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政府采购中的问题探讨

2017-04-06陈仕高

现代农业科技 2016年23期
关键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议

陈仕高

摘要 根据多次作为评审专家和业主参加评标的经验,分析政府采购中的几个问题,并提出几点建议,以期为保障政府采购快速、便捷以及农业生产安全、高效提供借鉴。

关键词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12.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3-0258-02

Abstract Based on experience of several times as expert and owner to participate in the evaluation,it analyzed several problems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ensuring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as quick and convenient and the safety and high efficienc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Key words government procurement;bidding;problem;suggestions

政府采购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国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1]。政府采购制度具有追求综合效益、宏观调控经济、防止政府腐败的职能[2]。

20世紀70年代末,《政府采购协议》达成,该协议同意开放由各国中央政府机构进行的采购活动[3-5]。基于《政府采购协议》有限的适用范围,新的《政府采购协议》(GPA)于1994年在马拉喀什签署。我国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始于1996年。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3,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采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必须属于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应遵循四大原则,即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7]。本文结合在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中作为评审专家和采购(招标)人了解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为搞好政府采购提供参考。

1 政府采购实践

1.1 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情况

自2010年开始,笔者先后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和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进行了相关项目招标投标的评审,参加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林业等部门如化肥、农药、农膜、农机、林苗和花卉等41个物资项目评审,以及包括农业、国土和林业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如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项目、生态工程建设项目、石漠化工程建设项目、退耕还林口粮田工程建设项目和土地整理工程建设项目等28个工程建设项目评审。

1.2 作为采购(招标)人参加采购(招标)情况

自2007年开始,作为采购人先后进行了化肥、有机肥、秸秆腐熟剂等20批次采购,以及作为招标人进行了2008—2016年退耕还林口粮田工程建设项目、粮食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项目和石漠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等23次招标,规划、采购(招标)申请、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验收等过程全程参与。

2 政府采购中的问题及建议

2.1 将“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推广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原则,即农业技术推广应因地制宜,且经过试验、示范;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安全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才能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3-4,8]。《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3-5,7];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实际采购中,财政采购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往允许根据《政府采购法》,设置“环保产品、西部地区产品、少数民族地区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等作为优先条件,而不允许根据《农业推广法》法,设置“试验、示范参数”作为优先条件或必须条件,造成两部法不能相容应用。因此,应将《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3],从而保障各部门各部法相容应用和物资采购等。

2.2 将“供应商不足3家的,要重新组织招标”,修改为“供应商不足3家时,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不足3家时,按法定程序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洲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本条第一款,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8-9];但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也只是在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5-6],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10]。《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或者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应废标而重新组织招标[3-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5]中也只有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表述。

因此,按上述相关规定,竟争性谈判供应商少于2家、询价采购供应商少于3时,则要不断重新采购,或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人为造成为找到足够供应商数量而围标,造成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有效实施。为此,可参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11],可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改为:供应商不足3家时,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不足3家时,按法定程序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合法、快速和有效进行。

2.3 将《政府采购法》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或者将《招投标法》并入《政府采购法》

《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适用存在矛盾,《招投标法》第二条则规定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该法[3-5,12],但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对工程进行招投标适用《招投标法》[3]。由于2部法的制定部门不同,法律背后的部门管理传统也不同。因此,从全面来看,就需要全国人大从全局出发,将2部法更好地融合在一起,从而指导全国各行业进行各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更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或者对正在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13-16]。

3 结语

综上所述,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果[17-19]。政府采购具有多项功能,即節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宏观调控;活跃市场经济;推进反腐倡廉[20-22];保护民族产业。因此,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23-25]是对政府采购相关事项进行规范,促进了良好的政府采购氛围的形成,有利于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监督[3,26-27],对提高社会综合效益具有指导作用。

4 参考文献

[1] 贺楚.浅谈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概况[J].经营管理者,2016 (15):320.

[2] 李文生,田凯.论《政府采购法》有关内容的缺失及其完善[J].河南社会科学,2007 (4):80-83.

[3] 孙小鹏.论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及完善[D].长春:吉林大学,2006.

[4] 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汇编[EB/OL].[2016-09-29].http://www.doc-in.com/p-23701055.html.

[5] 李猛.解读《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J].中国政府采购,2014(4):57-5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EB/OL].[2016-09-29].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310/t20131029_3587339.htm.

[7] 李悦.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3.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J].中国农技推广,2012 (12):18-21.

[9]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2004 (7):6-15.

[10]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J].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 (2):24-28.

[11]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J].中国招标,2009(2):27-29.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5):29-38.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4] 王文庚.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研究[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15] 高虹,刘玉晗,陆萍.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3(3):209-213.

[16] 徐炎,丰诗朵.美国政府采购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及其借鉴[J].法商研究,2013(5):136-143.

[17] 王群勇,陈燕平.我国政府采购的价格监测[J].统计研究,2014(2):18-23.

[18] 艾冰.欧美国家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经验与启示[J].宏观经济研究,2012(1):13-20.

[19] 肖北庚.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之根本症结及其改造[J].环球法律评论,2010(3):30-38.

[20] 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法学研究,2000(1):80-94.

[21] 曹荠.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4.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实施条例[J].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 (7):7-16.

[23] 杨占武.我国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及对策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6.

[24] 伏晓东.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6.

[25] 潘彬.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与治理对策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7.

[26] 宋河发,穆荣平,任中保.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与实施细则关联性研究[J].科学学研究,2011(2):291-299.

[27] 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法学研究,2000(1):80-94.

猜你喜欢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议
关于不做“低头族”的建议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用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分析
基于直觉模糊集的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政府采购商业保险服务刍议
高等学校教学及科研设备政府采购操作实务
我国招标投标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三代人的建议
计量器具政府采购漫谈
F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