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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体性正当程序*

2017-04-06刘东亮

法治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程序法律

刘东亮

论实体性正当程序*

刘东亮**

“实体性正当程序”要求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正当的目的。实体性正当程序是一种权力制约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权利保护和权利生成机制,它在程序性正当程序的基础上揭示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完整内涵。由于实体性正当程序具有防范、揭露权力滥用的功能,它对于当下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正当程序 实体性 程序性 权力滥用

一、引言

近年来,在很多地方,“萝卜招聘”“火箭提拔”等违法滥权事件层出不穷。面对公众的质疑和追问,有关部门的回应通常是“符合程序”——“符合程序”成为明显、公然的滥权行为和堂而皇之的挡箭牌。这不仅反映出当下中国的程序制度建设存在问题,同时也暴露出我们的程序观念在某些方面尚有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以致给当事者留下了上下其手的空间。

古今中外,人性皆然。当下中国发生的这些问题(当然不限于招聘和提拔领域),在别的国家也曾经出现过或者正在发生。然而,先进法治国家都有其解决类似问题的办法。其中,美国的“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就是一种非常值得研究的制度。本文将在追溯实体性正当程序的起源与历史发展的基础上,阐述实体性正当程序的本质和价值,分析实体性正当程序的审查与判断方法,进而探讨这种制度和观念对当下中国有何参考借鉴意义。

“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国内学界亦有人译为“实质性正当程序”。本文暂将其直译为“实体性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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