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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2017-03-24刘华

卷宗 2016年11期
关键词:淘宝问题

刘华

摘 要:当前,C2C 电子商务平台在中国以淘宝网一枝独秀,其总成交量比其他类似的网站总和还要多。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对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文章以淘宝 C2C 电子商务模式中合理可行的税收征管体系为例,通过从 C2C 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论述了淘宝 C2C电子商务模式概念、特点以及存在的税收问题。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淘宝

从2007年第一例全国网络交易偷税漏税案“彤彤屋”到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开出的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期间我国业界电子商务的税收争议不断。这是因为电子商务交易有着数字网络虚拟化、信息传播高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等特性,从而使得在交易中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要素难以对接,再加上目前普遍缺乏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收的概念,导致我国C2C电子商务领域成为税收的空白地带。

1 C2C电子商务模式概述

电子商务概念主要交错于经济学与法学中,即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和商业交易的电子化。而从法律角度电子商务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按在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解释为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民商事活动,即所有在电子商务的范围内从事的商事活动和民事活动,它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如自然人之间的电子商务的“非商事行为”。由于本文着重讨论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笔者偏向于法律角度将电子商务定义为:交易双方或多方自然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当前电子商务模式通常分为B2B、B2C和C2C三大类,分别为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体之间的电子商务以及个体和个体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

C2C电子商务模式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经济活动的电子商务,在我国将C2C概括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互联网上的交易这一界定。笔者文中的C2C模式概念,结合其特点和属性,可以定义为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商事交易行为。

2 淘宝C2C电子商务发展

我国C2C电子商务模式从2003年开始萌芽,各大门户网站竞相推出这项个人交易模式。从TOM的易趣网到阿里巴巴的淘宝网,到后来的腾讯拍拍和百度有啊网,在各家网站近几年来激烈竞争的环境中,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逐步确立并巩固了其电子商务领域领头羊的地位。2012年11月30日其总交易额突破10000亿大关,在C2C市场淘宝以绝对的优势领先其它竞争对手。

淘宝网是阿里巴巴集团下属的C2C网站,其零售商圈规模是亚太地区较大C2C网站之一,其基本架构与美国的ebay和日本的乐天市场相同,是虚拟的购物商场和商品拍卖的业务组合。

3 淘宝C2C电子商务模式特点

同我国众多C2C电子商务模式交易情况一样,淘宝网也是主要以个体与个体进行网上交易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因此它既有着其自有的特点,如有最受消费者欢迎的基数庞大的个人网店、强大的信息交流平台、可靠的支付宝第三方信用担保的支付方式、多种物流的自由选择、免费网站注册、交易双方数量小批次多等;同时也具有C2C电子商务运作模式的共有特点。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一)交易空间时间的无限性

C2C电子商务交易的无限性可以分空间和时间两方面:一是空间上的无限性。电子商务可以不受传统地域的限制,不分国界和地区,人们可以在虚拟的网络中买到任何地方的任何商品,地域的远近仅仅体现在物流费用稍有区别。通过淘宝网上的各种代购途径,买家可以轻松地购买到海外的商品,卖家也可以将商品销往国外。二是时间上的无限性。C2C电子商务采用了个人与个人的交易模式,打破了传统经营中营业时间的概念,交易双方可以全天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营业和交易。空间上和时间上的无限极大地刺激了C2C市场的表现,使得每年C2C个人交易金额持续增加。淘宝仅在2013年的双十一当天交易额达到了350亿元人民币,已相当于中国当日社会零售额的45%。如此巨大的交易金额使得C2C税收的流失越发引人关注。

(二)交易双方的虚拟隐蔽性

作为C2C电子商务模式,其交易的主体区别于传统的经营主体。淘宝网的卖家只以一个网页的形式出现,交易从头到尾完全在虚拟空间里完成。卖家通过图片、视频和文字说明展示商品信息,双方通过阿里旺旺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在线交流,达成成交意向后买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网上支付程序进行在线支付,并通过网上店家自己或第三方委托物流等配送方式从而完成双方间的网上交易。而买卖双方的真实信息并不能直接被获取,交易的主体特别是销售方的真实信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是否使用真实姓名、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足够的资金及合格的商品均无从考证,这也使得在C2C模式下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交易过程的便捷风险性

上述提到的虚拟、隐蔽、时空无限等属性使得淘宝之类C2C电子商务活动中亦同时具有便捷性和风险性。由于不受时间、地域等条件的限制,其足不出户交易双方就能瞬间完成多笔交易,且享有低成本的优点。但与此同时,交易买卖双方也一并承担着比传统交易更可观的风险,比如双方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诚信状况等都难以得到保证。

(四)C2C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要素是传统税务征收管理工作赖以开展的基础。而C2C电子商务中,主要借助互联网及其相关的信息技术即可完成商业交易活动,交易的无纸化也是它区别于传统交易的主要特征。在淘宝网C2C电子商务流程中,借助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网络发布的货物信息及买卖双方的合意达成交易,使得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各种交易票据等书面形式的纸质凭证均被电子信息所替代。但电子信息数据亦带有保存風险、窜改风险,这使得C2C电子商务模式在节省交易成本的同时却使得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可靠的凭证依据。

4 淘宝网C2C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问题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领域中,B2C和C2C两种模式已经陷入难以清晰区分的现状。如上述所提到的“彤彤屋”案中,被告人张黎与其丈夫合开礼品生意公司,同时在网上以其公司的名义自建了销售婴儿用品的网站“彤彤屋”,半年下来销售额达280多万元却没有纳税,致使上海普陀区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张黎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这个案例提醒了公众对于在网上注册公司经营是需要缴税的意识,但对于个人网店是否需要纳税的意识目前公众还不清晰。C2C电子商务是现代商务的一种新型模式,由于近年来迅速发展的C2C电子商务已经脱离了传统的C2C模式,因此带来的相关问题也日趋严重。具体表现为:

(一)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最初的C2C电子商务模式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其本意则是构建一个网上二手跳蚤市场。而眼下我国淘宝等C2C模式已经由偶发性的个人二手转让演变为有正常进货流程、并且持续性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商业行为。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个人网店数量已经达到1620万。每年在C2C平台上流失的税收不可估量。以淘宝2012年的一万亿销售额,不考虑起征点的情况下,用目前商业综合税负率估算,一年流失的税收至少在500亿以上,相当于一个中等发达地级市一年的税收总额。

当前淘宝网店主要有两类:一种是有实体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网络上以个人名义开的网店,既扩大了收入来源,又逃避了纳税;第二种是个人或者纯粹的网店,这类没有实体和税务工商审批的网店更是没有纳税意识。加上我国目前對于淘宝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的缺乏,这就导致了淘宝中的网店都认为网购不用纳税,从而变相逃税避税,这造成了国家税款的严重流失。

(二)对现有商品交易市场的不公平

当前,在C2C电子商务平台上,大部分卖家已经不是以个人名义,而是冠以“XX精品店”或“XX连锁店”等名称。从商品内容看,服饰、珠宝、数码、家纺、建材、百货、汽车、虚拟产品等几乎想得到的商品都能在C2C网站上买到,而且都是一手商品。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像eBay和淘宝上很多店不再是C2C,而成为了正式规模的B2C模式。名义上的C2C相比B2C及传统贸易形式在税收负担上形成了鲜明的不公平态势。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并没有对电子商务行为予以明确列明。按照广义的有收入即征收流转税的立法原则,理论上不管是B2C还是C2C均要征税,但实际上B2C往往因各种需要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C2C则几乎根本没有登记。这一事实导致了电子商务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而对于工商许可证等均没有的以个体名义注册经营的大量淘宝网商家是不可能去缴税的。碍于技术操作和工作量的难题,现行税务部门也不可能一家家商户进行稽查缴收。因此相对于B2C,C2C由于不用缴纳税收,其成本开支和商品价格显然比B2C网站更有优势。当前C2C电商的交易额已占到社会零售总额的近6%,如果电商卖家不缴税,必然会影响交易的公平性,正常缴税的线下企业的竞争力相应削弱,正常缴税的B2C企业的竞争力也会削弱,显失市场地位的公平性,这也更促使越来越多的B2C商家转移到C2C网站上经营从而逃避相应的税款的恶性循环。

(三)网络跨境交易引发关税管理的失控

由于价格的优势和运输的便捷,跨境网购也开始受到人们的欢迎。如今通过淘宝、易趣等C2C电子商务网站进行境外购物的消费者越来越普遍。买家可以直接买到或者让卖家代购国外各类化妆品、首饰、名牌服装、电子产品等商品。而这类境外卖家利用自己或亲戚经常出国回国的有利条件,为买家捎带所需物品。这类交易主要在C2C网上进行,如淘宝网中的全球购就是这一类的代购模式。而这些交易基本上都是通过快递公司等物流渠道进行关税规避。根据我国税收规定,以邮购或网上购物等方式,从境外购入的商品应依法缴纳关税。而这种境外代购方式导致的许多原本从海关正常渠道进入国内应该缴纳关税的商品没有纳税,因此引发了关税管理失控的问题。

综上分析,以淘宝网为主的C2C电子商务由于其便捷、便宜的交易特点而成为我国零售商品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未来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主要趋势。而相对于其它商务交易而言,C2C电子商务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贸易方式的转变。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分析,对于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该同等纳税,因此对于淘宝等C2C电子商务通过税收对其进行调节是十分必要的,这也保证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横向与纵向公平。

参考文献

[1]杨月然.淘宝网C2C个人网店征税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3,(15).

[2]刘浩.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浅析[J].当代经济,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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