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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推动高利贷入刑

2017-03-28王卫国

环球时报 2017-03-28
关键词:银行法律

王卫国

围绕山东聊城于欢案而引发的争议仍持续发酵。在舆论聚焦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无期徒刑判决的合理性时,此案的缘起——长期存在的民间高利贷问题,同样需要给予高度关注。

据统计,中国民企的资金来源中,民间借贷仅占10%,银行贷款占25%,企业自有资金占65%。尽管民间借贷所占比例不高,但风险却高得多,一旦陷入财务困境,后果非常严重。毫不夸张说,高利贷是可能置民营企业于死地的“毒药”。

违法的高利放贷不受法律保护,这确定无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经还款的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年化利率超过36%的借贷属于违法性质。

但是,现行法律对违法高利货的处罚力度还不够。现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律不予保护”,是指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违法高息时,法院不予支持。但事实上,高利贷从业者很少会寻求司法途径,往往是釆取侵害债务人合法权利的手段进行追讨,甚至与黑社会相勾结,对债务人威胁、恐吓、侮辱、滋扰甚至暴力加害,从而引发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犯罪。

针对非法的高利放贷行为,《刑法》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并没有直接将高利贷定为犯罪。在国外,立法惩治高利贷是普遍的做法。打击非法高利贷应该成为我国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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