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食品营销参与者的侵权责任并合
2017-03-29杨立新
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1期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872)
缺陷食品营销参与者的侵权责任并合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872)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保障食品安全,规定了大量的缺陷食品营销参与者的侵权责任并合规则。缺陷食品营销参与者,是指在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中,为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提供营销支持,促成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的经营者或者非经营者。缺陷食品营销参与者的侵权责任并合,是指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缺陷食品致害责任,在法律原本规定承担一种侵权责任形态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了营销参与者承担其他侵权责任形态或者同一种侵权责任形态,构成更多的侵权人对同一缺陷食品造成的损害承担不同种或者同一种侵权责任并相互重合的责任形态。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缺陷食品侵权责任并合中,主要是异质并合和同质异形并合。
《食品安全法》;缺陷食品;营销参与者;食品生产经营者;侵权责任并合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历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监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对原法作了修改完善,对于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