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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探讨

2017-03-24刘庆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营改增财务管理高校

刘庆

摘 要:随着“营改增”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高校科研涉税方面分析“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并针对“营改增”后高校横向科研管理亟待改进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达到减少高校税负的目的。

关键词:“营改增”;高校;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4-0089-02

“营改增”就是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旨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现代服务业是“营改增”的一个重要领域,而高校的现代服务业也就成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要阵地。随着“营改增”工作在全国高等学校的全面推行,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由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一)“营改增”税率变化对高校税负的影响

我国现行增值税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属于现代服务业,如果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税率为6%,并可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对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营改增”前,设含税收入为A,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则应纳税总额为A×5%×(1+12%);“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率为3%,则应纳税总额为〔A÷(1+3%)×3%×(1+12%)。

根据以上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高校,“营改增”后税负由A×5%×(1+12%)元降为A÷(1+3%)×3%×(1+12%),实际税负减少了41.75%,由此可见“营改增”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税负有较大程度减少。

2.对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影响。“营改增”前,设含税收入为A,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则应纳税总额为A×5%×(1+12%);“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6%,进项税额为X,则应纳税总额为〔A÷(1+6%)×6%—X〕×(1+12%)。

假设A×5%×(1+12%)=〔A÷(1+6%)×6%-X〕×(1+12%),通过计算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当A与X之比为151时,“营改增”后税负不变;当A与X之比大于151时,其“营改增”后的税负有所增加;A与X之比小于151时其“营改增”后的税负是减少的。因此,“营改增”后决定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关键在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

(二)“营改增”对高校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前,高校缴纳营业税税额多少主要取决于销售额。“营改增”后,高校缴纳增值税的多少取决于销售额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

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其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营改增”前,高校核算营业税时只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月末上缴税款转入该科目的借方。“营改增”后,高校在核算与增值税有关的收入时,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有关原则进行会计核算。高校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会计核算不复杂,会计科目设置比较简单,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高校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在会计科目的设置、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抵扣、增值税账务的处理、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属于价外税和价内税,高校科研收入、项目成本核算方面在不同税种下也有一些不同的处理。这些复杂的核算工作,对财务部门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高校票据的管理给财务人员带来难度

高校票据种类较多,给企业单位提供了钻空的机会,给高校票据管理增加了难度。“营改增”后,如果高校的身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高校不仅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且还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缴纳税收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限制;如果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高校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高校在跟其他单位合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另外,科研项目借开发票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收讫款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由于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大多是项目负责人先借开发票,不能保证科研款项到账时间,这会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学校先期垫付大量增值税款,且科研款项往往长期不到账导致资金流失,学校将承担一定的税务风险;第二,科研项目款項虽未到账但已确认收入,导致大量资金挂账,且有可能虚增收入,高校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怎样为高校科研人员科研工作提供方便的同时又较好地防范财务风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高校科研项目可抵扣支出范围较小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高校来说,“营改增”后科研税负的增减关键在于可抵扣进项税的多少,而目前高校科研项目可抵扣支出范围相对较小,致使实际降低的税负较小。高校往往在科研经费到账时由学校科研部门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来补偿由于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学校的实验室、实验设备以及水电暖等这部分成本。“营改增”后,虽然提取管理费可以补偿科研活动占用学校资源成本,但这部分实际发生的成本却不能计算出进项税予以抵扣;即便可以抵扣,也难以将该部分抵扣数合理地分摊到各个共享的科研项目中。这样就难以确定科研项目中抵扣进项税,少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致使虚增科研经费应交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项目科研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二、高校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应对措施

(一)高校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合理选择纳税人的身份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更合适。“营改增”后,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对高校的税务管理要求也不同。如果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降低了自身税负。另外,高校的合作企业可以根据高校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降低合作方的税负,这样更有利于高校开展科研活动。如果高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作企业方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对方是增值税纳税人则税收负担会加重,这样不利于高校科研业务对外合作。因此,高校要慎重选择进行合作的上下游企业。

(二)高校应加强与主管税务部门的合作,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防范借票风险

高校与主管的税务机关要加强合作,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了解税收相关政策变化,避免高校在纳税方面出现错误。“营改增”后,发票种类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校应严格审查从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真核查发票各项信息,以确保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减少高校的税负。由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进项税能够抵扣税额,因而这方面经常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规违法行为。高校应完善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以避免高校出现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并将发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制定购买、保管、开票、领用及核销的发票管理制度,小规模纳税人高校还应制定有关申请税务部门代开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并要严格执行。另外,为防范借票相关风险,高校财务部门还需制定预借发票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在预先借开发票时,必须持项目合同原件,并填写预借发票审批手续,注明预借发票增值税及相关税费的支出项目及承诺项目资金到账时间。发票开出后承诺到账时间经费仍不能到账的,财务部门应及时追回原发票且予以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高校應加强会计核算的管理工作

“营改增”后,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变得较复杂,小规模纳税人可参照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方法。高校应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置增值税相关的科目,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明细科目,建立增值税明细账,准确记录各项涉税项目,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以便今后查账。“营改增”后,高校进行会计核算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高校的收入以及支出也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我们需要加强对会计核算的管理,强化税务管理。高校财务部门应引起重视,需要增加高校配套的人员,认真仔细地把学校的增值税发票与发票信息进行核对,准确地计入到高校的收入支出的明细账目里面。高校财务部门应该认真地分析现有的核算与以前的核算的不同之处,认真地研究“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对高校的会计核算进行认真的监管。这些复杂的工作,高校财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纳税的会计核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另外,为切实降低高校科研工作的整体税负,我们应扩大科研项目可抵扣支出范围,对科研项目发生的间接成本做好记录和分摊工作。同时,对科研项目成本中占较大比例的人力资源成本寻求合理的抵扣方式。在目前科研经费进项税抵扣比较少的情况下,高校可申请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选择和一般纳税人单位合作,尽可能通过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降低税收负担,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营改增”在我国高校的推行,对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营改增”制度改革的分析和研究,合理规避在“营改增”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必要风险,确保高校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高校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以达到减少高校税负的目的,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吕蓓蓓.“营改增”对高校税负及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J].中国商论,2016,(24):158-160.

[2] 李汝.“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高校科研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5-48.

[责任编辑 吴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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