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三权分离”改革探讨
2017-03-28刘晓玲
党政干部学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刘晓玲
[摘 要]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我国农用地的权属关系大致历经了三次变革,从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统一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再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在农用地“三权分离”的制度框架下,要预防其可能带来的“非粮化”“非农化”、套取政策扶持资金和“被城镇化”等负面问题。在农用地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操作上,要确保经营权流转匹配于主动城镇化,构建农民双向选择的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农用地;“三权分离”;新型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321.1;F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7)03-0039-04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1]。本文所称“农用地”,专指农民承包的耕地。长期以来,我国农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处于高度统一状态。从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局部执政以来,我国农用地的权属变革大致历经了三个时期。所有权和使用权(这里主要是指承包经营权)的第一次分离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分田到户”。而近年来开展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改革,实现了农用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或“三权分置”)[2]。
一、“三权分离”的演变历史
(一)所有权、使用权高度统一时期
这一时期的农用地所有权历经了两次变革。第一次变革是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所有制;第二次变革是变农民土地私有制为集体所有制[2]。
1.第一次变革主要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动员了亿万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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