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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侦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困境及完善

2017-03-24马婷婷李静秦礼慧

卷宗 2016年11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

马婷婷+李静+秦礼慧

摘 要:自检察机关在讯问中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来,各检察机关对该项规定的践行力度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面临着各种困境,包括设备设施不齐全、办案人员欠缺职业素养、立法不完善、缺乏制约监督机制、保密制度不健全等。本文针对实践中所出现的这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梳理有关职务犯罪侦查(下文简称“职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案例的经验总结,提出完善职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体制化建设的可行性意见。

关键词:职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

近年来频频爆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利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等现象。职侦是一个由人到事、由供到证的过程,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成为破案的关键,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为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往往鋌而走险,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不文明的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涉诉信访,检察机关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践。尽管已经采取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操作不规范、制度监督力度不足等缺陷。有鉴于此,本文试对职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法理基础和实践完善作出分析。

1 同步录音录像的发展沿革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关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于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监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印发了《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为保证这一规定的实行达到预想的目的和效果,对所需的软硬件都设定了高标准,其系统构成分为前端部分、传输部分、控制部分、记录显示设备四个部分,对硬件、数据传输设备以及数据存储提出的要求,为同步录音录像的进一步实施打下了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不少的矛盾点和缺陷,主要体现如下:1.讯问录音录像虽全程录制,但不排除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进行选择性的保留;2.对录音录像光盘保密工作的懈怠,致使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外漏;3.对“全程”的定位不明确,实践中出现了仅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未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起始点与终止点,造成了实践操作中的不一致;4.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的不规范操作没有制定相适应的惩罚措施,导致了此规定在实行效果及力度上的大大缩减。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结合《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实际,201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印发。

2 职侦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必要性及现状困境

随着同步录音录像技术的不断进步,职侦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首先,规范了职侦的讯问程序,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全面有效的记录和再现了讯问的全部过程,证明讯问的合法性和有效的防止翻供;其次,保障及时地发现线索,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从而帮助收集犯罪线索和证据;再者,有效地固定和保全讯问证据,保护办案人员不受诬告陷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是办案人员客观全面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有力手段。随着当前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方法日趋呈现多样、隐蔽、技术性,涉案金额、领域、官员级别跨度也越来越大、广、多,通过发现、分析职侦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的现状,不难归纳出以下几点正在面临的困境:

(一)硬件设施仍不完备、侦查人员缺乏职业素质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中并未规定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硬件参数,因此全国检察机关不同地区没有统一的硬件参数标准,甚至设施也不齐全,在跨区域案件的办理中往往存在硬件设施不兼容等情况而无法播放。部分地区设施不完备,检察院都可以做到全面落实同步录音录像,但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因资金不足制约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经费紧张严重影响着这些地区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行效果,特别是在西部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审录分离制度是录音录像的关键,但在实务操作中却受到阻碍,基层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缺乏,自审自录的不规范现象频频出现。此外,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有待提高,职侦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具备一定职务的人,在和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斗智斗勇的时候,学会灵活运用讯问策略,防止出现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职业素质是一个合格侦查人员的必然要求,很多侦查人员执法理念仍然还停留在简单办案阶段,职务犯罪呈现的技术性、复杂性的趋势要求侦查人员转变执法理念,形成以先进技术为指导办案的全新理念,增强重证据意识。

(二)相关立法不完善、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从当前相关职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各项规定中不难看出在同步录音录像具体录制操作、硬件规格、信息资料保密工作等方面缺乏完善的法条详细进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分析,一是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最高检出具的相关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虽然规定了应该监督制约承担相应的责任,却没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且条文并未指出相应的惩罚措施,就使得这些规定形同虚设。二是缺乏有效的程序制约机制,对同步录音录像获取的视听资料存在很多规范性问题,如侦查人员签字,录制人员随意、选择性录制。这些现象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检察机关内部自我监督制约不到位,但更大的程度是因为外部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

(三)保密制度也有待完善。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保密问题突出特点就是缺乏可行性措施进行保密,录音录像资料保存、传递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保密规范。录音录像信息材料录制完成后的副本、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有关移交、保存、传递、当庭播放等过程中较容易出现泄密危险和损伤情况。为了防止存储载体被篡、裁剪、泄密,应当在信息材料流动的每个环节派有专人进行保密工作,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保密制度存在缺陷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法律条文中没有对保密工作的可操作性规范,相关法条虽指出应当进行保密工作,但没有说明具体该怎么保密,采取什么措施。另一方面,侦查人员没有树立保密意识,在对信息材料进行保存过程中过于随意。

3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践完善

制定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最终目的是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但是两者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与矛盾,如果在职侦讯问实践中强调惩治犯罪,则会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不彻底,即为了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如果在职侦实践中强调保障人权,则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从而使得侦查工作效率低下,案件侦破难度大,打击犯罪的程度大大降低。通过对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的分析,我们了解到目前同步录音录像在职侦讯问中所面临的困难与阻碍,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以适应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職侦讯问过程中的运用。

(一)完善设备设施,提高侦查人员办案水平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虽渐已成熟,但还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如设计多种存储方式、快播快放功能、阶段性重复播放功能。同时还应统一硬件参数标准,防止播放不兼容现象的发生。资金不足是当前检察机关推行职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受阻的最重要因素,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一是由财会科对检察机关的财务进行整合,尽量缩减不必要的开支;二是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拨款,并且严格规范资金用途,严禁挪作他用;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专项资金,尤其配给经济落后地区的检察机关,扩大该地区设备设施的覆盖面。我国大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基本上配备了基础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设施,但是侦查人员不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使得其形同虚设,没有发挥真正的价值。因此,提高自身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水平势在必行,为此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在职侦讯问过程中避免带有威胁性的语言,这是由于侦查人员惩治犯罪的心情迫切引起的,但是这种语言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风险,因此在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讯问时必须加以纠正;二是职侦讯问过程中避免与犯罪嫌疑人发生过激的身体接触,防止被扣上“刑讯逼供”的帽子;三是学习、利用讯问策略,合法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

(二)完善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针对刑事诉讼法未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对职侦讯问工作中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一点对于职侦讯问工作的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但是具体操作细则仍然不具有规范性,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细则。如:对同步录音录像获取的信息材料的录制、保存、送达等方面应责任到人,设置一定的惩处机制。

同步录音录像在职侦讯问实践中未能得到广泛实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完整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建立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了保证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一,坚持录审分离原则,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人员应当是不参与案件侦办的技术人员,保证同步录音录像真实、完整地呈现职侦讯问的全过程;其二,发挥检察长的监督作用,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把手,应该对该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从而加强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视程度。另外,还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协监督、扩大律师权利等方式实现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化保密规则,规范工作流程

必须强化职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保密规则,这是由职侦的特征决定的,职侦的过程是一个由人到事的侦查过程,且矛盾双方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只要稍有疏忽泄露案情,犯罪分子或者其关系人就会立即销毁罪证,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因此,职侦讯问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流程,涉密载体的采购、登记、制作、传递、保存、销毁,熟知案情的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的规定应当详细、彻底。

通过了解检察机关在职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方面的困境,整合职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基础,我们提出上述完善相关方面的体制化建设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检察机关吸取经验、教训;有利于在今后审讯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具有指导性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化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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