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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部分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四)

2017-03-28陈渊鑫

财政监督 2017年10期

●陈渊鑫

“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部分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四)

●陈渊鑫

二十四、撤销判决和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律条文: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撤销判决和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的规定。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从而使被诉行政行为效力丧失的判决方式。撤销判决意味着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最有效的一种手段,集中体现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与制约。

(一)主要证据不足

这里的证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认真调查事实,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才能作出裁决。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循充分、必要的规则。充分,是指行政机关的取证必须充分满足法律、法规预先设置的各种事实要素而不能有所遗漏;必要则指行政机关的取证也要满足法律、法规预先设置的事实要素,而无需节外生枝。行政行为根据确凿而充分的证据作出,是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因此,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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