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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旅游目的地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7-03-27侣传振

创意城市学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杭州市目的地监管

◎ 侣传振

为进一步适应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接杭州市旅游业发展的战略转变,加快 “东方休闲之都,生活品质之城”建设,近年来,杭州市以常态化联合执法为载体,实行全方位、常态化的旅游市场监管,不断优化旅游目的地监管秩序,实现了旅游目的地监管从突击整治到常态治理、从单打独斗到集团联打、从被动应付到主动出击的三大转变,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深入总结杭州的成绩,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对促进杭州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杭州市旅游目的地监管的主要成绩

旅游目的地监管是一个新兴事物,既面临机遇,又面临挑战。杭州作为国内知名旅游城市,在旅游目的地监管方面起步早、起点高,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其他兄弟城市旅游目的地监管提供了借鉴。

(一)全面实施常态化联合执法,建立新的旅游目的地综合治理体制

流动性强、涉及面广、行政成本高等导致的旅游目的地监管困难,已经成为世界旅游城市的通病,各地尚缺乏成熟经验以供借鉴。2007年,杭州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并全面实施旅游目的地联合执法,按照市区联动、条块结合的旅游环境监管模式,不断加大执法力度。2009年,杭州市出台 《关于加强杭州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的实施意见》,将临时性联合整治方式上升为常态化联合执法治理机制,实现了旅游目的地综合治理体制的突破。常态化联合执法治理机制要求市旅游委员会、公安局、工商局等10多家职能部门组成常设的市旅游目的地联合执法办公室,按照部门联合、市区联动相结合的原则,牵头协调全市旅游目的地联合执法,督促职能部门互相沟通、协同合作,以此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系统化的综合治理体制,促使旅游目的地监管从突击式整治走向常态化治理,产生了重要社会影响。

(二)上下联动,纵横配合,各个部门协同治理的局面初步形成

旅游目的地监管,特别是 “野导”“黑车”的整治,难在基层,关键也在基层。为此,在纵向上,强化市、区两级联动。在市级层面,成立旅游目的地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在区县层面,重心下沉,明确地方权责,落实属地管理。例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率先成立旅游执法大队,在市旅游目的地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下,依法从严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上下联动的良好局面。在横向上,各个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监管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例如,公安部门组织打击 “野导”恶势力专项整治工作,工商部门严查与“野导”“黑车”相勾结的商家的不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景区周边无证营运重点整治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黑车”违法停车专项检查工作,等等,有效地维护了杭州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

(三)疏堵结合,源头治理,不法行为的生存空间逐渐被压缩

旅游目的地监管的最高境界,是为全体游客提供优质、安全、个性化的服务。“野导”“黑车”等不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些市场需求和游客需要无法得到及时满足,从而为 “野导” “黑车”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在打击 “野导”“黑车”、完善旅游目的地监管的过程中,杭州市注重疏堵结合,源头治理,在打击 “野导” “黑车”的同时,不断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提升旅游公共服务品质,以多元化、个性化的公共服务回应广大游客需求,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西湖核心景区先期设立的50多个旅游信息咨询点,以免费自行车租用为载体,与市 “一日游”旅游协会合作,衍生出出租车 “一日游”等旅游服务,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极大地满足了自助游游客的个性化需求。同时,在西湖核心景区及周边放置谨防 “野导” “黑车”的提示牌,在雷峰塔景区试点建立携带式景区电子导游讲解设备,有力地压缩了 “野导”“黑车”的生存空间。

(四)专项整治与常规整治紧密配合,监管效果大幅提升

在常规化整治的同时,杭州市旅游监管执法部门还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旅游专职、专项执法的力度。例如,定期召开全市 “一日游”市场监管情况通报会议,讲评违规旅行社和导游的行政处罚情况,抓好 “一日游”整治工作;突击检查以茶叶、丝绸等为主要经营商品的旅游购物商场,落实开展旅游购物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春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及重大赛事,未雨绸缪,做好节假日专项检查工作;时刻关注国内外舆论动态,做好舆情分析,针对曝光的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并迅速开展检查工作。将专项整治融入常规整治之中,动静结合,急缓相济,杭州市旅游目的地监管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2015年,杭州市旅游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处置率和及时回复率均达100%。在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研究所开展的全国60个旅游城市满意度调查中,杭州以79.39分高居第二位。

(五)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促进监管思路创新

在服务型政府框架下,旅游目的地监管不仅要做到依法执法,而且要做好公共服务,实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针对旅游投诉暴露出来的监管 “短板”和薄弱环节,杭州市坚持以服务游客为宗旨,积极探索新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诸多亮点纷纷呈现。首先,在服务游客方面,编发了 《游客维权宝典》 《文明旅游手册》《旅游业常见争议解析》等小册子,向游客普及旅游维权知识;借助 《杭州日报》等媒体,剖析旅游纠纷典型案例,为广大游客及市民提供出游警示与指引;督促旅游企业开展自查,对游客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报备。其次,在服务企业方面,相关部门遵循 “服务、指导、监督”六字法则,主动走访旅游企业,消除隔阂,拉近距离,努力成为企业的贴心朋友;主动上门帮助企业培训一线员工,对容易发生服务质量投诉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不定期培训,对年度服务质量投诉达到一定数量的旅行社总经理举办短期培训班;等等。这些举措得到了旅游企业的肯定。

(六)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社会网络监督的作用日益凸显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化技术手段日益丰富。杭州市在推进城市信息化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以信息技术高效监管旅游目的地,充分发挥社会网络的监督作用,督促监管技术与手段升级换代。首先,加强旅游质量监管网络建设。杭州市通过专项发展基金促进旅游质量监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旅游质量监管网络在推动旅游业发展中的抓手作用。例如,上城区把旅游质量监管网络建设工作列入旅游局党委全年工作计划;下城区对旅游质量监管网络建设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健全例会制度、联络员制度、考评制度、台账制度等,效果显著。其次,印发旅游服务监督反馈卡,发挥游客的监督作用,提升旅游品质。专门印制 “诚信旅游、优质服务”有奖监督反馈卡和 “旅游环境品质服务”监督反馈卡,发给广大游客,倡导游客全面参与杭州旅游环境品质服务建设。最后,组建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管网络,有效开展诚信品质游。仅2009年,就有846家机构纳入该网络,其中旅行社431家、宾馆饭店247家、景点景区104家、其他旅游企业64家。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管网络在 “诚信旅游” “品质旅游”建设中发挥了带头作用,受到国家旅游局、浙江省旅游局的肯定和表扬。

(七)旅游执法队伍建设稳步推进,监管能力不断提升

首先,旅游执法队伍初步健全,并稳步推进。杭州市旅游执法支队于2009年9月正式成立,后增加编制15人,总编制达30人,实行 “参公”管理。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率先成立旅游执法大队,编制人数为5~6人。除个别县外,均增挂了执法大队的牌子。其次,旅游执法机构的自我建设能力不断提升。杭州市旅游执法支队以优化旅游目的地监管为动力,以提升公共服务品质为目标,在旅游目的地常态化联合执法过程中,通过开展旅行社服务品质现场检查等常规工作,提升自身的日常监管能力;通过快捷有效地受理旅游纠纷,重点强化出境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应对突发、重大旅游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置能力;通过研究制定 《杭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细则》,明确监管方式方法,提升自身依法执法的能力;积极开展群众评议活动,通过意见箱、监督员、座谈会、谈心会等形式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提升自身回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促使监管工作更加扎实、更加透明。

二 杭州市旅游目的地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杭州市在旅游目的地监管工作中不断破解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深层次难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须加以解决。

(一)旅游目的地监管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旅游目的地监管的重要依据。目前,杭州市旅游目的地监管的体制、机制赖以成立与运行的依据,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会议纪要,而不是政府规章,更不是法律法规,从而导致旅游目的地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地位不稳固。例如, 《关于加强杭州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的实施意见》初步确定了杭州市旅游目的地监管的主体、体制、机制等问题,如设立旅游目的地管理办公室、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成立市旅游执法支队,加强旅游执法力量特别是基层建设,实行联合执法,等等。但这些行政依据本质上属于公共政策,是针对当时“野导”“黑车”泛滥而提出的,具有应急的特点。同时,公共政策具有时效性、易变性的特征,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制定者、执行者的选择。这些都不利于旅游目的地监管工作的常态化、持续化、规范化。换言之,只有旅游目的地监管的主体、职权、责任、手段、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均由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才能巩固和提升旅游目的地监管的法律地位,有效发挥旅游目的地监管的实际作用。

(二)管理主体与执法主体角色不清,责权不匹配

角色明确、责权清晰,是现代公共管理的重要特征。目前,杭州市旅游目的地监管的管理主体与执法主体之间权力界限不明,地位角色不清,责权不对等。首先,角色不明确,权威不足。旅游目的地管理办公室和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不是在编的正式机构,既不能列入政府序列,又不具有独立运行的执行体制,自身缺乏指挥、召集、调动的资源和权力,导致实际工作虚多实少,难以发挥正式机关的实体作用。其次,责权模糊,容易产生权力交叉与重叠。旅游执法支队、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目的地管理办公室、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 “四位一体”,虽是 “四块牌子、一套人马”,但情况各异,职责不同。在成立的依据上,有法定的,也有上级指定的;在工作性质上,有本质的、常规的工作,也有临时的工作。这必然导致工作与职责难以协调,难以匹配。最后,执法权限不充分。无论是旅游目的地管理办公室还是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限,也没有相关部门委托行使执法的权限。目前采用的执法模式是,旅游目的地管理办公室和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牵头执法,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抽调工商、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执法;问题由旅游目的地管理办公室发现,处理则由相关对应部门执行。这种执法模式无疑增加了管理成本,拉长了执法程序,降低了执法效果。

(三)旅游目的地监管模式滞后,创新力度不足

国际经验表明,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新旅游目的地监管理念,创新旅游目的地监管模式,是保障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杭州市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差距。首先,旅游目的地监管理念认识不清。 “旅游目的地”最初是作为 “旅游出发地”的对位概念被提出的,后被旅游学界和旅游管理学界广泛使用。政府层面使用的 “旅游目的地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借用了 “旅游目的地”这一概念,但其内涵与外延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部分单位、部分领导仍以传统理念解读旅游目的地监管,以传统手段实施旅游目的地监管,严重制约了旅游业的有序发展。其次,旅游目的地监管模式相对滞后。与传统的旅游行业管理不同,旅游目的地监管是涵盖城市布局、环境保护、公共设施、游客感受、旅游经营秩序、居民利益分配以及旅游产业融合等多项内容的综合统筹管理,需要整合规划、建设、许可、指导、处罚等多项政府权力。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转变既有的行业管理或职能管理模式,将旅游目的地监管工作从次要、附带的地位提升至主要地位,开展综合执法。目前,杭州市虽然成立了 “旅游目的地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但其监管行为仍停留在联合执法阶段,与设计中 “大管理” “大规划” “大法规”的目标要求相差较远。最后,创新不足,新兴旅游业态监管偏少。旅游目的地监管是新事物,涉及面广,在体制约束难以突破的情况下,应加强理念、机制和技术的创新。目前,以计算机技术和网格化管理为核心的电子政务、数字城管、智慧旅游、远程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等,已得到广泛应用并发挥了良好作用,但这些技术和平台在旅游目的地监管中的应用还不够,特别是在 “野导”“黑车”的整治中尤为不足。

(四)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现代行政理念中,依法行政与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体两面。行政机关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服务社会。杭州市在旅游目的地监管中体现了严打与服务的某些结合,但旅游公共服务供给还需进一步完善。首先,在源头治理方面,缺少对违法者如“野导”“黑车”“不法商贩”的引导与服务。从本质上看,“野导”“黑车”“不法商贩”等问题的产生,其实是旅游发展中利益分配不均所致。旅游业发展应惠及民生,既要包括当地居民,也要包括外来人员。 “不法商贩”主要是当地居民, “野导” “黑车”涉及的主要是外来人员,他们需要分享杭州旅游业发展带来的收益。所以,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不能盲目打击,要将打击与引导相结合,通过设立合理通道,引导他们有序参与杭州旅游业的发展建设,并合理分享旅游业发展带来的收益。其次,旅游咨询点的布局、服务时间、服务意识、服务水平还需要提升与完善。相对于 “野导”的主动热情服务 (虽然动机不纯),咨询点工作人员坐等游客上门咨询的被动服务,显然需要进一步改进。同时,规划、交通、建设等城市发展的历史旧账还需及时还清,以此推进旅游目的地监管向更深层次发展。

(五)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不牢,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强

旅游目的地监管的真正落地与持续开展,离不开一套有效的长效机制。但从目前情况看,杭州旅游目的地监管的长效机制缺乏可靠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问责机制不通畅。旅游目的地管理办公室和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是旅游目的地监管的领导、协调和监督机构,缺少对相关部门的问责权力,导致权威性不够,很多工作 “协而不调”,受制于相关部门。其次,联动力度不够。在区际层面,行政交叉区域及边缘地带联合执法的效果不佳,违法违规现象反复率较高。职能部门内部也存在区际隔阂。例如,交通部门对旅游环境秩序的整治工作,因市、区及风景名胜区等不同层面交通部门的配合不力而效果不佳。在部门层面,各个部门更习惯于各自为政,独立执法,联合执法的频率不高。再次,考评不合理。旅游目的地监管中虽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但职责考核仅作为杭州旅游国际化考核的一部分,权重偏低,手段偏软,力度不大。最后,责任下放与权力配置不对等。尤其是在基层、执法第一线,监管所需的资源、职权与任务往往不匹配,协调困难,影响了旅游目的地监管的整体效果。

(六)执法手段延伸不够,部分措施不得力

现代社会治理的主流模式是参与式治理,需要政府与社会各个主体协商共治,充分发挥各个主体的作用。旅游目的地监管由于管理对象的特殊性和涉及主体的多样性,更需要多样化执法手段与社会参与。目前,杭州在这方面做得不太理想。首先,执法手段刚性不足。例如,对于 “野导” “黑车”行为, 《杭州市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区、县 (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就责令改正和罚款这两种处罚措施而言,手段明显偏软、偏弱。其次,措施力度有限。《杭州市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主要措施有: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检查或调查;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的方法收集证据;其他合法手段。这些手段基本上是调查、举证的措施,与完整、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差距甚大。最后,社会参与不足。目前,杭州市有关政府文件只是破解行政机关的协调难题,未能充分考虑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情况。执法实践中虽有志愿者参与、企业签订承诺书等活动,但无论是数量、质量还是效果,都有待进一步提升。

(七)基层执法力量较为薄弱,整体执法水平不高

基层执法是整体执法的基础。基层执法如果不可靠,会影响整体执法的效果。目前,杭州市旅游目的地监管的基层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首先,编制与人员的问题悬而未决。按照现行办法,基层执法人员由正式在编人员和临时抽调的人员组成。对于正式编制人员,县、区级执法机构仅5~6人,在岗人数更少。临时人员主要按照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从不同部门抽调有关人员到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集中办公,这种方法很容易导致基层执法力量与工作任务之间存在很大缺口,从而影响联合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其次,基层执法装备明显欠缺。例如,杭州市级层面公车改革后,旅游执法不再有专用车辆,这不仅不能快速处理问题,而且使联合执法更加困难。最后,整体执法水平有待提升。旅游目的地联合执法涉及多个部门,每个部门又涉及市、区 (县)、基层三级执法主体,其执法水平差异较大,执法方式还是被动、应付多,主动、前瞻性少,整体执法水平相对不高。

三 完善杭州市旅游目的地监管的对策建议

旅游目的地监管是一项复杂工程,需要围绕 “东方休闲之都,生活品质之城”建设,以及打造国内最佳旅游目的地的宏伟目标,巩固旅游目的地联合执法的地位,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执法、管理和服务为主线,统一认识,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夯实基础,加强保障,强化问责,提升服务,推进创新,把旅游联合执法建成旅游目的地监管的执法平台、监督平台、协调平台、服务平台和维权平台,促进杭州旅游业健康发展。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旅游目的地监管难的原因之一是认识混乱,特别是各部门、各地方基于部门、行业和地方利益,不能正确认识旅游目的地监管的重要意义,因而不能密切配合、严格执法。这就需要把提高认识和统一思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首先,提高对旅游目的地监管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旅游目的地监管是杭州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杭州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各级领导干部要明确旅游目的地监管的重要意义,把旅游目的地监管当作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当作杭州市国际化战略的重要内容来抓,当作 “东方休闲之都,生活品质之城”的基础工程来抓。同时,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正树立起 “大管理” “大规划” “大法规”的理念,破除辖区利益、行业保护的落后观念,坚持以 “共建、共管、共享”的理念来统领旅游目的地监管的各项工作。其次,提高对旅游目的地监管的艰巨性与长期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高度重视旅游目的地监管的重要意义,而且要充分认识其艰巨性与长期性,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既要常抓不懈,又要对症下药,创新工作方法。最后,加强对旅游目的地监管基础理论的学习。目前,各地方政府所采用的 “旅游目的地监管”不再纯粹是旅游学科的概念,而更多属于公共管理学范畴。这就需要不断深化旅游目的地监管理论的学习与探索,解决一些深层次、基础性的理论问题,以提高工作的系统性、全面性和预见性。

(二)巩固地位,理顺体制

首先,通过地方立法或颁布政府规章等形式,明确旅游目的地监管的体制、机构、权限、责任等内容,保障旅游目的地监管有法有据。其次,做实做强旅游目的地管理办公室和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一方面,赋予它们相应的实权,扩充相应的编制,树立应有的权威,合理匹配资源;另一方面,明确各个机构在联合执法中的权力与责任,畅通信息沟通机制与协调机制,为科学行使权力和强化问责确定制度基础。再次,以既有联合执法为基础,尝试实施从单打独斗到联合执法再到更高层次的综合执法的三级跨越。联合执法模式主要针对横向机构林立、职能过细、力量分散等问题,将几个行政机关抽调到一起,统一行动,集中查处。其特点是见效快,但结构松散,任务临时,属于突击性质,难以形成长效机制。与联合执法模式不同,综合执法模式是根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和特定的法律程序,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是对联合执法模式的超越,值得探索。最后,完善旅游目的地管理办公室、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旅游执法支队、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四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体制。这套体制虽然有利于发挥管理协调的优势,但其性质、职责、任务存在严重冲突,且市、区 (县)层面缺乏对接,需要及时理顺并完善有关体制。

(三)打造平台,用好平台

杭州市旅游目的地管理办公室和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是旅游目的地监管的牵头协调单位,相当于旅游目的地监管的 “发动机”和 “方向盘”,应建设并发挥好这个平台的作用。从目前看,需要重点建设以下五大平台:①借鉴市工商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经验和做法,并与这两个部门合作,打造旅游消费者的维权平台;②借鉴数字城管的经验和做法,与城市管理特别是数字城管融合,打造旅游目的地监管的智慧执法平台;③借鉴平安社区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与平安社区建设的网格化管理相结合,打造旅游目的地监管的网格平台;④借鉴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的经验和做法,将旅游目的地监管纳入考评体系,打造旅游目的地监管的监督平台;⑤充分利用并完善牵头协调机制,打造旅游目的地监管的协调平台。

(四)夯实基础,完善支撑

首先,梳理旅游目的地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归口管理单位等内容,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及法律适用依据。将梳理的成果汇编成册,分发给各个联合执法单位,并召开研讨会,共同学习,互通有无,加强联系。同时,积极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不断建立健全地方法规与规章,为旅游目的地监管提供法律支撑。如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将无证导游行为的处罚权归口于城市管理办公室,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其次,结合旅游目的地监管的新情况、新任务、新认识,重新考虑旅游目的地管理办公室、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旅游执法支队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等单位的编制、人员、经费问题,加大资金、科技、设备的投入,保障执法车辆的配备。最后,加强基层执法体系建设。尤其是要针对基层执法力量、执法设备、执法水平与肩负重任不相匹配的现象,注重从人、财、物、编制等方面予以加强,并不断提升其执法水平。

(五)强化问责,落实考评

法的生命在于执行。目前旅游目的地监管难度大,固然有法律、法规、规章支撑不够完善的问题,但执法不力、问责不够也是重要原因。为此,首先,推进旅游目的地监管从 “授权法模式”向 “权力-责任模式”转变。“授权法模式”主要关注权力的来源,但缺少对管理者责任的规定,直接导致行政机关问责情形少、责任追究难。“权力-责任模式”则强调权责对应,不可分离;既明确权力主体,又明确责任主体,以责问权。其次,落实权责一致原则,构建权力、任务、责任一体的执法制度。这一制度要求明确权力界限,划清权力关系,健全评价体系,完善检查机制,将权力、任务、责任三者有机结合起来,防止滥权行为的发生。最后,加大考评力度。把旅游目的地监管考评从杭州旅游国际化考评体系中抽离出来,予以单列,使考评和问责更有力度,更富有实效。同时,注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考评,完善考评的内容、形式,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

(六)创新管理,提升服务

首先,将旅游目的地监管作为开展旅游业各项工作的基本着力点。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数字城管、智慧旅游、社会参与、电子政务等先进理念、技术和制度,做好创新管理,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细化旅游目的地监管工作,将旅游目的地监管的触角深入社区、公众之中。其次,探索多元服务形式,搭建远程服务平台,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尝试微观旅游经营主体管理的新模式。工作重心逐步由对违法行为的规制向常态经营行为的规范转移,以微观旅游经营主体为着力点,探索采取经济手段管理旅游目的地的方法,使法律目标内化为经营主体的行为自觉。再次,与相关执法部门、旅游企业、非政府组织、社区居民等建立伙伴关系,鼓励订立双边管理协议,确保各利益方充分参与,让社会更多地了解、支持旅游目的地监管。最后,实施旅游目的地智慧监管。努力运用现代技术,以信息化带动旅游目的地监管方式转变,着力推进智慧景区、智慧企业、智慧公共服务体系和智慧执法建设,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旅游目的地智慧监管模式。

邹统钎、王欣:《旅游目的地管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王素洁:《旅游目的地利益相关者管理战略研究——基于社会网络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乔向杰、张凌云:《知识型旅游目的地管理平台框架及其构建》,《人文地理》2014年第4期。

罗许伍、张文敏、周玲强:《欧盟旅游目的地质量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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