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缔约的特殊私法规制
2017-04-05李新天谢清平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1期
李新天++谢清平
摘 要:招投标缔约是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主要方式。与一般合同缔约的要约承诺合意相比,招投标缔约在程序构造、内容安排、责任分配等方面应存在特殊的私法规制。在程序构造上,增加了招标文件的程序,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相比均有特殊法律效力。在内容安排上,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不能直接认定为合同内容、优先适用招投标文件内容来认定处理“黑白合同”、严格限制合同内容的情势变更。在责任分配上,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期间更长及赔偿的范围更大。
关键词:招投标;中标通知书;“黑白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简介:李新天,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 武汉 430072)
谢清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湖北 武汉 430072)
建设工程通常投资数额大(一般为国有资金投资)、履行期限较长、参与主体众多、所涉社会公共利益广,与一般合同只需当事人要约承诺的合意缔约相比,建设工程合同缔约不能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私意自治而达成,而主要体现为通过强制招投标程序缔约。这些年来,国家制订了较为完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对通过招投标行为缔结建设工程合约进行了特殊规制,但因立法起草主体、执法主体主要是行政主管部门,故对招投标立法的价值取向更多是从行政管理层面入手,解决路径也是以行政处罚为主要手段,因而这些通过招投标缔结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制又显得行政气息过浓,并且对通过招投标缔结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有的程序、内容、责任上的特别规制付之阙如,故有必要对此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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