府的治理模式提出挑战。

二、网络化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化治理的概念

网络治理是与“网络”、“网络组织”以及“网络社会”等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威廉艾格斯在《网络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一书中提出的,他们认为网络治理主要指一种全新的通过公私部门合作,非营利组织、营利公司等广泛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治理模式。是以社会关系、经济结构、技术要素的整合过程为基础,不仅关注到网络各参与主体回应的时间,而且还要关注回应的对象及其追求的价值,如公平、公正、服务满意程度等。

(二)网络化治理的特征

(1)参与主体的多元化。网络化治理以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为主体。在网络治理过程中,政府应扮演着构建者和管理者的角色,通过构建网络平台,让其他主体参与其中,并建立相应的行为规范和约束机制,监督和管理网络其他主体的行为,充分发挥其宏观管理的作用。因此,网络化治理中的政府应是服务型政府,而不是全能型政府。

(2)治理结构扁平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走入一个信息时代。结构和组织结构逐渐呈现出扁平化特征,处于网络边缘的社会成员,总是寻找最短的路径,直接向网络中心节点反映自己对权力的诉求。在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处于互动之中,不再是上令下行的“命令服从”关系,而是平等的、合作的伙伴关系。

(3)信任与合作是网络化治理的关键机制。斯蒂芬·戈德史密斯与威廉·埃格斯强调,信任是网络化治理得以平稳运行的要因。网络化治理特别强调各主体间的互动和协作,由于各行为主体的地位平等并享有自由、自治的权力,合作机制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而信任是网络化治理主体合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三)网络化治理的优势

(1)促进资源的有效整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事务日益复杂,政府无法独立提供治理所需的各种资源。而网络化治理则主张合作共治,通过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的合作,弥补了资源的相对匮乏,促进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对公共事物的良好治理。

(2)提高行政效率和效度,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既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治理目标,也有利于减缓治理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阻力,缩短政策执行时间、提高其执行的效率,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3)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网络化治理倡导的“合作”理念,将为公民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表达自身意愿和需求的平台,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在行使自身政治权利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提高公民意识。

(4)有效回应公众的诉求。新公共服务理论中将公民视为政府的“顾客”,要求政府应及时回应公众诉求,但因政府的传统管理化模式对公众的回应存在回应不及时、回应主体不明确等问题。而在网络化治理中,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合个人等治理主体的合作,目标的确定和行动的实施都是基于在公共协商,缩短了回应时间,最大限度的解决了政府回应滞后的问题。

(三)网络化治理的挑战

(1)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危机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它是由于“履行政府计划的各项任务使失去政治意义的公共领域的结构受到怀疑,从而使确保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形式民主受到质疑”而造成的。在网络化治理过程中,政府的合法性危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众认为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由非政府部门单独提供或与政府部门共同提供公共物品是不合法的,由此影响了网络合作的公信力;二是在公共物品供给效率方面,公众认为社会组织优于政府部门,从而使得公众对政府部门提出质疑,降低了对政府的认同度。

(2)责任问题。第一,责任主体不明确。在网络化治理中,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容易导致政府之间推诿责任和争夺利益。第二,问责能力不足。网络化治理主要应用于医疗、环境治理、教育等领域。而要解决以上领域的相关问题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和知识。如果出现责任追究问题,问责人因缺乏专业知识将无法对被问责人进行有效的问责。

(3)监督管理问题。一方面,网络有效信任是影响网络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由于网络参与者并不一定认同网络的共同目标,其间的权力分布并不一定总是平等的,导致网络化治理的信任机制很难建立起来。因此,对网络的管理是困难和极具挑战。另一方面,政府的立场不坚定,经常游离于微观监督与疏于监督,使得政府将无法对网络化治理的多元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三、网络化治理对我国政府管理的启示

虽然网络化治理产生于当代西方社会和文化背景之中,但其对推进当下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治理转型,以及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和协同治理的形成,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启示意义。

(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众的权利意识觉醒,公民需要政府及时、有效回应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而传统的治理理念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的治理亟待转型。因此,在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治理转型中,我国政府可以在借鉴网络化治理理论和成功经验得基础上,建设服务型政府,尝试建立起以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等为主体,共同参与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关系网。多元化主体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政府部门各自为政,同时提高办事效率和及时有效的满足公民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求,以此有利于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问责机制,加强网络化治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网络化治理理论明确指出:“在保持网络合作关系的灵活性同时,要充分关注责任的确定性,促进治理更加频繁地产生出一种动态而公正的过程。”为了确保网络化治理过程中公平、公正,我们必须建立问责机制以明确责任对象。与此同时,在网络化治理过程中需加强监督管理以防止政府官员滥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三)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网络化治理中的作用。政府在网络化治理过程中扮演着管理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应积极发挥宏观管理的作用。而非政府组织作为网络化治理中不可或缺的行为主体,因力量薄弱可能导致缺少话语权,没能发挥预期中的作用。为了更好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打破垄断。政府在某些公共领域依然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导致社会组织无法参与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官员需转变治理理念,鼓励社会主体参与,以提高效率。其次,增加透明度。在重大的公共决策中,政府应增加透明度,把管理的职责逐步分散到不同的社会角色之中,实现政府引导与协商下的多元化管理。最后,提高非政府组织自身的相关专业技术和知识,完善自身管理,以此获得政府和公众的认同和信任。

参考文献

[1]彭正银,网络治理理论探析[J].中国软科学,2002,(3) .

[2]田星亮.论网络化治理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J].学术界,2011,(2).

[3][美]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威廉·D. 埃格斯;孙迎春译.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Ml.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王瑞华.合作网络治理理论的困境与启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4).

[5]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M].刘北成,曹卫东,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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