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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摩洛哥领事裁判权的历史考察

2017-03-26房建国

长沙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特权摩洛哥条约

房建国

(闽江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美国在摩洛哥领事裁判权的历史考察

房建国

(闽江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根据1786年《美国与摩洛哥和平友好条约》,美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实现了在摩获得领事裁判权的最大化。此后直至20世纪50年代初,在美国的坚决维护下,这种特权始终未受到影响。导致这种特权终结的决定性因素则是1956年摩洛哥的独立。总体而言,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有以下特点:一是并非因美国强迫而获得,二是摩洛哥从未以此为耻辱,三是其废除系美国主动放弃而非博弈与斗争使然。

美国;摩洛哥;领事裁判权

美国在摩洛哥的领事裁判权跨越了3个世纪,也是为数不多的持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领事裁判权之一。更为重要的是,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与其他西方列强在亚非半殖民地和保护国的领事裁判权相比有着若干显著特点,且由它而引起的1950年“在摩美国国民权利案”一直是国内外大学国际法专业的经典教学案例。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在国际法史上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总体来说,虽然西方出版的一些文摘性质的国际法资料集偶有从事实出发叙述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的嬗变,但学术界长期以来缺乏的是从历史视角对之进行剖析和研究。本文拟在这一方面进行一些尝试,同时分析和总结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的若干特点。

一 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和最大化:1786—1906年

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始于1786年。1786年美国邦联政府与摩洛哥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美国与摩洛哥和平友好条约》,在对双边贸易和公海航行自由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安排之余,还在第20条和21条规定美国人在摩的一般犯罪行为由美国领事裁处,伤人及谋杀行为则由摩司法机关在美国领事的观审之下据伊斯兰教法律判决[1]。虽然根据这一条款,美国领事仅对涉及美国国民的民事案件和非严重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但该条约第14条还规定摩“在贸易或其他方面给予任何基督教国家的一切优待,美国国民均一体享受”[1],即美国在摩获得了最惠国待遇。这相当于间接赋予了美国更大的领事裁判权,因为随后1791年《英国与摩洛哥和平友好条约》将英国在摩享受最惠国待遇的人员从英国国民扩展至受到英国“保护”的摩洛哥人[2]; 1799年《西班牙与摩洛哥和平友好航海通商捕鱼条约》使西班牙领事拥有了西摩国民间的一切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权[3]。美国领事遂根据最惠国待遇“自动”获得了摩国民与美国国民或受到美国的“保护”的人之间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权。因此,与法、英、西等其他欧洲国家相比,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获得的时间较晚(1631年法国因《法摩和平条约》成为首个在摩获得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此后至18世纪末荷、英、西等欧洲国家在与摩洛哥缔结的若干条约中分别获得了不同程度的领事裁判权),但欧洲国家在摩领事裁判权从获得到实现19世纪的最大化,速度最快的英国也用了近80年,而美国仅用了13年,远远快于任何欧洲国家。

1912年法国和西班牙在摩建立“保护制”之前,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逐步实现了最大化。1836年美摩再次缔约,但未对1786年条约内容进行任何改变[4],因此相当于对美国在摩既得的最惠国待遇和领事裁判权的重申,从而使美国的领事裁判权得以与其他国家“齐头并进”。例如,1856年《英国与摩洛哥总条约》规定摩司法机构无权介入英国国民和其他外国国民间的一切案件,且即便此类案件涉及摩国民的人身或财产侵害,摩官员也仅有观审权;1863年《法摩关于法国驻摩洛哥商人雇佣代理人的协议》首次用条约形式在法律上确立了“被保护人”制度,法国领事可将“被保护人”合法地置于领事裁判权的管辖之下,使摩失去了对拥有法国“被保护人”资格的本国国民的管辖权。这些变化显然意味着相关国家在摩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对摩主权的损害。美国由于在摩享有最惠国待遇,因此得以紧随这些国家之后同样获得了上述特权。更为重要的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等西方12国与摩签订了两个重要的多边条约,即1880年的《马德里公约》和1906年的《阿尔赫西拉斯条约》,前者确认了缔约国领事在本国国民和“被保护人”为被告的一切案件中的专属管辖权[5],后者规定全体缔约国均在摩获得最惠国待遇和享有平等的商业权利和机会,还特别强调了缔约国领事对若干种类的具体案件的专属管辖权[6]。这标志着包括美国在内的列强在摩“集体”实现了领事裁判权和商业特权的最大化。

总之,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最终可归结为美国驻摩领事对以下三类案件有专属管辖权:(1)在摩美国国民(或“被保护人”)之间的所有案件;(2)摩国民与在摩美国国民(或“被保护人”)之间的,且后者为被告的所有案件;(3)其他外国国民与在摩美国国民(或“被保护人”)之间的,且后者为被告的所有案件。在1956年摩结束法国的“保护制”重获独立之前,美国使出了“浑身解数”来尽可能延长其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在摩特权。

二 美国对其在摩领事裁判权的维护:19世纪初—1945年

从18世纪末到1912年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极为务实的政策巩固在摩特权。一方面,19世纪30年代欧洲列强掀起北非市场和商业特权的争夺战,美国自知无力参与这种竞争,便尽力避免卷入欧洲大国在摩洛哥问题上的矛盾,而以维护既得利益为圭臬。另一方面,美国抓住一切机会实现摩“门户开放”。在1906年的阿尔赫西拉斯会议上,美国和与会各国一起确定了摩“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由”等原则[6]。虽然当时美国尚不具备挑战欧洲大国的能力,但由于19世纪末列强在摩的实力对比还未悬殊到足以突破均衡的程度,因此美国得以在20世纪初较为自由地在摩行使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各项特权。

1912年列强在摩的均衡被打破,美国的领事裁判权一度受到严重“威胁”。1912年法国和西班牙在划分了势力范围,分别在各自控制的领土上建立了“保护制”;1923年丹吉尔成为英、法、西三国共管之下的“国际自由市”[7]。摩“一分为三”后,法、西分别迫使此前在摩享有特权的国家放弃了各自在摩包括最惠国待遇和领事裁判权在内的一切特权[8],而1923年《丹吉尔共管公约》则明文废除了丹吉尔的领事裁判权,建立了由英、法、西法官组成的混合国际法庭负责审理涉及外国人的案件[7]。为了保住在摩特权,美国利用各种机会要求对相关条约进行最严格的解释和贯彻,同时拒绝对之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到美国特权的修改。美国虽然承认了法、西的“保护制”和丹吉尔的国际化,但从保护制建立到二战爆发前,美国不但始终以强硬的态度拒绝法、西屡次敦促其放弃在摩所有特权之要求,而且明确宣布不接受丹吉尔混合国际法庭对涉及美国国民案件的管辖权,并强调其在丹吉尔仍然拥有领事裁判权[9]。1937年英国放弃了其在摩所有特权之后[10],美国成了唯一在摩洛哥享有特权的国家,尽管这时从法律上说美国在摩的最惠国待遇已然因英国之丧失最惠国地位而失效。

美国在摩特权甚至在二战期间依然未被取消。首先,1940年法国败降和维希政府接管北非后,美国承认了维希政府,且承诺通过《墨菲-魏刚协定》为法属北非提供经济援助[11],维希政府遂不再坚持第三共和国政府时期要求取消美国在摩特权的做法。至于1942年盟军北非登陆之后,由于战时同盟关系的建立,法国自然不会在这个问题上向美国发难。其次,1940年西班牙借口“确保丹吉尔的战时中立”出兵将丹吉尔合并至西属摩洛哥,并将西属摩洛哥的司法制度扩大到了丹吉尔[12],意在建立西班牙司法体系对丹吉尔的管辖权。但在美国的强烈要求和抗议下,西班牙占领当局不得不承认美国在丹吉尔继续保留领事裁判权[13]。

综上所述,19世纪列强的争夺、20世纪摩之被瓜分,以及二战导致的相关国家的诸多变更,均未在实质上削弱或破坏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致使美国在战后仍可“死守”其在摩特权。但是这种死守在战后遭到了国际关系变化的冲击。

三 “在摩美国国民权利案”与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的废除:1945—1956年

战后法国重建了对法属摩洛哥的保护制,丹吉尔也结束了西班牙的占领恢复了国际共管,因此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被“拆解”为法属区和丹吉尔区两部分(美国在西属摩洛哥的领事裁判权在战后未受到西班牙保护当局质疑)。美国在丹吉尔的领事裁判权的发展线索相对简单。1945年8月英法恢复丹吉尔的国际共管,并邀请美苏参与临时管理[14]。1952年11月的丹吉尔国际法庭重建公约明确规定,国际法院需配置一名美籍法官[15]。即便如此,美国仍不放弃在丹吉尔的领事裁判权。美国参议院在1953年批准了这一公约,但以“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废除美国在丹吉尔的领事裁判权”为条件[16]。这种强硬立场使得美国在丹吉尔的全部领事裁判权得以维持到1956年摩洛哥独立。

相比之下,美国在法属摩洛哥的特权遭到了法国的挑战。战时美国对摩商品出口额显著增长[17],战后摩又成为美国私人资本的绝佳流入地[18],极大冲击了法国在摩的经济利益。一些美国商人甚至还与摩民族主义者合作[19]。总之,二战前后美国在摩获得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对法国保护当局的权威、法国殖民者的经济利益,以及法国的殖民统治都造成了严重威胁,导致法国曾一度怀疑美国意图“取而代之”[20]。因此,尽管法美在战后确立了同盟关系,但由于美国在摩特权危及到了法国的核心利益,40年代末法国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遏制美国在摩影响力。

当时美国是唯一在摩拥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又从未宣布放弃其在摩的任何特权,所以美国认为其始终在摩享受最惠国待遇和1906年《阿尔赫西拉斯条约》规定的商业自由权,而且基于领事裁判权,除非美国政府同意,在摩美国国民不受摩法律管辖。但在1948年12月法国保护当局颁布命令,要求非法郎区对摩出口需重新获得法国特许[21]。美国进口商认为此举严重损害了其利益,而且侵犯了美国在摩各种特权,遂在美国国会展开大规模游说,致使参议院在1950年9月通过了《1950年对外经济援助法》修正案,规定如果拥有附属地的国家在附属地的政策侵害了美国国民的权利,则美国总统有权停止援助这些国家[22]。法国认为这是美国用终止向法国提供马歇尔计划援助份额的方式对前述禁令进行报复(美国执行马歇尔计划依据的是《1948年经济合作法》,此法后被《1950对外经济援助法》所取代,因此《1950年对外经济援助法》系此后马歇尔计划的新的法律依据),便于1950年10月28日将这一争端诉诸国际法院,此即“在摩美国国民权利案”。此案的起因从表面上看是法国保护当局的贸易政策而并未直接涉及领事裁判权,但美法在案件中的主张与争论的焦点均与领事裁判权密切相关。这也是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因该案发生松动的原因。

法国在此案中的目的是证明保护当局“1948年禁令”之合法。其主要逻辑是: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在1937年前均放弃了在法属摩洛哥的最惠国待遇和领事裁判权,所以美国在摩不再享有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也只能限制在1836年《美摩条约》所规定的范围内,即美国领事仅对美国在摩国民或“被保护人”之间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有管辖权;由此推之,无论是基于最惠国待遇还是所谓“习惯”或“惯例”,美国都不能要求摩洛哥法律只有在美国政府认可时才适用于美国侨民,因而“1948年禁令”当然适用于美国在摩侨民[23]。美国则辩称其从未声明放弃过其通过任何条约在摩获得的领事裁判权和最惠国待遇,故“1948年禁令”违反了美国在摩的“经济自由权”,因为《阿尔赫西拉斯条约》禁止摩限制缔约国的商品输入(条约明文规定的禁入商品除外),而且基于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及“习惯”和“惯例”,该禁令未经美国政府同意,不适用于美国侨民[8]。

显然,此案的关键在于美国当时在摩拥有何种程度的特权,尤其是领事裁判权,审理此案的11位法官的判决依据就是在这一问题上形成的结论。法院认为,首先,美国根据《阿尔赫西拉斯条约》在摩获得的“经济自由平等权”仍然有效,因此“1948年禁令”侵犯了美国的权利;其次,美国1836年《美摩条约》赋予美国的领事裁判权,以及美国在《阿尔赫西拉斯条约》明文规定的几种案件中的领事裁判权仍然有效,但由于其他国家都已放弃最惠国待遇,美国无权再据此行使大于上述范围的领事裁判权,更不能要求摩洛哥法律只有在得到美国政府同意时才适用于美国侨民。因此,国际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将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限制为涉及在摩美国侨民及“被保护人”的案件,以及《阿尔赫西拉斯条约》具体规定的几类案件[24],也就是说,美国领事失去了摩国民与在摩美国国民(或“被保护人”)之间的,且后者为被告的所有案件以及其他外国国民与在摩美国国民(或“被保护人”)之间的,且后者为被告的所有案件的管辖权。“在摩美国国民权利案”的判决虽然意味着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有史以来第一次遭到了实质性削弱,但同时也标志着这种特权在战后再次得到了国际法层面的更高级别的承认。而且这种削弱绝非美国完全失去在摩领事裁判权的开端:一是法国保护当局并未进一步要求美国彻底放弃领事裁判权,二是美国在判决生效后给美国驻摩各领事法庭制订了新的“指导原则”,即领事法庭仅对当事各方都是美国人或诉讼标的与美国有关的案件有管辖权[21],意在继续坚持已然“残缺”的特权。

真正导致美国完全放弃在摩领事裁判权的决定性因素是1956年摩洛哥重获独立。1956年3月、4月和10月,法国、西班牙和丹吉尔共管当局先后承认了摩独立以及素丹恢复对三部分领土行使完整的主权[25]。不过,早在1956年1月摩尚未独立但独立局势已然明朗之时,美国就已通知保护当局打算适时单方面放弃在摩领事裁判权[26]。摩独立后,美国驻摩大使10月6日正式照会摩外交大臣,美国决定自当日起放弃美国通过条约获得的领事裁判权,并停止对受到美国保护的人行使判决权[27]。必须指出的是,冷战爆发后,西方阵营将法属北非设为未来战争的反攻基地,而摩扼守直布罗陀海峡,战略地位尤为突出,更重要的是50年代初美国在摩修建了若干空军基地。在这种背景下,美国主动放弃领事裁判权显然是想做出一种姿态,为即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美摩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美国的全球冷战战略。

四 结语

从国际公法的角度来看,1956年10月6日美国放弃在摩领事裁判权,标志着美国终结了其在摩长达170余年的特权和在法律上废除了其在所有国家和地区的领事裁判权制度,同时也意味着领事裁判权在世界范围内的终结。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不难总结出美国在摩领事裁判权有着若干显著特点。

首先,其产生过程中并不存在“不平等”或“强迫”。1786年《美摩条约》系美摩在平等和友好的基础上缔结,摩之在条约中赋予美国领事裁判权,绝非迫于美国的武力威胁,而是美摩两国宗教信仰和习惯的差异使然。摩为伊斯兰教国家,而根据伊斯兰教教义,美国和欧洲等信仰基督教的“异教徒”不得适用伊斯兰教法,因此摩给予美国领事裁判权是摩政府为了捍卫其教义尊严的“权宜之计”。再者,它从未被摩洛哥人认为是一种“耻辱”,而且素丹和民族主义主要政党还不时利用其作为与法国保护当局进行斗争的工具。如前述“在摩美国国民权利案”就曾被摩独立党解读为美国在法国的“巨大压力”之下仍然维护之前其与摩签订的各项条约的“神圣性”和美国“对摩作为法律上的独立国家的坚定支持”[28],意在“倒逼”美国支持摩摆脱保护制重获独立。最后,其终结并不是摩民族主义运动或法国保护当局与美国之间博弈的结果,而是美国在摩独立之际出于战略目的的主动放弃。

[1]H Miller.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c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Vol 12)[Z].Washington: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USGPO),1906.

[2]Foreign Office. British and foreign state paper(Vol 1)[Z]. London: James Ridgway and Sons,1841.

[3]G F Von Martens. Recueil des principaux traités d’alliance, de paix, de trêve, de neutralité, de commerce, de limites, d’échange etc[A]. Conclus parles puissances de L’Europe(Tome 6)[C]. Gottingue: La Librairie de Dieterich,1829.

[4]H Miller.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c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Vol 2)[Z]. Washington: USGPO,1934.

[5]W M Malloy. Treaties, conventions, international acts, protocols and agreement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other powers(Vol 1)[Z]. Washington: USGPO,1909.

[6]国际条约集(1872—1916) [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

[7]国际条约集(1917—1923)[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

[8]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Pleadings, oral arguments, documents: Case concerning right of national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Morocco(Vol 1)[Z]. The Hague: ICJ,1952.

[9]G H Hackworth. Digest of international law(Vol 2)[M]. Washington: USGPO,1941.

[10]A J Toynbee. Survey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 1)[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8.

[11]Department of State(DOS).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FRUS)(Vol 2)[Z].Washington: USGPO,1959.

[12]DOS. FRUS(Vol 3)[M]. Washington: USGPO,1958.

[13]DOS. FRUSS(Vol 4) [M]. Washington: USGPO,1959.

[14]国际条约集(1945—1947)[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

[15]国际条约集(1950—1952)[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

[16]G H Stuart.The international city of Tangier[M].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55.

[17]P J Zingg. The cold war in North Africa: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and postwar muslim nationalism(1945-1962)[J].The Historian,1976,(1).

[18]K Campell. North Africa recalls[N].The New York Times,1947-11-09.

[19]D Stenner. Networking for independence: the Moroccan nationalist movement and its global campaign against French colonialism[J].The Journal of North African Studies,2012,(4).

[20]M Thomas. Defending a lost cause? France and the United States vision of imperial rule in French North America(1945-1956)[J].Diplomatic History,2002,(2).

[21]M M Whiteman. Digest of international law(Vol 6)[M]. Washington: USGPO, 1968.

[22]US Congress. 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Vol 64)[Z]. Washington: USGPO,1952.

[23]ICJ. Pleadings, oral arguments, documents: Case concerning right of national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Morocco(Vol 2)[Z]. The Hague: ICJ,1952.

[24]ICJ. Reports of judgments, advisory opinions and orders[R]. The Hague: ICJ,1952.

[25]国际条约集(1956—1957)[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2.

[26]DOS.American foreign policy: Current documents[Z].Washington: USGPO,1959.

[27]DOS. FRUS(Vol 18)[Z]. Washington: USGPO,1989.

[28]N. Sangmuah. Sultan Mohammed ben Youssef’s American strategy and the diplomacy of North African liberation[J].Journal of Contemporary History,1992,(1).

(责任编校:简小烜)

A Historical Survey to Consular Jurisdiction of US in Morocco

FANG Jianguo

(School of Humanity and Communication, Minjiang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108, China)

Jurisdiction of United States consular courts in Morocco, which had been originally acquired byTheTreatyofPeaceandFriendshipbetweentheUnitedStatesofAmericaandMoroccoof 1786, maximized in the late 19th century and early 20th century. Defended by the United States, this kind of privilege had not been lost until 1956.The decisive factor leading to the termination of such privilege was the independence of Morocco in 1956. Generally, the consular jurisdiction of the US in Morocco had three characteristics: acquisition without compelling force, having not made Moroccan feel humiliating, and initiative abandon by the US with no conflict.

the United States; Morocco; consular jurisdiction

2017-05-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美国与战后非洲非殖民化进程”,编号:12CSS015;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项目“冷战时期美国对非洲非殖民化政策研究”,编号:JA13259S。

房建国(1981— ),男,山东青岛人,闽江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关系史。

D819;K712.0

A

1008-4681(2017)04-00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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