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2017-03-29赵敏晶张媛马海婷
传播力研究 2017年10期
关键词:受众
文/赵敏晶 张媛 马海婷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一直以来是相互矛盾冲突的关系,从表面上来看是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两者之间的博弈,但实际上应当是新闻机构、新闻受众与司法机构之间的三者关系。具体是新闻受众将调查监督的权力赋予给新闻媒体,新闻媒体通过调查采访对具体案件进行报道,新闻受众通过了解报道进而产生社会舆论,并监督进而影响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公开,并最终使公众了解。
另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即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并形成判决,新闻机构发现审判结果可能与一般大众认知不相符,将相关判决结果与案件情况进行报道,新闻受众对判决结果进行评判,进而影响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一般采用重新审理或进行案件解释工作。
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都会形成三方关系,新闻机构对于具体案件的报道并不会直接影响司法机关,而是通过新闻受众,也就是一般人民群众影响司法机关。另外,在新闻报道与司法活动的相互影响的过程中,还可能存在第四方关系,也就是其他国家机构介入,特别是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案件,政府相关部门也会对新闻媒体及公众的质疑进行解释工作。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互之间的影响,一般有三种模式:
一、新闻机构进行了片面失实虚假的报道,而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进行审理。这种模式下,新闻机构一般以突出某种新闻爆点的方式进行报道,如2015年的“大学生掏鸟案”,该案首先被《郑州晚报》以《大学生家门口掏鸟16只卖千余元获刑10年半》为标题进行报道,随即被大量媒体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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