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改革
2017-03-31马建兵余佳洁
商场现代化 2016年30期
关键词:改革
马建兵+余佳洁
摘 要: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巨大的金融支持。目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经营方向上严重扭曲,业务范围过于单一,服务对象、地区盲目扩展,且存在法规政策大量留白等问题。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应当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分合作金融与农商银行两个方向改革的基础上,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分类化的改革。
关键词: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改革
在我国已存在半个多世纪并有着“农村血液”之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为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金融支持。但其法律性质未得到准确定位之前,会带来诸多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步伐采取措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法律性质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的改革方向可从两个方面同时进行,一是将其定位为合作性金融组织,二是将其改制成农商银行,其法律性质定位成法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其法律性质改革具体措施中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其发展与竞争的重要凭依。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围绕其法律性质改革的两大方向,提出关于农村信用社经营范围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在目前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农村信用社的章程里有所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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