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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下

2017-03-28

财政监督 2017年22期
关键词:公告检疫检验

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7号》。10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7号》,要求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衔接。《公告》提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7月23日已公告今年暂不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并明确今后也不再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不再受理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公告》规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工程咨询市场准入放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工程咨询单位将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应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政府部门的管理信息、与“信用中国”共享的信用信息等,将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示,为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参考。

2、《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10月16日,为加强检验检疫流程管理,提高检验检疫通关效率和工作质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国质检通〔2017〕437号),自 2017年 11月 1日实施。新《规定》分为5章共32条,包括总则、流程环节、流程管理、流程监管、附则等内容,对进口货物的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比例进行了相关调整,并对口岸检验检疫流程时限进行了规定。新《规定》明确,进口糕点饼干和酒类产品将由原来的100%现场查验调整为最低3%抽批查验,进口糖类、茶叶类、饮料类及调味品类产品下调至最低5%抽批查验,进口化妆品下调至最低10%抽批查验,进口肉类、乳制品、蜂产品等10大类产品下调至最低30%抽批查验。

3、《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10月17日,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告》在减少办税负担方面,取消了合同备案,取消了税款清算,简并了需报送的报表资料;在改进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协同管理和服务方面,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扣缴应扣缴税款的由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工作职责,取消了追缴税款3个月等待期;同时,《公告》明确了非居民企业部分转让同项股权时的股权转让成本计算方法,计算应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等的外汇换算方法,以及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股息时扣缴义务时间的确定等内容。

4、《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10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7〕250号),对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进行部署和安排。《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行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新突破,创新驱动的行业发展体系基本建成。《指导意见》还从五个方面对环保装备制造业提出了发展的重点方向:一是强化技术研发协同化创新发展。二是推进生产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展。三是推动产品多元化品牌化提升发展。四是引导行业差异化集聚化融合发展。五是鼓励企业国际化开放发展。

5、《关于抓紧落实专利质押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10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制定发布《关于抓紧落实专利质押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7〕733号),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通知》要求各地知识产权局应以年均20%以上的增长目标 (新增服务企业数量或项目数)制定全省推进专利质押融资工作方案(2018—2020年),2018年6月底前,辖区内70%以上的地市建立完善专利质押融资服务和促进机制,并将专利质押融资工作纳入年度计划。《通知》提出将支持开展质权风险管理,做好专利权质押登记服务,确保质权合格并及时生效。对本地区在质押的专利项目实施法律状态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质权人并协助开展风险管控;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列入重点名单,提供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计划开展专利权质押登记试点,授权试点地区开展质押登记请求的受理、审查、发出质押登记通知书等服务。

6、《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10月2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号),进一步明确了保险销售过程现场录音录像的有关要求,着重强调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消费者的提示义务。《通知》包括7项录音录像业务规范和1个附件“用语示例”。业务规范从明确提示、录制要求、自助终端、问题整改等方面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要求。一是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提示责任,应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您签署文件的具体内容,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并强调“如果销售人员向您作出任何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建议您与销售人员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二是明确具体的录制时点和录制要求,细化了对销售人员和投保人同框、文件资料和投保人签名等在录音录像中的展示要求。三是明确自助终端的销售要求,即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设备购买保险产品应未经过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并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四是明确视听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整改方式,针对不符合《办法》和《通知》要求的部分进行补录并再次质检。

7、《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实施细则》分6章共26条,包括了总则、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并绘制了审查基本流程图和审查表,供政策制定机关参考适用。《实施细则》强化了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程序约束,从明确内部审查机制、要求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细化征求意见规则和程序、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等几方面出发,着力解决不审查、不认真审查问题。《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审查标准的内涵,列举了表现形式,同时严格监督问责,要求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方式。

8、《关于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通关效率的公告》。10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通关效率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公告2017年第89号),提出对依法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将运用合格评定程序进行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并根据货物风险高低和企业信用水平设置相应的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比例。《公告》明确了将充分发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系统(e-CIQ)的作用,大力推进从受理报检到签证放行全流程无纸化,严格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和签证放行工作,并对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有证据表明风险等级提高的货物以及检验检疫信用C级及以下的收发货人或报检人提高抽批比例,直至100%,对连续抽批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或风险等级降低的货物以及检验检疫信用A级及以上的收发货人或报检人可降低抽批比例,直至最低比例。优化措施将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行。

9、《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10月24日,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决定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

10、《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修订,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与原《办法》相比,新版《办法》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增加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在附则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的条款;二是完善了应收账款定义,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列举部分增加 “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是调整了登记期限,将登记期限从“1-5年”扩展为“0.5-30年”。此外,新版《办法》还对异议登记通知时限、出质人身份信息数据项等若干登记事项进行了修改。

11、《2018-2019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10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6号公告,公布《2018-2019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明确了钨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锑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相关审核申报程序以及报送材料。《申报程序》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进行汇总,并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名单和申请材料寄送商务部。商务部将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公示初审企业名单,公示期7天,公示期结束后,商务部将进行备案,对外公布合格企业名单。白银合格名单中的企业均可参与2018年白银出口配额分配。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决定废止《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等10部规章,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进行了修改。新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改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所提交的合同、章程将不再需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同时规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删除了“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时,需要提交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只针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出。

13、《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业务指南 (2017年修订版)》。 10月27日,为更好地向银行间市场提供集中清算服务,方便市场机构参与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业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版)》,对2016年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新《业务指南》适用于上海清算所开展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业务,包括债券净额、利率互换、外汇询价、标准债券远期、外汇竞价等集中清算业务。新《业务指南》发布后,原《业务指南》不再适用。

14、《关于给予冈比亚共和国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10月27日,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方案》(税委会〔2014〕5号)及有关实施程序 (税委会〔2014〕3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给予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税委会 〔2017〕22号),宣布从2017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实施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附表5执行。

15、《关于公布2018年工业品和农产品出口配额总量的公告》。10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商务部制定发布 《关于公布2018年工业品和农产品出口配额总量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8号),公布2018年工业品和农产品出口配额总量。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工业品白银的出口配额4500吨、磷矿石的出口配额80万吨、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5200吨。商务部将于2017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出口配额 (不包括通过招标方式分配的出口配额)申请。凡符合条件的配额申请人,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商务部提出申请。

16、《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于2017年9月28日收到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抚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亚东石化(扬州)有限公司、乐天化学(嘉兴)有限公司和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乙醇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10月30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7号),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公告》,本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名称为乙醇胺(包括:一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英文名称为Ethanolamines,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10月3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8年10月30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17、《201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10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发布《201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布201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201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201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在其经营范围内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自2017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18年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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