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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自行委托鉴定制度反思与构建

2017-04-01卢刚

关键词:程序

卢刚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30)

民事诉讼自行委托鉴定制度反思与构建

卢刚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30)

实证研究发现自行委托鉴定存在诸多实践困境。自行委托鉴定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出现问题的根源是我国自行委托鉴定制度程序规则缺失,导致司法实践偏离。基于此,从实践层面和制度规范层面出发,设计自行委托鉴定操作流程图,并从启动到审查认证六方面拟定具体规则二十七条,尝试构建自行委托鉴定制度规则。

自行委托鉴定;程序缺失;规则构建

自行委托鉴定,是指公民对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单方委托专业性检测机构或专家检测、评价与判断,为争议问题解决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1]。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日益复杂背景下,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对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发挥当事人主动性、推进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积极意义,是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必然要求。在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不及时鉴定导致损失、原因、争议事项责任等无法确定情形下,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具有客观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由当事人自行启动[2]。我国诉讼模式中更多体现当事人主义元素,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情形会越来越多。但2012年《民事诉讼法》与2015年2月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仍未规定自行委托鉴定,司法实践依据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8条笼统原则规定①《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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