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链接网络服务提供商帮助侵权责任认定
2017-03-29彭敏
传播与版权 2017年10期
关键词:深度
彭 敏
深度链接网络服务提供商帮助侵权责任认定
彭 敏
当网络服务提供商深度链接第三方网站提供的内容时,存在着著作权人、被链第三方网站、深度链接网络服务提供商三类对象。在著作权人未授权被链网站传播作品的情况下,深度链接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被链网站侵权后果的扩大。深度链接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当被链网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服务提供商存在主观过错时,则构成帮助侵权。考察其主观过错需认定其合理注意义务,深度链接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苛以比普通链接更高的注意义务。
深度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合理注意义务。
随着国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链接的技术也在变化着,由普通链接技术发展出了深度链接技术。而当第三方网站未经授权提供的作品被深度链接网络服务提供商所链接时,这一类型的案件所包含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更为复杂。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涌现了该类问题。而在2016年中,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和易联伟达公司上诉案”)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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