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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同一业务不同计税方法财税处理辨析
——以转让分期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为例

2017-03-28朱红英副教授骆剑华副教授

财会月刊 2017年31期
关键词:核算方法

朱红英(副教授),骆剑华(副教授)

一般纳税人同一业务不同计税方法财税处理辨析
——以转让分期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为例

朱红英(副教授),骆剑华(副教授)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业务涉及可选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计税,应根据纳税人增值税整体税负孰低原则,对该类业务计税方法进行选择。在会计核算上,由于两类计税方法存在本质差异,为保持增值税税务与会计处理上的一致和协调,在对该类增值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根据不同计税方法适用各自的会计核算办法。

一般计税;简易计税;不动产;分期抵扣;财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对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下的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账务处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增值税计税与其会计处理的协调一致性。本文拟以一般纳税人转让分期抵扣不动产业务(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前)为例,分析该转让业务在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下增值税计税及其会计核算的差异,结合案例探讨纳税人对该类业务在计税方法上的决策问题。

一、“营改增”后不动产增值税业务的税务处理规定

1.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根据会计制度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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