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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现状与对策

2017-04-06薛素萍

现代农业科技 2016年23期
关键词:承包经营调解农村土地

薛素萍

摘要 阐述石屏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现状及原因,介绍其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云南石屏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3-0299-02

我国是农业大国,幅员辽阔,土地广袤。目前,在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免四补”政策的出台,农民要求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愿望更加强烈,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国家建设用地的增加,土地征用持续增加,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农村土地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是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农民群众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石屏县土地承包纠纷现状及原因

1.1 现状

石屏县于1999年底完成二轮土地延包,2015年底统计,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14 787.3 hm2,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数74 049户。由于管理机构不完善、对《土地承包法》的认识偏差及部分承包地四至界线不清、面积不实、出嫁妇女的承包地被娘家兄弟占用或权属不清等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经常发生。为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2005年5月17日石屏县政府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仲裁办公室,仲裁委组成人员11人[1-5],确定专职工作人员6人,聘任仲裁员22人,乡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村级设立了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1,6-14]。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化解了土地承包纠纷事件,维护了农村稳定。

1.2 原因

1.2.1 土地承包纠纷。一是有的农民因过去税费重、农产品价格低等原因导致不愿意栽种农作物,外出务工,将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户。由于转包不规范且无转包合同,而现在出台种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优惠政策,农产品相对升值,这些农户又想要回承包土地而引发纠纷。二是因一轮承包期间流转出去的土地,二轮承包地已成为其他农户的承包地,现在又要求承包土地。三是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机构不健全,工作不到位,村组农户承包档案不齐。

1.2.2 土地流转纠纷。主要是因为各地的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不健全,土地流转不规范、不公平,管理服务工作滞后,没有及时指导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户在流转土地时不签订流转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完善引发了纠纷。

1.2.3 其他纠纷。如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因征地补偿费分配引发的纠纷;个别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集体预留发包机动地不公开不民主等引发的纠纷。

2 主要做法

2.1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纠纷调解仲裁能力

石屏縣狠抓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参与司法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进村活动,深入到乡、村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宣传、解答,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懂法、知法、用法的觉悟。对乡镇农经人员、村组干部人员进行调解仲裁知识培训,促进其全面了解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知识,进而提高土地流转工作效率。

2.2 加强仲裁体系建设,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2005年5月17日石屏县政府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仲裁办公室,仲裁委组成人员11人,确定专职工作人员6人,聘任仲裁员22人;乡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村级设立了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1-2]。通过各级调解仲裁员的努力,近4年来,全县农经部门和县仲裁委员会受理196件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其中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其他纠纷分别为116、37、43件。调处196件,乡镇调解184件,仲裁委调处12件;仲裁委仲裁4件。

2.3 加强仲裁员的业务培训,组织仲裁员进行学习交流

为了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在以后调解仲裁工作中能够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的依法审查、依法开庭和依法裁决。一是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派仲裁员积极参加农业部在贵阳举办的全国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班及省农业厅、州农业局举办的业务培训和交流会。仲裁委对乡镇仲裁员进行培训,近3年来培训了160人次。二是仲裁委组织6名仲裁员到农业部试点县红河州弥勒县考察学习,进一步了解试点县开展调解仲裁工作的做法,学习其宝贵的经验,认真观摩旁听仲裁委开庭现场,以便进一步掌握和巩固开庭、庭审的法律程序。同时认真总结开展调解仲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探讨提出将来开展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3 存在的问题

3.1 仲裁工作经费难以保障,仲裁设施条件建设滞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石屏县缺乏相应的工作经费,也没有把这项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石屏县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但仲裁委员没有配备工作场所(例如仲裁庭、合议庭、档案室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调解仲裁工作的开展。

3.2 调解仲裁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目前乡镇基本确定了调解仲裁员,但是基于经费有限等原因,调解仲裁员的培训工作未得到有效保证[1-7],导致调解仲裁员缺乏法律政策知识,致使调解员调处纠纷能力不强,不能充分适应当前纠纷案件受理、解决的需要。

3.3 仲裁结果执行难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只有裁决权,并没有执行权,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决书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法院对土地纠纷案件不受理[1],法院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也不积极执行,从而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4 对策

4.1 健全仲裁机制,完善硬件设施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石屏县要飞快建立起相关场所(仲裁庭、合议庭、档案室等);仲裁委员会至少聘任5名以上仲裁员,且仲裁员要持证上岗,日常办事机构要有专职工作人员[2],配足办公设备。乡镇要设立调解庭,至少配备2名调解员。

4.2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培训经费

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日常工作、调解仲裁人员培训的必要经费,应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4-9],争取将仲裁工作经费与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3 加强指导宣传,注重培训学习

一是各级政府应抓好调解仲裁机构的建设,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好指导工作。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纠纷的调解仲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二是要抓好县、乡农经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的培训[1]。三是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解决纠纷的途径,提高他们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4.4 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仲裁人员素质

积极组织仲裁员参加培训学习,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乡镇调解员进行培训学习,以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效率以及办案质量,依法公正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案件。

4.5 积极探索创新,保障农村社会稳定

始终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公平、公正地解决每件纠纷,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众。缓解农民上访而给政府带来的压力[10-14],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保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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