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论证模式:语用论证在法院判决中的功能*
2017-04-11伊芙琳菲特丽丝著王杜晓彤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荷] 伊芙琳·T·菲特丽丝 著王 彬 杜晓彤 译
典型论证模式:语用论证在法院判决中的功能*
[荷] 伊芙琳·T·菲特丽丝 著王 彬 杜晓彤 译**
摘要:通过在法律中疑难案件适用语用论证的情况,对典型论证模式进行讨论。首先,在典型论证模式中,语用论证的功能与实现方法得到解决。通过对特定批判形式所提出的论证行为的描述,复杂论证中不同部分的辩证功能将得到阐释。其次,对著名的“圣三一教堂案”这一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美国最高法院曾用语用论证来解决该案例。通过对该案例进行讨论,展示法院如何依据具体案件中论证的制度性先决条件,来实例化一般典型论证模式。
论证模式;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规则;语用论证;典型论证模式;法定规则
作者:伊芙琳·T·菲特丽丝(Eveline T. Feteris),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演说交流、论证理论与修辞学系副教授。
1.背景介绍
在法院的判决理由中,适用语用论证的情况很常见,语用论证的适用即在具体案例中参考适用法律规则的后果。当某个疑难案例中法律的适用性遭到质疑时,法院表示,依据规则的目的,在标准意义下适用法律规则是一种“谬误”。在法律上,此类论证方法,即参考在具体案例中适用规则所造成的后果,也被称作语用论证。由于适用法律规则需要根据规则目的来充分考虑适用的后果,使得这种论证方法在判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①此种论证形式的其他术语可称为“结果主义论证”,即参考“来自荒谬的论证”决定所带来的不可接受或荒谬的后果,对此的一种否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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