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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司法适用方式

2017-03-31青措加多杰措

丝绸之路 2016年22期

青措加++多杰措

[摘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在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解决了大量国家制定法难以解决的纠纷,克服了制定法的局限。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治社会是国家最终目标,但也应正视当下存在的问题并解决问题,应重视国家法与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的互动,在肯定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对国家法的补充及完善作用的同时,应理性看待习惯法,取精华弃糟粕,与国家法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

[关键词]西藏;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司法适用

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法律文化也呈现出多样性。这决定了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性。法律制度“水土适应”问题不仅是我国引进西方法后面临的问题,也是法律在中国乡土社会以及民族地区适用时需解决的问题。强调法律形式统一的法学家认为,国家法的形式非常重要,全国只能有统一的法律。推崇法的作用的法学家认为,形式在所不论,只要能解决问题,那么就应当肯定这种国家法之外的规则存在。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无论其表述方式是否为习惯、习俗、民俗等,其事实状态就是存在于国家法之外调整规范藏族人行为的规则。我国学者在研究时对其表述具有一定特点,一般对内地存在的这种规则称之为民间法、乡规民约、民商事习惯等。而对民族地区此种规则多称之为民族习惯法、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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