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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平等理念及其对民国时期的影响

2017-04-10谢冬慧

关键词:理念法律

谢冬慧

·政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西方法律平等理念及其对民国时期的影响

谢冬慧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南京211815)

西方法律平等的理念源远流长,它是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思想观点,也是人们对法律公平设计和运行的一种理想价值判断,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体现在立法、司法、守法等不同法律活动环节,真正彰显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清末民初,西方法律平等理念传入中国,经过当时的知识精英所作的中国化诠释,形成了中国的平等理论和学说,对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开启了民国社会政治民主的新纪元。

西方法律平等理念;民国时期;政治民主

平等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理想追求,它是“人在人格尊严上要求得到同等对待和在权力上得到公平分配”[1]。按照美国萨托利的理论,“平等(各项平等)的历史进步可以分为四类或四种形式:法律—政治平等,社会平等,机会平等,经济平等”[2]。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平等包括“法律上的平等”(机会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结果平等)两部分内涵。由此推断,平等是法律的固有内涵之一,而法律是平等的首要精义,社会、机会、经济及政治的平等,均有赖于法律的平等设计。

法律平等是人们对法律公平设计和运行的一种理想价值判断。西方法律平等的理念源远流长,古希腊雅典的民主政治以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开启了西方民主制度的先河。由此,法律平等理念从西方无数的思想家作品深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直至被载入国家的制度体系之中。无论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法律平等才真正彰显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清末民初,这种蕴含丰富内涵的西方法律平等理念传入中国,对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开启了民国社会政治民主的新纪元。

一、西方法律平等理念的发展历程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法律平等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见于公元前6世纪政治家梭伦的表述:“我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3]公元前5世纪雅典另一位著名政治家伯里克利斯在演说中再次强调了法律平等性问题:“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4]此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著名法学思想家均对法律平等做过阐释,他们将平等与正义联系起来进行解读,影响深远。由于古代希腊是西方法律传统的滥觞之地,产生了无数哲学思想家,法律思想极为丰富,为平等理念的酝酿和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诚如学者评价:“古希腊人所创建的平等权利原则本身,即政治上的平等和法律上的平等,确实是推动希腊民主城邦走向繁荣昌盛的主要力量。”[5]4-5

当然,这种平等理念是构筑在商品经济关系基础上的。正如马克思所言:“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6]也如恩格斯所认为的那样,平等的最终根源是商品经济,这是“由于竞争——这个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基本交往形式——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因此法律面前的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7]。可以说,平等是商品经济的要求与产物。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可以自由贸易,一切都能买,一切也都能卖,买卖双方彼此独立,公平交易,为平等理念的传播提供了实际的渠道和空间。如此一来,平等理念逐渐贯穿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接受。

古罗马时期,商品经济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因此罗马法学家极力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不难理解了。罗马著名法学家西塞罗从人天生平等的观念出发断言:“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理性和智慧人人共有,每个人都有学习能力,认识能力,只是因为受教育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8]他还提出了立法、用法和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平等原则。无疑,西塞罗是西方早期对法律平等理念做过细致诠释的法学思想家,他的法律平等学说奠定了后世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理论基础。并且,随着罗马帝国的成长和扩张,蕴含着平等理念的古希腊法律思想也随之被传承下来,并得到进一步的发扬光大。

中世纪的西方世界,神学思想统治一切,平等理念自然也打上了神学的烙印,其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其一,人都有着上帝给予他们的共同的祖先——亚当和夏娃;其二,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出来的,在形象上也是平等的。这种形象上的平等,在一些人那里也成为了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平等的依据;其三,人人平等是神的旨意与精神。人之初在上帝的乐园中是平等的。在精神、人格等方面,上帝并没有在造人时规定谁的地位高于谁。对这一点,神学家和其他一些人有着充分的认识[9]。也即在中世纪,只有上帝是最高的主宰,在上帝之下,人间的凡夫俗子都是平等的,一律服从上帝的法律和命令。当时,无论奥古斯丁还是托马斯·阿奎那,都以自己的学说论证了体现上帝意志的自然法的正义与平等性,以及证明人法服从神法的必要性。但是,人的主观能动性被虚无缥缈的神学思想所禁锢,加上教皇的黑暗统治,百姓人心涣散,因此神学思想笼罩之下的人类平等理想很难实现。

到了近代社会,文艺复兴运动复苏了人性的光辉,平等理念得到进一步发展。此时,法学思想家层出不穷,涌现了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著名思想家,他们对平等理论有不同的见解,并且这些法学思想家较早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平等学说,奠定了后世法律平等理念的基础。其中,英国的霍布斯崇尚法治,他指出: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否则,必然会产生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权利的侵害,结果将会导致社会状态的破坏,势必要进入战争状态[10]6-11。在霍布斯那里,法律平等无疑具有重大价值,关涉到社会秩序。

而英国的洛克在《政府论》中阐述了平等学说,他认为人类“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都是相互的,每个人的权力都是相等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其他人的权力。显而易见,相同种族和相同地位的人生来就享有同等的自然条件,拥有相同的身心能力,理应人人平等”。“从生而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上,自然理性引申的一些规则,任何人都不能忽视这些规则。”[11]58-59显然,洛克崇尚人类平等的自然状态,反对破坏平等的战争,并且呼吁人类维护平等的规则。与洛克的观点类似,法国的卢梭也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类是完全平等的。”[12]他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两部作品更为广泛地探讨了平等问题[5]4-5。法国的平等论研究专家皮埃尔·勒鲁对卢梭的平等学说有过高度的评价,认为:

卢梭的著作中,平等几乎构成了一种完整的学说。卢梭的每一篇著作都建立在人类平等的基础之上;因为在他看来,公民的平等本身,只是人们自然平等的一种形式和必然结果。因此,正当卢梭精神传播到人民中间,并为我们定下法律的时候,由全体人民大声说出的平等这个词成为一种原则、一种信条、一种信念、一种信仰、一种宗教。[13]20

法国法学思想家孟德斯鸠主张用法律维护平等:“如果要保持平等的话,关于妇女的妆奁;关于赠予、继承、遗嘱,以及其他一切契约的方式等等,就要订立规章。因为如果我们对自己的财产能够任意给谁,任意处分的话,那么私人的意志便要扰乱基本法律的秩序。”[14]在这些思想家的影响下,诞生了确认权利平等的最早的单行法律文件——法国《人权宣言》。该宣言第1条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不难看出,西方的法学思想家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包括人类平等与法律面前平等在内的法律平等理论作了精准的诠释,其中洛克与卢梭两位法学思想家的学说代表了西方法律平等理论的较高水平,他们也因此成为世界近代历史上声名卓著的两位大思想家。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平等这个理念,并不是相对的、不变的,它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它的要求也要随着历史的演变而有所不同”[15]。并且,法律平等是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思想观点。鉴于此,英国著名思想家哈耶克指出:“争取自由斗争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6]我国学者认为:“在平等理论的视角中,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就是一部不断追求并逐步实现平等的历史。”[17]1由于人类存在不平等的因素,自然带来争取平等的思想,法律平等是实现平等的最有效途径。

二、西方法律平等理念的丰富内涵

法律平等理念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西方文化及价值观的演进过程。可以说,没有什么价值观比平等观念更完整地深入到了西方文化当中。从古代自然面前的平等,到中世纪上帝面前的平等,再到近代法律面前的平等;从政治经济到社会生活,时时处处展现出平等理念的印记。而从西方法学思想家的学说中,不难发现,法律平等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

首先,立法平等。由于“在历史上,法律在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方面发挥过显著的作用”[18]。因此,在立法活动中,平等是一项重要的考量指标和评判标准。法律平等的最早渊源就涉及立法平等,前文所谈古希腊梭伦表述的平等实际上就是立法平等。立法平等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学界解说不一。在西方法律平等学说中,也是众说不一,但是一个共同的看法就是强调不同主体之间权利的平等。“资产阶级在同中世纪的、封建的、农奴制的等级特权作斗争的时候,提出了全体公民权利平等的要求。”[19]古罗马西塞罗强调立法平等就是权利的平等。他指出:“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起码应该在权利方面是相互平等的。”[20]46在西塞罗看来,立法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确保公民权利的平等和自由。

后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法学思想家都对立法平等持类似的观点。霍布斯认为:“在有助于和平的问题上,防止出现争端的重要性不亚于事后解决争端的重要性——事实上前者要重要得多。因此,制订对所有人都相同并向他们公布的规则或准则,就是主权者的义务。”[10]63洛克指出:“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应该以正式颁布的、确定的法律进行统治。不论是穷人还是富翁,也不论宫廷权贵或者山野村夫,这些法律对他们都一视同仁,且不因特殊情况而有所改变。”[11]123而在卢梭看来,理想的民主共和国,同时就是一个法治国,在法治国的情况下,立法权唯一地、永远地属于全体人民,即“公意”。在公意下,无论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决不能成为法律[21]111-146。等等观点,不一而足。他们分别从立法内容、立法对象等方面论证了立法平等的内在含义。

而且,西方法学思想家关于立法平等的理念已逐步被一些国家的立宪活动所采纳,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发展和宪政实践来看,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已成为共识。”[22]16早期,在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均载有与“平等”相关的内容。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开篇指出:

在人类事务发展的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同另一个民族的联系,并按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以独立平等的身份立于世界列国之林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驱使他们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①本内容来自《美国〈独立宣言〉全文》(中英对照),参见互联网http://www.u148.net/article/49478.html ,2016年8月29日访问。

继美国的《独立宣言》之后,西方绝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均载入“平等”的内容。并且,各国宪法有关平等的条文,一般都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障国民的各种权利”、“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作用不得有差别”等方式来表示,并无保障平等权等用法[22]15。法国的《人权宣言》与美国的《独立宣言》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都采用自然法理论,宣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资产阶级政治原则,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用根本法的形式记载法律平等的宪法性文件。两部《宣言》率先将平等要求确认为法律上的平等权。随后,这一宪法原则被逐渐移植到不同区域、不同种族的几乎所有现代国家的宪法之中,使法律平等的理念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心愿。

对此,我国学者指出:“立法权是法治社会中的第一项权力,是管理社会的第一道防线。如果我们把平等原则仅仅局限在行政权与司法权领域,强调公民在执法、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上的平等,而忽视在立法上的平等价值,一旦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平等的参政法、就业法、竞争法等法律,那么执法越严,对人权的侵害越深,距离宪政价值的目标就越远。”[22]16可见,立法平等已成为世界的共识。

其次,司法平等。司法平等,就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认真处理所办案件,细致查清事实真相,准确适用相应法规,妥善圆满地解决各种纠纷,它是司法活动的终极准则和价值追求。司法平等旨在强调同一个案件中,所有当事人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定,获得同等对待。

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司法制度中,就是人人都有起诉权。这里“人人”包括个人、团体和党派。他们有权向有关法院提出法律救济,即申诉、控告和检举[23]。这种理解未必全面,重在起诉后获得的待遇才是当事人最看重的。因为“公平的核心是平等,既包括案内平等,即两造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权利平等,也包括案外平等,即‘同等案件同等对待’”[24]。还有学者从反面证立司法平等的含义,“法律一旦不同样地要求所有人,它就成了空中楼阁;当某一社会成员可以违反它而不受到惩罚的时候,它也是蜃楼”[25]。因此,只有对所有的公民同等适用实体法律,按照司法程序,妥善解决纠纷,才能在百姓心目中建构起司法公信的大厦。

司法平等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被提倡,当时的西塞罗指出:在司法过程中,“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而且“将不可能在罗马一种法律,在雅典另一种法律,现在一种法律,将来另一种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20]120。显然,西塞罗对司法平等的解释,强调良善的法适用于所有时代、所有的人。

西塞罗的法律平等适用主张,为西方国家司法平等理念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夺取政权后,资产阶级把这一理念加以法律化,写进宪法和法律,目的是反对封建特权和封建司法专横,扫清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在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平等审判原则,从各个方面予以规定”[26]。从保证诉权平等到法官的公平审判,从设置“平等法院”到设置“正当程序”,如此等等,切实贯彻落实司法平等的理念。

再次,守法平等。守法平等主要是指破除“官贵民贱”的观念,强调主体的平等性,无论是政府官吏还是下层草民,都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下不分身份高低,依法守法人人自由,贪赃枉法必受惩处。

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认为,“遵守律法的人是正义之人,律法所规定的事是正义之事”[27]。并且,苏格拉底还以生命捍卫了作为雅典公民守法的尊严。后来的亚里士多德将守法作为法治的应有内涵,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8]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如果国家颁布的所有法律均合乎良善的道德原则,同时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遵守的话,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完全的法治社会,也即守法平等乃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守法问题上,古罗马的西塞罗也有高见,他强调每个公民都应该守法,这是一个正直、高尚的人的责任。“从法和各种美德本身是值得追求的。实际上,所有高尚的人都喜欢公正和法本身,就这样,法本身要求人们追求和珍视。既然法是这样,那么正义也是这样。”[20]203可见,守法是罗马人优良品德的一部分。

近代法国的卢梭认为,所有公民都应遵守法律,法律是“公意”的行为,而“公意”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在具体政治实践中的表现。在服从法律方面绝不能有任何特殊,不存在任何人是高于法律之上的,所有公民不论他的官位和财产状况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1]111-146。卢梭还提出:“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都遵守同样条件并且全部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29]同时代的伏尔泰从自然法学说出发,指出:自由就是服从法律。人人守法,人人自由。自由权利的平等,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7]218。将人的自由与守法联系在一起,二者的平等是相辅相成的。

“近代的历史一再证明,要想取得社会秩序的平稳,必须废除不平等法权,将全体人民纳入到协商和民主之中。这就意味着人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30]国外还有学者指出:“平等是一种神圣的法律,一种先于所有法律的法律,一种派生出各种法律的法律。”[13]20因此,法律平等是平等中最有价值、内涵最为丰富的类型。

简言之,西方法律平等的理念,涵盖立法平等、司法平等与守法平等等丰富的内容。通过西方法学家们的经典论述,法律平等的理念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西方法律平等理念对民国时期的影响

清末民初,西方的文化思想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中国,①清末民初,国家处于内忧外患之中,许多有识之士开始探索救国救民的道路,官方、民间大量引入西方书籍来传播西方平等观念,当时流行的《时务报》、《新民丛报》等报刊也刊登了大量的介绍西方法学思想的文章。除此之外,不断来华的西方传教士和商人也将西方法律文化源源不断地带入中国。参见柴荣《近代中西人格平等思想之比较》,载《历史教学》2013年第24期。尤其是在清末的戊戌变法运动、辛亥革命、民国新文化运动等三次大规模的思想解放潮流之后,中国的思想界发生了巨大变化。此时,西方的霍布斯、洛克、卢梭、亚当·斯密、孟德斯鸠等平等观念及法律学说被严复等人大量介绍到中国,无论中国的知识分子,还是普通民众,都对平等理念有所了解,对平等理想持有积极的态度,尤其是当时的知识精英对西方的平等理念进行了中国化的诠释,形成了中国的平等理论和学说,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对知识分子阶层的思想促动

“近代中国思想家们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平等思想,特别是孙中山的平等思想对后来影响较大。”[31]的确,受西方思潮的影响,我国近代的思想家们大都认可西方关于平等的理念,思考中国的平等问题,倡导中国开展民族平等,实行男女平等,主张法律平等。例如,康有为以《大同书》构建未来社会的平等图景,将平等的实现寄托于大同社会;梁启超、谭嗣同等有识之士坚定地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孙中山创立的三民主义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主张承认了法律平等的理念。就这样,通过一批有识之士的宣传,西方法律平等理念对民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首先,有西方教育经历的孙中山先生极为推崇平等理念,一方面,在他的《革命方略》中,主张“虽纬经万端,要其一贯之精神则为自由、平等、博爱”[32]296;另一方面,平等观在他的三民主义学说中占有重要地位。1924年4月4日,孙中山在广东第一女子师范学校校庆纪念大会上所做的演说中以“平等”为关键词解释三民主义:

更行简单言之:民族主义是对外人争平等的,不许外国人欺负中国人;民权主义是对本国人争平等的,不许有军阀官僚的特别阶级,要全国男女的政治地位一律的平等;民生主义是对于贫富争平等的,不许全国男女有大富人和大穷人的分别,要人人都能够做事,人人都有饭吃。这就是三民主义的大意,诸君要详细研究。[33]

很显然,孙中山心目中的三民主义就是民族平等、民权平等和民生平等,平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思想。从平等的视角,孙中山主张废除外国列强同中国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废除领事裁判权,保障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平等;团结一切平等待我的民族,共同奋斗;并且呼吁中国的民权侧重于:选举罢免官吏和创制复决法案,异于西方的“天赋人权”;在民生方面,他抓住“土地”与“资本”两大关键问题,提出了改变中国农村地主和农民不平等现状,要“平均地权”,使“耕者有其田”;改变中国城市资本家与个人不平等现状,要“节制资本”,限制资本家权限等等,这些思想理论已被国人广泛接受和传承。

在政治领域,孙中山倡导国民平等:“民国则以四万万人一切平等,国民之权利义务无有贵贱之差、贫富之别、轻重厚薄,无稍不均——是为国民平等之制。”[32]317-318在社会生活领域,他还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妇女缠足,禁止将妇女作为蓄婢、纳妾和买卖的对象。由于孙中山特殊的政治地位,他吸纳西方、结合中国所形成的平等思想成为民国时期法律活动的指导原则,对民国社会的法制构建及其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次,受本国儒家思想熏陶的康有为阐发了平等思想。与孙中山阅历不同的康有为也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西方的平等理论,他主张借用儒家思想学习西方政权建设的经验,走君主立宪之路。当时受到西方近代天赋人权思想与政治平等理论的影响,康有为对平等的理解为:平等思想即大同思想,抨击不平等之顽症,提出救世良方;认为人类平等是几何公理;他在《礼运注》中明确把“大同”思想界定为“平等”思想[17]325。康有为的名作《大同书》倡导男女平等、福利保障平等、种族物种平等,构建了理想蓝图中的平等制度,这是康有为平等思想的集中体现。通过《大同书》的出版,康有为的平等思想得以广泛传播。

康有为在清末国家面临危亡之际,积极上书变法,希望通过政治手段改良以拯救中国。作为戊戌变法期间思想主流的主导人物,他的思想无疑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19世纪末20世纪初,平等理念在中国大地有识之士中广为传播。辛亥革命后,平等理念进入法律层面,成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随着五四运动的深入发展,这种平等理念逐渐被平常百姓所接受,并成为后来中国人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以上仅选择了两个代表性人物。其实,作为近代中国知识分子阶层,他们总是站在时代的最前沿,最早、也最容易接触到西方的思想潮流,可谓是“先知先觉者”,并且善于结合本国的实际,对所知觉的观点进行创新性思考,从而对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产生恒久影响。五四新文化运动更是将孙中山、康有为等人所倡导的先进西方思想推向了高潮。当时,很多群众团体强调平等互助,宣传平等思想,从而使更多的人了解了平等理念,政府也在践行平等思想,例如,“在新文化思潮的推动下,大学终于实现了男女同校”[34]127。而“男女平等”思想正是孙中山、康有为等人极力主张和倡导的,对后世政党的决策以及官方的立法均有所影响,它拯救了民国及其今天的女性。这里有一段民国中期的史料记载:

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通过了《妇女运动决议案》,其中第九条规定:应督促国民政府从速依据党纲对内政策第十二条“于法律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发展”之规定,实施下列各项:甲法律方面:一、规定男女平等的法律;二、规定女子有财产继承权……[35]

该《决议案》提出除领导妇女群众参加国民革命外,同时应注意妇女本身的解放,如制定男女平等法律、女子有财产继承权、婚姻自由、同工同酬,制定妇女保护法,等等,对提高当时女性的地位是一股极大的推动力量。尽管实践中,男女平等的理想没有真正实现,但毕竟官方社会已经确认了男女平等的理念。

(二)对法律活动层面的启发作用

由于平等是法律的应有内涵之一,我国学者认为,近代中国,平等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外来观念的移植或者嫁接。辛亥革命之后,平等观念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出现在政府的法律条文当中[36]。因此,西方的平等理念和思想对民国时期的立法、司法等法律活动产生的启发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民国时期,法律活动层面的发展走向是以效仿西方为主流,颁布了一系列体现人格平等的法律。无论是宪法还是部门法,均打上了“平等”的烙印。

第一,民国宪法载入“法律平等”。南京临时政府自成立后多次发布命令,一再强调,“民国开国之始,凡同国人咸属平等,背此大义,与众共弃”,“各种法律,凡属人类一律平等,无有阶级”[37]。民国时期的立宪活动中,也效仿了西方国家的做法,在历次制颁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均确认了平等权,规定了“法律平等”(见表1)。

表1 民国时期颁布的宪法文件

民国时期,从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各个历史阶段的统治者们均将有关民众平等之权载入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当中,只是表述有所不同,最明显的区别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平等权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展,由“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到“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这实际上代表着历史的进步、宪法内涵的提升。

第二,民国民法确认“男女平等”。众所周知,男尊女卑是中国古代儒家一以贯之的社会理念与人间现象。直到清末民初,受西方社会思潮和法律观念的影响,中国才有了“男女平等”一词。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变法人士,最早接受并宣传男女平等思想,倡导男女同受教育、婚姻自主、妇女参政等。

到了民国时期,政府开始重视用法律确认“男女平等”,除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注重用民法具体条文保护女性的地位,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国民律草案》,再到《民国民法》,三个民法文本中均不同程度地确认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效仿欧陆民法而起草的民法典,在这部法典中对女子的地位有所确认,但对其行为能力有所限制。对于妻子财产虽然承认,但是对所有权也有所限制。《民国民律草案》中延续了《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一些规定,但是有一定进步,一直到《中华民国民法》才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事实表明,民国民法在男女平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与当时社会观念的演进有着密切的联系。”[38]还有学者认为:“中国近代男女平等思想,无疑是中西文化碰撞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西方男女平等理论的影响。”[39]“中华民国成立后,法律上确立一夫一妻、男女经济地位平等、离婚自由制度,使传统婚姻失去政治基础和法律保障,从而加速了其解体过程。”[34]132“女性主义平等理念体现了其寻求更合理也更全面的社会平等、正义以及和谐社会关系的一种努力。”[40]所以,准确地说,中国近代追求男女权利上的平等或者说“男女平等”观念的生成,与西方平等理念的东传影响是分不开的。

第三,其他法律平等的进步。首先,民国启动了立法平等。南京临时政府在其存在的三个月时间里,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和章程。这些法令规定:凡在民国势力范围之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取消清律中对各类所谓“贱民”的歧视和特别限制,允许水上居民“胥民”、“惰民”、丐户、忧娼、义民(奴)、隶卒等均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集会、信教等一切公民权利,不得歧视;禁止贩卖华丁,保护华侨,使其能与国内人民“同享自由平等之福”;禁止买卖人口,废除奴婢卖身契约和一切主奴名分,代之以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这些规定从“天赋人权,胥属平等”、“各国法律,凡属人类一律平等”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观点出发,无疑是法律平等的进步表现。

其次,民国主张司法平等。民国时期,曾在英国留学五年的章士钊深受英国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主张司法平等。他从保护民众的民主权利出发,反对北洋政府设立平政院,并对之进行了长期批判。他指出:“兹权也,非吾人之所欲也,此似为保障自由计,而不知结果适得其反。平政院者,即行政裁判所之别词也。凡有平政院之国,出廷状之效力必不大,何也?人民之于行政官有交涉者,乃不能托庇于普通法庭也。”[41]孙中山强调:未来中华民国的司法,必须遵循“依宪法行一国政事”的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912年元旦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仿效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和制度,采行法治主义、人道主义、民生主义,积极改革封建传统司法制度,创建近代新司法原则与制度。

此外,孙中山还强调中国各民族平等,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民族平等的思想家,他的民族平等思想不仅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42]。例如有学者认为,近现代社会,“始用诸如天下平等、以成就量人、个人和集团对民族国家的效忠和认同、对国家而言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应尽平等的义务等新的、外来的规范”[43]来判断自身价值。一定程度上,这样的观点印证了西方法律平等理念对民国社会的影响。

结 语

鸦片战争之后,西方的思潮源源东流,平等自由的观念及学说由戊戌、辛亥革命前后一批又一批思想家和有识之士引介到了中国,在五四时期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从此,内蕴立法平等、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等丰富内涵的法律平等理念登陆中国,对民国时期的知识分子阶层以及当时的法律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1]王家福.中国人权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435.

[2][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刻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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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ern Concept of Isonomy and Its Influence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XIE Dong⁃hui
(School of Law,Nanjing Audit University,Nanjing 211815,China)

Western concept of isonomy has a long history.The idea was pointed out by western bourgeois in the process of anti-feudalism,and is always an ideal value judgment of the fair law design and operation.It has rich connotation embodied in different legal activity links like legislation,judiciary,and law-abiding.It really reveals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society with rule of law.Western concept of isonomy was introduced in⁃to China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early Republic of China,through the local interpretation of temporal Chinese intellectual elite,formed the local equality theory which has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socie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and opened a new era of political democracy of Republic of China's society.

Western isonomy ideas;during Republic of China;political democracy

D909

:A

:1009-1971(2017)02-0037-08

[责任编辑:张莲英]

2016-12-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时期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研究”(14FFX026);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司法管理制度改革与法治江苏建设”(2014ZDIXM017)

谢冬慧(1969—),女,安徽池州人,教授,法学博士,从事民国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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