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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转换问题研究

2017-11-30鲍莹玉陈树斌

传播与版权 2017年10期

鲍莹玉 陈树斌

泉州市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转换问题研究

鲍莹玉 陈树斌

大数据背景下,泉州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颇高,但进入刑事司法视野的占比极低,说明行刑衔接存在法律评价范围不同、移送程序不畅等多方面现实障碍,其中证据转换问题是核心和关键。应对“二分法”进行检讨,实现相关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修改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逐步实现两法衔接证据的直接使用;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框架下排斥联合办案,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功用,拓展信息共享平台功能,降低行政机关取证难度,实现两法衔接证据转换新模式。

侵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证据转换

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美英等国通行“双轨制”,是指专业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准司法机构,单独机构就具有行政执法与司法并行的双重职能。前者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其特区海关负有知识产权执法的使命,兼有内地公安部门和海关的双重职能,对于版权侵权和商标假冒案有权查处、没收、搜查,并负责涉及商标权和版权的刑法执行。后者以美国为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更接近于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审理裁定①参见李顺德:《对加强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思考》,《知识产权》,2015年第11期,第19页。,与我国采取的“双轨制”均有较大差异。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需要衔接办理案件的体制设计下,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数量,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刑事措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受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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