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金融资产中其他综合收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2017-03-28孔庆林副教授龚雪飘
财会月刊 2017年31期
孔庆林(副教授),龚雪飘
谈金融资产中其他综合收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孔庆林(副教授),龚雪飘
2014年修订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针对实务中金融资产中其他综合收益所得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为例,探讨其他综合收益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以期解决新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之间的协调问题。
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 30)要求:企业利润表要列示“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该准则还要求,企业附注中需要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之和,反映在利润表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中。
虽然CAS30规定企业应以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列报,但有关的具体会计准则没有对其他综合收益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规定,比如我国2017年3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同样,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 18)是2006年颁布的,颁布的时候尚未建立“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更不可能有关于其他综合收益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本文在现行会计准则等规定的基础上,探讨CAS 22中的第二类金融资产中其他综合收益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以期解决目前CAS 22颁布后与CAS 18的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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