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角色的著作权保护
——以“构成被叙述故事”标准为视角
2017-03-29蒋文健
传播与版权 2017年10期
蒋文健
论文学角色的著作权保护
——以“构成被叙述故事”标准为视角
蒋文健
角色的商业价值不断增加,擅自使用他人创作文学角色的行为类型层出不穷,对此留以著作权法规制的余地,利于实现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标。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借鉴美国的“构成被叙述故事”标准,突破对角色作为思想的认定,并通过严格可版权性检验限制文学角色著作权保护范围,兼顾作者的经济利益与公众使用抽象角色再创作的权利。
文学角色;著作权;可版权性;“构成被讲述故事”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角色的保护模式,有设立商品化权与通过现有法律框架下综合保护两种观点。商品化权悬而未决之时,现有法律框架中,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角色的保护条件低,保护期限长,容易产生过度保护的问题。①林雅娜、宋静:《美国保护虚拟角色的法律模式及其借鉴》,《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为了避免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过度保护角色的隐患,对于角色的保护仍然需要回归于著作权法。
我国司法实践中,因为可视化的角色可以满足美术作品的要求,较容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文学角色却不能脱离原作获得作为独立的作品被版权保护。然而单纯地将人物与人物关系、人物特征归类为思想,将难以实现层出不穷的文学角色相关侵权案件中的利益平衡。
二、我国文学角色保护司法实践现状与问题
在与文学角色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对于角色或者角色之间关系能否被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不同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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