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中应明确规范的几个问题
2017-04-11陈志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陈志海
社区矫正法中应明确规范的几个问题
陈志海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于2016年12月1日向全社会发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针对该《征求意见稿》,对社区矫正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几个问题:社区矫正法中将社区矫正对象统称为“社区服刑人员”更为恰当;建议设专章或者专节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设置、职责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由公务员及部分人民警察组成,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及法律保障加以明确规范;对公检法司各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配合方面做出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明确授予社区矫正机构相应的监管权并规范、细化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规定。
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社区矫正对象
作者:陈志海,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自从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特别是国务院法制办于2016年12月1日向全社会发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以来,社区矫正立法就成为刑罚执行理论及实践界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之中。但该法应当规定哪些内容,仍有不同的意见,特别是对有些问题分歧较大。本文拟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对《社区矫正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的几个问题,提出增加或者修改完善的建议。
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称谓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2条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统称为“社区矫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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