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理论评述
2017-03-31书晨
科学与财富 2016年30期
书晨
目前,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理论研究成果,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退出机制构建;补偿标准确定;退出因素分析等。
(一)退出机制构建
从退出机制构建方面来说,谢根成,蒋院强(2015)首先指出了,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的第一个方面是“法律概念内涵不准确”。这种不准确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法律条文的不准确,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所使用的“土地生产能力”、“相应”,第三十条所使用的“新居住地”。土地生产能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目前依然没有明确的内容。而“相应”一词的内涵同样难以确定。关于居住地民法上一般使用“原居住地”、“住所地”“临时居住地”。对“新居住地一词作目的解释显然是指新的住所地,但是按照文义解释的规则,新居住地显然还包括临时居住地。所以这些涵义模糊不清的词语进入正式的法律文木之中,必然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困难。缺陷的第二个方面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分为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3种,而这3种主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则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这样的规定造成的结果是所有权主体却不能直接对所有的土地直接经营、管理的权利,这本身违犯了所有权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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