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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道德行为的选择困境分析
——以“跌倒老人的救助”为中心的讨论

2017-03-23徐梦雅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利己道德行为困境

徐梦雅

当前社会道德行为的选择困境分析
——以“跌倒老人的救助”为中心的讨论

徐梦雅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经济人”开始膨胀,“道德人”开始萎缩。在利己和利他相互协调的社会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又鉴于多数人不是“道德人”的现实,人们在自我权利和他人权益以及自利与利他之间的权衡使得人们在道德行为面前不自觉地陷入了行为选择困境。以“跌倒老人的救助”为中心,对当前社会存在的道德行为选择困境进行阐述,并对其现实表现以及内在的行为逻辑进行描述和剖析,进而提出破解困境的途径和方法,这有助于实现利己和利他的和谐统一,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道德行为;道德行为选择困境;自利利他;社会机制

一、道德行为选择困境的内涵与特征

(一)道德行为: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

人类行为是人们在认识世界以及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自觉的、能动的活动。人类行为具有目的性、计划性和自主性。人类行为种类复杂多样,从伦理学角度而言,一般情况下可被划分为两种类型,即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

所谓道德行为或伦理行为,就是人们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为有利或有害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所谓非道德行为或非伦理行为,就是指既不是由一定的道德意识引起,也不涉及自觉有益或有害社会和他人;既无道德意义,也不可能和应当进行善恶评价的行为。比如,精神病患者的行为、无知幼儿的行为,以及个人日常生活中不涉及他人和社会的某些行为,都可以看作非道德行为[1]。

在这里,我们需要把握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二者之间的区别,了解它们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但同时,也要注意到二者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它们之间也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要注意到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互相朝着对方转化。

一般地说,道德行为主要表现在它是个人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以及之间关系的某种自觉态度而自主选择的结果,这是它的基本特征[1]。

其一,道德行为是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某种自觉的态度。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也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可见,人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社会,人的生存离不开社会生产,人的生活离不开社会发展。所以说,只有当人们自觉地认识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时,才会产生道德行为,这是构成道德行为的前提。没有这种自觉认识,偶然在个别场合和在某种程度上做出了有利于或者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不能看作是道德行为,只能看作是非道德行为[3]。黑格尔说:“儿童和野蛮人也可能实现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还不是道德行为,因为这里并没有对行为的性质、对行为是好是坏进行任何研究。”[4]

其二,道德行为必须是行为主体自主选择的结果。人类行为具有自主性,道德行为自然也是行为者自觉自主的活动。人类不同于动物,人们具有高度的自觉能动性,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利益要求而进行选择。“德性意味着选择。选择是出于意愿的,但出于意愿未必都是选择。选择不同于欲望、怒气、希望与意见,意味着经过预先的考虑。”[5]因此,通过仔细认真的考虑而选择的符合自身利益的人类行为属于道德行为,它体现了人的意志自由以及自主选择的能力。相反,在他人或外界环境逼迫的条件下而产生的,不是出于自身意愿的行为不能称其为道德行为。比如因惧法而守法、被强制地帮助他人等类似的行为都不属于道德行为。

(二)道德行为选择困境:自利与利他的不可协调

道德行为选择始终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它由来已久,一些学者也将其称为道德选择。道德行为选择困境作为个人在道德行为选择中时常遇到的进退两难的窘境,已经成为学术界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是,对于道德选择这个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至今还没有公认的权威定义。“道德选择,就是在事实上的善与恶、是与非、美与丑、重与轻、利己与利人、保全与牺牲、高尚与低下等等之间进行取舍。”[6]此外,周中之教授认为,“所谓道德选择,是指道德行为者在面临特殊场合时,根据对某种道德原则和规范体系的认识,选择某种方案的行动,是道德行为发生之前的思维过程,是人们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之下,在善恶之间、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进行取舍的一种特殊的道德活动。”[7]可见,学者们对道德行为选择困境的界定虽然是各有侧重。

综上所述,道德行为选择困境是指选择者在两种或多种道德行为之间只能选择一种的困难情境。道德困境的基本特征是,行为者在道德上被要求去做多件事,但他又不能同时完成这些事,因此不管如何选择,决策者注定要承担道德失败[8]。它的集中要义就是利益冲突、自利与利他的不可协调并且不得不作出选择。

二、道德行为选择困境的现实表现及其内在逻辑

(一)道德行为选择困境是当前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深化改革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浪潮带动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群体道德观念紊乱使得多个领域都存在着许多道德行为选择困境的现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简单的一个例证就是当人们在大街上遇见乞丐时,不知道应不应该给予财物以救济他们,因为人们不能仅仅据此表面现象就能够确定这些所谓的“乞丐”是否真的穷困,是否真的遇到了困难。道德行为选择困境的现象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之中:

在政治领域,公安干警是执法者,是国家的公务人员,肩负着保卫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神圣使命。他们在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种种道德行为选择的困境,比如他们要在法理、法情和法德之间做出两难选择。

在经济领域,商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是否会采取不诚实、不公正、不道德的方法来满足其需求和愿望,以致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他们在剥削工人剩余价值时也要考虑到工人自身以及家庭的生活需求。这些都说明了商人也经常处在道德行为选择困境之中。

在文化领域,道德行为选择困境的现象也经常发生。由于人们追逐经济利益的欲望日益膨胀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大量的盗版图书、光碟广泛存在,使得人们面临着正版和盗版之间的两难选择。同时,由于受到学校教育、文化传统及相关内容的影响,使得人们对于文化的种类和风格也要进行选择。

在科技领域,生命科技人员也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选择。他们为了提高人们生命的质量,缓解、治愈痛苦,必须对行为目的的善恶、手段的正当与否以及善恶价值选择的行为结果进行选择。同时,他们也面临着技术与伦理之间的选择。寻求一种“允许的伦理”而不是一种“禁止的伦理”,是人类增强技术面对生命伦理难题时的解决之道[9]。换言之,我们在追求技术进步时,还应该注意到并遵守社会的伦理道德要求,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恰到有度的权衡。

(二)道德行为选择困境的典型案例:跌倒老人的救助

在当前社会存在的道德行为选择困境的多种现象中,以“跌倒老人的救助”的论争最具有代表性。接下来我们对近几年关于老人跌倒的几个案例进行剖析:

案例一:2011年8月26日,江苏南通的汽车司机殷红彬以及乘务员郁维贞在路上发现一位被撞伤的老太太并热心的将其扶起,但在事后,老太太却诬陷司机,声称是司机将她撞倒。待查看录像之后,才得以真相大白。

案例二:2015年7月24日,四川成都彭州一老人骑车经过一路口时,因雨天路面过滑不慎摔倒,一学生经过并向前询问情况,老人却声称是该学生将其撞倒。当地公安通过调看监控画面为学生证明了清白。

在上述案例中,跌倒的老人并没有对救助他们的人给予报答和感谢,反而“吞噬”了他们的好心,讹诈他们。随之,便产生了“应不应该扶起跌倒的老人?”这类问题。最初,对于这类问题,大多数人都会觉得这种问题问得是那么多余,并会毫不犹豫地作出肯定的回答。但在类似于上述案件多次发生之后,人们对于老人的跌倒的反应却有了三百六十度的大转变。

案例三:2010年,福州一位九十多岁的老太太在路边摔倒,一位好心女子见状本想上前查看老人是否携带了一些急救药物,却被人“好心”劝阻不要“惹火烧身”。然而在此之后再无人敢轻易上前救扶,直至老人生命的最后终结。

案例四:2011年1月10日早上,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许大妈去菜市场买菜,但在途中不小心摔倒。但令人可悲的是,当她向周围的人求助时,却无人主动上前救扶。最后,老人自己通过很长时间的挣扎才顺利站了起来。

案例五:2015年9月7日,在江苏南京栖霞区,一位88岁的老人在去祭奠扫墓的途中由于天气炎热,导致中暑,晕倒在路上。两个小时过去后,也无人将其扶起。最终,一辆城管市容车路过,才将其扶起并报警。

通过上述事件,我们对于“你会不会扶起跌倒的老人”这种问题,不再觉得问得多余,同时还可以看出人们之间已经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人们之所以会对此犹豫,不敢上前救扶老人,是因为之前类似的道德行为在实施后遭到了挫折,使得实施行为者自身的利益受损。在此类道德行为遇挫后,人们的道德热情便被浇灭了,人们不会再次轻易地实践此类行为,所以才会造成这一幕幕悲剧。另外,先前对于这个话题,不外乎有两种观点:“扶”或“不扶”,但在上述事件发生后,我们不难看出,除了这两种观点明确、立场坚定的声音之外,其实还有第三种情况,那就是多数人们陷入了“扶”与“不扶”的两难选择之中。

(三)社会成员的行动逻辑分析

1. 自我权利与他人权益冲突可能性:道德行为结果的非道德化

自我权利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是法律赋予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证。他人权益是指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今天,我们应该承认追求利益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人们在行为面前根据自身的利益要求有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并且,我们应该明确的是,二者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

在南京彭宇案中,彭宇选择了将跌倒的老人扶起并送进医院进行救助,意愿去维护老人的权益,使其不受伤害,但其结果却是事与愿违,这就是道德行为结果的非道德化。经过此类事件的多次发生,人们的态度和做法也发生了转变。在2011年北京许大妈的事件中,过往的路人并没有主动将其扶起,最后是许大妈自己用了很长时间才挣扎着站起来。又如深圳老干部跌倒在地,因无人救助导致最后不幸窒息死亡,酿成悲剧。在这些历历在目的令人悲哀的事件中,(潜在)救助者行使了自我的合法权利,但在这同时,它也与被救助者的权益发生了冲突,所以在其行使权力后以致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简而言之,在关于跌倒老人的救助的论争中,人们对于跌倒的老人有选择“扶”或“不扶”的合法权利。若人们选择“不扶”,在一定程度上会触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时就产生了自我权利与他人权益之间的冲突。人们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即是陷入了道德行为选择困境。这是道德行为选择困境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

2. 自我安全是道德行为的前提与基础:自利与利他之间的冲突

自利是人对自我合理、正当利益的维护与追逐[10]36。利他是为了给予他人方便和利益,出于自觉自愿的一种利他精神的并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利他行为是由利他的动机引起的,它以完全利他为目标,这也是其最基本的特征。自利是实施利他道德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利己行为是个人的自然属性的诉求,也是个体自然生命存在方式的体现。在他们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时,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为他人着想的。或者说,在利他时,若自己的利益会受到损害,那么人们将会对自己的行为选择做出考虑。可以这么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实现不了利己也就没有了利他。

在许云鹤案和其他类似案件中,救助者最初都是出于利他的初衷而最后却使得自身的利益受损。不仅使他们背上“肇事者”的罪名,还要对老人的损失进行物质赔偿。这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对行为者造成了一定的打击,浇灭了他们的道德热情。同时,在社会上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使得其他人对此类行为也会有意地规避。所以,在此类行为事件发生之后,老人跌倒也无人敢问津。在一位八旬老人跌倒后,过了许久,才有路人将其扶起,随即老人说道:“谢谢你,请放心,我不讹你……”这些历历在目的事件,无不折射出如今社会道德状况的可悲。

从社会规范论的角度来看,利他是一种社会交换,其收益是自我价值的提高和焦虑的减少。但是,若在道德行为达到了利他的效果,却使得利己的效用受挫,那么人们便会选择规避此类道德行为。自利是利他的基础。只有在个人利益处于安全保障之下,才会考虑他人的利益。富兰克林指出,政治家追求名誉的自利之心,可以成为服务于公益的动因[11]。自利直接来说是单纯地为我,间接来说又是同时利他,有利社会和他人[10]37。可见,在利己的同时也完美地实现了利他。在利他之后,自身内在的满足感更会油然而生,二者是紧密联系的。当自利与利他之间产生冲突时,个体便会对行为进行慎重考虑,即是陷入了道德行为选择困境。

3. 根本原因:社会缺失有效的道德行为保障机制

当前社会存在的道德行为选择困境的产生无论是由于自我权利和他人权益之间的冲突,还是自利和利他之间的冲突,归根结底还是缺乏一种有效协调利己和利他的社会机制。在一个缺乏或者说不具备良好机制的社会中,在一个处处讲求交换,而唯独在道德领域不对等的社会中,讲道德的人未必能受到道德地对待,相反,却可能被讹诈、陷害,为了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人们出于自保之心而必然会选择道德冷漠[12]。

在市场经济情势下,大多数人都不是“道德人”,都会注重物质利益,因而人们对利益的本能追求使得人们会在自利与利他之间通过衡量进行选择。若他人利益和自身利益不能实现共赢,人们会选择保全自己的利益而放弃顾及他人的利益。其实,这不仅使他人利益受损,同时也会让全社会的发展程度受到质疑和挑战,因为,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是有效协调自我和他人之间的利益以致实现共赢。有些学者将纯粹的利他看作最高意义上的“善”,甚至认为人们不应当有利己的成分,把自利看作是不道德的,批判“经济人”的功利性。很明显,这是一种很极端的观点。斯密的“经济人”并不是纯粹的利己主义。他说,人道主义的软弱力量和自然在人的心中点起的轻微的仁爱的火花不能抵抗利己的强烈冲击,是更大的力量、更强的动因在这种情况下发挥了作用。这里指的是理智、原则、良心、胸中的栖息者、内心的人、我们行为的大法官和仲裁者[13]。笔者看来,利己与利他实现和谐统一才是最高层次的“善”。通俗地说,每个人天生就是自私的,追求自身利益是每个人的天性使然。自利的存在是正当的,它的存在自然有它的合理性。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那些无视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认识水平、道德境界差异的理论,变得可敬不可学,已经“说不通”,当然更行不通。邓小平同志说过:“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4]所以,要求人们一心利他,为他人着想,不得考虑自身利益,这种想法是荒谬的,也是不现实的。同时,强迫他人行善,那么人们对于道德目标的追求也会失去原动力。所以说,不是出于自己内心的需要而作出的善行,这不是道德行为,我们也不能对之进行道德评价。

对于一种道德行为,若人们选择之,会产生利他的效果,同时不会危及自身的利益,那么,一般情况下,人们便会实施此类道德行为。而道德行为选择困境的产生是因为人们不能够确定其会不会使道德行为受挫、自身利益受损。显而易见,人们在自身利益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冒险实施仅有利他效用的道德行动。因此,若想使社会的道德风气日益改善,社会和谐度日益提高,就要让个体的自身利益具有安全保障,鼓励人们大胆地实施道德行为,实现利己与利他的和谐统一。

三、走出困境——构建利己与利他相互协调的社会机制

(一)建构保障道德行为主体利益安全的法律机制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手段。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在社会生活中,不仅需要道德,而且需要法律来引领人们向善和维护社会秩序。尽管法律条文大多源自道德规范,但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作出具有刚性特征的强行规定,并且对法律的遵守本身就是以道德自律为内在动力的[15]。在鼓励他人见义勇为时,首先要有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个体的利益不会因为实施了道德行为而受到损害,而是要让自身的利益处于安全的情况之下,努力实现利己与利他的和谐统一。

人们之所以会对扶不扶跌倒老人的话题进行论争是因为在这一语境中现在个体利益的安全还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并且在救助者和被救助者之间因缺乏信任而产生纷争只能对薄公堂的时候,法律部门有时却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标准,过分强调责任分摊的“公平原则”,使得这最后一道防线也被无情地摧毁。也就是说,道德行为的主动实施者不能够确定在实施行动后,自己的利益是否会受损,所以才会人人自危,犹豫着面对跌倒老人的现象发生。因此,要用法律来维护和保障人们的利益,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只有使道德行为主体的利益受到社会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并处于安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去帮助他人,才有可能去实施利他的道德行为。所以说,作为道德的底线保障的法律,它为道德行为的实现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和有力的保障。这样就使得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在法律和道德的调整下变得更和谐、更规范。

(二)以网络技术为依托,搭建规范的监控系统

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网络技术发展日益迅猛,触及到了许多在先前看来可望不可及的领域,这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契机。我们要积极利用这些高科技手段为实施道德行动服务,致力于实现高级智能化的管理。

2011年8月,“殷红彬事件”之所以会峰回路转,最后证明了自身的清白,并有“完美的”结局,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巴车装置了监控系统,拍摄了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使之成为坚实的证据,从而还原了事情的真相。因此,社会各部门应以发达的网络技术为依托,建立尽可能全面覆盖的、规范的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各个地区、场所的状况。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避免了由于人们之间缺乏信任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纷争以及一些故意掩盖事实的欺诈行为。

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网络监控系统的构建一定要符合法律规范和要求,也就是说各级政府以及其他的社会各部门要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前提,对网络监控的区域、场所和范围进行选择,以留足个人空间。万万不可打着维护社会秩序、遵守道德规范的幌子而任意作为以致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而是要把握好一定的“度”,以达到既有利于个体的有序生活,又有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的效果。

(三)建立道德救扶档案,给予个体一定的政策和支持

无论现在社会的价值观念是单一式发展还是趋于多元化,我们都要使之与社会的经济发展相适应。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困境的解决必须首先从经济方面着手。因此各级政府要努力建立社会经济救济制度以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们的基本的物质需求,并使得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应该联合建立道德救扶档案,记录人们实施道德行为事件的次数和相应的层级,并对数据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与此同时,还要建立道德诚信档案,将部分人诬陷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不良行为记录其中。之后,对于那些违反道德规范和要求的人们应进行严厉批评和惩罚,以警示他人。相反,对于那些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的行为我们应该进行表扬或奖励,并使之发挥道德榜样的示范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建立道德保障机制,形成相应的法律观念,加大道德赏罚力度,给予见义勇为的行为一定的奖赏和鼓励,对见死不救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批评或处罚[16]。同时,依据此档案,在他们职位升迁、住房或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补助。这不仅让他们在物质上享有优惠福利,而且在精神上也给予了他们支持和肯定,同时也鼓励了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去行善积德,努力争取做一位“道德人”。在这种环境氛围的熏陶之下,久而久之,人们的道德境界和道德水平会逐渐提高,社会的道德风气也会得到日益改善。

但是,给予人们利益这不是最终的道德目的,而是一种道德手段。就像白岩松所说,设立道德基金的最终目的是让它本身消失,让道德行为成为人们自觉的无意识的行动,成为人们发自内心的一种需要和追求,而不是强制或号召的产物。否则,不论道德规范对于人们的约束会有何变化,至少道德吸引力会渐渐地减弱。

(四)加强德育教育,提高我国公民的道德水平

关于“跌倒老人的救助”的论争明显地折射出了我国道德机制存在较大的问题。持不扶观点的人一方面是有扶助的意愿但又怕遭到老人及其家人的“高价索赔”,出于良好的初衷却被反咬一口,老人及家属的反应无疑跌破了道德底线;另一方面就是他们对于他人的困难、苦楚不予理睬,怀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对之不理会,这也跌破了道德底线,这是一种道德冷漠现象,是被社会所唾弃、厌恶的。由此看来,问题的最主要原因还是人们的道德修养和道德境界的水平过低。因此,加强德育教育,提高我国公民道德水平的任务也日渐提上日程。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人的道德生活是高于一切的,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是内心的反省。”[17]笔者认为,内心反省的最直接途径就是通过教育来实现。德育教育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它的开展在家庭中主要是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感染受教育者,在学校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以及课外活动的方式进行,在社会上是受教育者通过自我学习和熏陶的方式接受自我教育。德育教育作为社会发展的一剂良药,它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认识,丰富其道德情感,锻炼其坚强的道德意志,培养规范的道德行为。总之,我们应努力通过构建规范的道德秩序,并有力地推动道德全方面的改革,最终使高尚的道德价值观深入人心,以解除道德危机。

因此社会各部门例如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就要加强对人们的德育教育,宣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优良道德传统,发挥道德文化的正面作用,传递正能量,使人们自觉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而进行反省,从而逐步提高我国公民的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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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ocial Moral Behavior Choice Dilemma —Taking “The Aid of the Falling Old People” as the Center

Xu Mengy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values of people have gradually changed significantly and the number of “economic man” begins to expand while that of “moral man” begins to shrink. Lacking the social mechanism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egoism and altruism and considering that most people are not “moral man”, weighing self-rights and others’ interests and self-interests and altruism, people usually unconsciously get themselves into the moral behavior choice dilemma. Taking “the aid of falling old people” as the center, the thesis has profoundly elaborated the selection dilemma of the current social moral behavior, made a detailed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of its actual performance and inherent behavior logic, and put forward the effective path and method for the predicament,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achieve the harmony and unification of egoism and altruism, to improve the morality standard of citizens, to construct the system of the socialist morality and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moral behavior;moral behavior choice dilemma;egoism and altruism;social mechanism

徐梦雅,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B824.5

A

10.3969/j.issn.2095-042X.2017.01.005

2016-10-25;责任编辑:陈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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