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名誉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2017-03-31张旭
科学与财富 2016年30期
张旭
摘要:新闻报道,尤其是调查性新闻报道,有时因其敏感性,难免会有名誉权和表达自由二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寻求平衡则是新闻媒体工作者不懈的追求。本文以“雷诺兹特权”为例,旨在论述新闻报道中媒体应如何谨慎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平衡原则,维护新闻道德伦理与法规制度。
关键词:雷诺兹特权;新闻自由与名誉权;新闻平衡原則
调查性报道因其敏感性在新闻报道中也更为容易引起广泛争议。西方新闻体系下新闻媒体被誉为“第四权力”,相比较于社会公众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权力,“雷诺兹特权”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是,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媒体的“特权”也应依托其专业的工作态度和规范的新闻报道,绝非肆意妄为。
一、“雷诺兹案”与“雷诺兹特权”
1994年11月17日,爱尔兰总理艾伯特·雷诺兹(Albert Reynolds)在议会下院宣布辞职。随后《星期日泰晤士报》英国版和爱尔兰版都刊登了这个事件的长篇调查性报道。对于英国版的报道,雷诺兹非常不满意,因为其中略去了他在下议院对自己政策辩护的内容。他认为报道对他构成了诽谤,于是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被他告上法庭的,是泰晤士报公司,以及文章的作者和编辑。而伦敦作为“诽谤之都”,无疑成了雷诺兹期待拿下官司的“保护伞”。最终雷诺兹胜诉,法庭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象征性的一英镑。
雷诺兹案无疑是英国新闻媒体界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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