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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三权分置”深化土地改革

2017-03-31湖南省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邹癸森

湖南农业 2017年3期
关键词:文件精神分置三权

湖南省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4 1 0 0 0 5) 邹癸森

完善“三权分置”深化土地改革

湖南省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4 1 0 0 0 5) 邹癸森

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文件精神,根据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尽快出台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精神的具体政策措施”要求,2017年1月9日,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在长沙市组织召开了全省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座谈会,专题研讨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刘益平副主任在会上强调,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三权分置”并行制度,顺应了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总体来说,要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中央“三权分置”文件精神,要牢牢领悟好“四个三”。第一,“三根立柱”。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如果把这一制度比喻成一栋房子,“三权”就是支撑房子的“三根立柱”,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否则房子就会垮掉。第二,“三个阶段”。人民公社时期只有两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两权分设,集体所有,家庭分户经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推进,承包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三权”真正地实现了“分置”。每个阶段都是制度改革发展与完善的过程。第三,“三本证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证书,权属明确到村或组;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书,将承包经营权明确到每个农户家庭;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将赋予经营主体稳定的经营权利。第四,“三个保护”。有效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着力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的问题;有效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着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的遗留问题;有效保护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权,着力解决其稳定的经营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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