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禁作品的公法和私法意义
2017-03-29谢承国
传播与版权 2017年10期
关键词:思想
谢承国
论违禁作品的公法和私法意义
谢承国
违禁作品并非不具有任何意义。在出版传播法、刑法等公法上,违禁作品被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具有的消极法律意义,出版传播违禁作品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但在著作权法这一私法上,它仍是著作权法所称之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违禁作品;违法作品;禁止作品;公法;私法
一、违禁作品本身就是一个由公法和私法组合而成的概念
“违禁作品”在公法和私法中都有规定。在公法——出版传播法中,统称之为“出版物”和影视片,包括禁止出版的传播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禁止公映的电影片、电视片①参见2016年《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和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五条。,而在私法——著作权法则称之为作品,即原著作权法第四条所称“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②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时仍然保留了此条规定。2010年第二次修正时删除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由于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影视片承载、传播的都是作品,因此它们实质上是不同语境下同一对象。
对于违禁作品的具体范围,原著作权法并未作出规定,而是规定在《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本文统称为“出版传播法”)等公法之中。……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