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三)
2017-03-28陈渊鑫
财政监督 2017年17期
●陈渊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三)
●陈渊鑫
十八、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法律条文: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法律条文的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细化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和第四项“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常常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规避公开招标的依据。为此,本条对“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
(一)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情形
本条明确规定了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不可预见和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情形。
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开展有关工作时,前期无法预知,如因洪水损毁、需要紧急进行维修的工程等。如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时间上来不及,将影响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项目受到各个方面特殊情况的影响以及项目本身情况发生改变等导致不能如期开展采购活动,但又急需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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