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的君权合法性研究
2017-04-11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湖北武汉430023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文 柳 青(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湖北武汉 430023)
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的君权合法性研究
文 柳 青(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湖北武汉 430023)
政治合法性概念虽然来源于西方,但它是对政治生活普遍性的抽象与概括。在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也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关于合法性的论述。君主在中国漫长的帝制时期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分析和阐释君权合法性是理解中国帝制时期政治合法性的一个重要视角。君权合法性包含了君主政体合法性与君主合法性两个层次。在讨论君主政体合法性时,先秦儒家提出了天下为公的原则;在讨论君主合法性时,从君主产生的必要性出发,儒、墨、法都进行了清晰而独特的论证。
传统政治思想 君主政体合法性 君权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作为政治学研究中明确的分析概念是由韦伯开创的,韦伯系统而完整地论述了政治合法性理论。韦伯发现,命令和服从是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共有特征,如果一个社会系统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那么这种信念就构成了其存在的合法性。有了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主动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在此基础上,韦伯提出了三种纯粹的合法性类型:传统型、魅力型与法理型。后来的学者们,如阿尔蒙德、戴维·伊斯顿、哈贝马斯等人对政治合法性概念进行了更为精巧的理论构建,提出了政治合法化概念。哈贝马斯明确表述了政治合法性与合法化之间的关系:“关于合法性我把它理解为一个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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